
导语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师兄,最近财务状况捉襟见肘,借我点钱吧……
实话实说,我不相信你的实力,万一还不了怎么办?
我当保证人,三师弟还不了,我替他还,这下你放心了吧。
大师兄虽然为人豪爽,
但空口无凭,
没有白纸黑字,
二师兄怎能安心?

二师弟,把你和三师弟的借条拿来,我在上面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上大名,这下你可放心了吧?
单凭一个名字,担保就能成立?我读书少,你可别骗我。
看完下面的案例,你就知道我说的是真是假了。
“担保人:C公司”
《借用合同》里的签名
2017年9月,
由于周转资金不足,
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了取得更多数额的贷款,
A公司决定另请一家公司帮忙担保,
以此提高信用额度。
经过C公司介绍,
A公司与B公司取得联系,
B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下房屋
为A公司提供担保,
同时提出,
“自己的房产证不能无偿借给A公司用,
A公司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经过一番协商之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
《房地产权证有偿借用协议》,
其中约定A公司每月向
B公司支付2万元费用。
为了保证依约获得费用,
B公司提议由中间人C公司从中担保,
C公司没有推辞,
为图省事,
三方没有另外签订担保协议,
C公司在《借用协议》上留下签名:
“担保人:C公司”
“不明确!无法成立”
C公司的辩解
《借用合同》订立之后,
B公司依照合同约定,
用自己名下房产为
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但A公司却未依约向B公司
按月支付使用费。
拖欠时间长达18个月,
欠付费用共计36万元。
由于始终与A公司负责人联系不上,
B公司想到了当年在《借用协议》上
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的C公司,
要求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向B公司支付A公司欠付的36万元使用费。
B公司的请求遭到了C公司的拒绝,
C公司声称:
“合同上对于担保期限和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
单凭一个签名,担保不能成立”
“依法律,应当担责”
两审法院的认定
协商未果之后,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A公司支付拖欠款项,
C公司就清偿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有偿使用费36万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C公司为该笔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公司不服,
以“约定不明,担保无法成立”为由,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重庆市四中法院
审理后判决:
保证合同成立,C公司应为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案说法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
本案中不存在形式独立的书面保证合同,《借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保证内容,但C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用合同》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成立,B公司与C公司构成保证关系。尽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推定C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中签字,即使合同中没有担保条款,仍然要对合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甚至可能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保证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单独签名的法律效力,如果对担保内容及担保方式有特殊考量,建议专门订立担保协议或条款。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应当信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约履行担保责任。
作者 / 魏国君
编辑 / 吴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