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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87期) | 他俩,为啥不算自首?

以案说法(87期) | 他俩,为啥不算自首? 无讼之道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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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他俩咋了?


导语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其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不属于自首。



别挤!一个个慢慢自首



不久前,

一条由海南警方发布的微博

登上热搜。

这条“稳中带皮”的微博,

在收获众多关注和热议的同时,

一定给犯罪分子带来不小的威慑力。


小编在此真诚提示:

道理千万条,

守法第一条,

迷途不知返,

悔恨方觉晚!



李浩、刘宇,先别哭了,出来给大家讲讲你们俩的故事……






诈骗

“这卡特划算”


2017年6月份,

市面上出现一种

名为“亿贷卡”的会员消费卡,

声称有“商城购物、零元购车、

现金借贷”等“八大优势”,

可以帮助客户实现资金周转。


李浩和刘宇

经他人介绍,

加入“亿贷卡”营销团队。

他们通过电话、微信

向客户推广“亿贷卡”,

根据办卡额度不同

收取客户3000-7000元不等的办卡费。

   很快,

李浩和刘宇就得知,

“八大优势”根本实现不了,

“亿贷卡”营销不过是一场骗局。

然而,

他们并未因此收手,

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

仍继续从事推广活动,

骗取客户办卡费。



败露

“咱们赶紧溜”


没过多久,

陆续有不少客户识破“亿贷卡”

是一场骗局,

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公安局接到报案后,

迅速展开侦察。


李浩和刘宇

自知骗局败露,

望风而逃,

企图躲避警方侦察。

谁承想,

藏匿在重庆市永川区内的二人

仍不安分,

惹出新的事端,

分别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此期间,

彭水公安局得知了他们的下落,

在永川公安局的配合下,

将二人抓获。



狡辩

“我们算自首”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李浩和刘宇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6 000元。


李浩和刘宇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

李浩和刘宇辩称:

“当时,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的警官打电话让我们去接受调查,我们就感到反常,察觉应该是为了‘亿贷卡’的事情,我们当时自知事情败露,再也跑不了,也就没有抗拒,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以,应将我们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

没有支持他们二人的上诉请求,

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来了

李浩和刘宇为何不构成自首?






自首制度的适用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有较全面的认定标准和类型划分,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行为”的准自首;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系其义务,不具备自动投案属性,不属于自首。

李浩、刘宇在被抓获前一直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重庆永川局公安局分别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二人有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的义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以调查当地案件为由协助彭水县公安局将二人抓获归案,二人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李浩、刘宇的行为也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行为”的准自首。李浩、刘宇因涉嫌其他犯罪行为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但其诈骗的罪行已经被彭水县公安局掌握。二人在被彭水县公安局抓获后才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法 官 寄 语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背景离乡,东躲西藏,是否一看到警察就忐惊慌失措?一听到警笛就提心吊胆?一想到过去就忐忑不安?“逃”海无涯,回头是岸,希望所有犯罪分子都能摒弃侥幸心理,早日投案自首,因为:你认或者不认,正义就在那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想或者不想,亲人就在那里,望穿秋水,只盼君归……



作者 / 侯   迅

印   聪

编辑 / 吴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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