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离婚,你还要什么赔偿?
你婚内出轨,对我精神上造成了伤害
好好的夫妻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我们来看看吧
01
两人婚后 矛盾不断
1991年12月,
小谭与小丽登记结婚,
并于次年生育一女。
1995年双方外出务工,
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不久开始分居。
02
丈夫出轨 最终离婚
后来,
小谭认识了小刘
并同居生活,
2004年与小刘生育一子。
小丽获悉后,
伤心透顶,
起诉离婚并要求小谭
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03
法院判决 支持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
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谭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子女,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更是对小丽精神上造成了较大损害,小谭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向小丽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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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依法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倡导建立相互忠诚的夫妻关系,构建长久、和谐、稳定的幸福婚姻。
作者 /彭水法院 宋颖 杜唯
编辑 / 熊海燕 秦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