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万元
可不是个小数目呀!

音像店着火,凭啥让五金店赔偿?井水犯不着河水的……
别着急,看完本期案例,你就知道该不该赔偿了……
五金店,
出售劣品
老杨在县里经营着
一家音像店,
日常开电动车往返于
店里和家里。
一天,
电动车的充电器坏了,
老杨决定去同街的
五金店里买个新的。
老杨进入五金店
说明来意后,
店主老张向其推荐了一款。
老杨和老张相识许久,
出于对老张的信任,
他直接付款买走,
根本没有察觉
那是个没有任何标识
的“三无”劣质充电器。
音响店,
付之一炬
当天下午,
老杨就用刚买回的
充电器给电动车充电。
下班之时,
老杨忘记断电,
任这个劣质充电器
继续充电。
安全隐患变成事故,
充电器在夜里发生短路,
冒出的火花
引燃了其他物品,
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
音响店里的摄像机、功放机
等商品全部烧毁,
损失多达77万元。
定责任,
三七分开
事故调查结果出来后,
老杨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五金店主老张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
认为五金店出售
有质量隐患的“三无”充电器,
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火灾,
承担70%的责任,
判决老张赔偿54万元。
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
结合本案
结合本案,老杨在五金店购买的充电器既无生产合格证,又无生产时间,所购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销售者老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火灾发生经过,老杨存在用电不规范等过失,对火灾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酌定老张和老杨分别承担30%、70%的责任。
法官寄语
“三无”产品来路不明,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质量没有保障,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市场销售主体要尽到审慎义务,拒绝采购“三无”产品,确保质量安全;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注意核查商品信息,选购质量合格产品。
作者 / 酉阳法院 王 翻
编辑 / 吴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