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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40期) | 有偿拼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以案说法(140期) | 有偿拼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无讼之道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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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真的吗?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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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圈

小黔

本人明早驾车从市里回去,朋友圈里有小伙伴需要拼车吗?和我分担下油钱就好了……



重庆

56分钟前

小渝,大柱,彭子,阳阳,秀秀

小宝: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拒赔的

小黔回复小宝:真的吗?



小宝所言是否真实?有偿拼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让我们通过本期案例了解一下吧……





非营运保险:1年


2016年8月11日,

小陈在保险公司

为自己的汽车

购买了机动车保险。


由于小陈的汽车是自家私用,

所以车险类型为

非营运险。

此外,

保险期间为1年,

即2016年8月11日起

至2017年8月10日止。



收取拼车费,搭载


2017年1月13日,

小陈开车到外地办事。

从家驶出不久,

到达高速路口时,

小陈见有人招手,

便停下车来。


经过询问,

二人确定小陈

与他们目的地相同,

便向小陈提出搭车要求,

并表示愿意支付拼车费用。

商议之后,

小陈同意以每人120元的价格

将二人搭载到目的地。




属非法营运?拒赔


汽车随即进入高速公路,

朝目的地驶去。

然而,

就在行进途中,

小陈一不留神

与前方一辆汽车发生追尾。

后经认定,

小陈负全部责任。

由于汽车损坏较为严重,

花去修理费用4万5千元。


其后,

小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过后,

指出小陈的汽车并无营运资质,

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拼车行为,

处于非法营运状态,

不应获得保险赔偿。


小陈对该处理结果不服,

便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

判决:保险公司向小陈理赔本次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4万5千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案中,原告小陈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小陈顺路搭载的拼车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而且也与一般的营运行为有别,客观上也没有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故保险公司以小陈的拼车行为是非法营运行为从而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小陈主张车辆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4万5千元,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扩大修理的嫌疑,故保险公司应向小陈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寄语


判定拼车行为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应具体考虑拼车行为是否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若拼车行为并没有导致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不应以存在拼车行为为由拒赔,而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作者 / 蒋小清

高   雅

编辑 / 吴必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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