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去搬运水泥吧。
我干不了!
01
勤勉工作
2007年7月,
李某入职某水泥生产销售公司。
李某入职后,
一直勤勉工作,
深受同事认可,
这一干就是十几年。
02
岗位调整
2020年4月,
公司宣布调整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
其中,李某的岗位
由水泥巡操工调整为装车工,
此时,李某已年满58周岁。
李某认为他的身体干不了
如此劳动强度的活,
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决定。
然而公司却通知李某限期到岗,
并明确告知逾期不到岗,
公司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03
告上法庭
2020年9月,
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认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
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合本案
本案中,李某已年满58周岁,远高于在岗装车工的平均年龄。让李某去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繁重体力劳动,势必危害到李某的身体健康,公司的调岗行为欠缺正当性、合理性,属于未对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情形。因此,李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寄语
调整工作岗位固然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自主”不等于“任性”,人岗适配才是管理之道。
作者/市四中法院 陈佳
编辑 / 赵彬 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