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的儿子能够读上一所好的高中,
2022年7月,
李某向王某支付16万元。
王某承诺为李某的孩子办理入读某高中的报名事宜,
若李某的孩子未能入读某高中,
则在2022年8月30日前退还全部款项。
后李某的孩子未能入读某高中,
王某已退还李某11万元。
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要求退还剩余的5万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王某退还李某剩余的5万元,
对李某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结合本案
教育部有明文规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按照该规定及一般的社会规则,学生“初升高”需通过考试并达到一定的录取分数。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之间的行为,是想要通过违法违规方式把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子女送入好的学校,其行为无效。王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予返还,故王某应退还李某5万元。李某也不能依据该无效行为获得利益,故对其要求王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家长应按照正规渠道、合法途径为孩子择校入学,切莫“病急乱投医”,轻信所谓的“关系”“门路”,否则可能面临“家长失财、孩子误学”的后果。
作者 / 秀山县法院:何 晶 李春芳
编辑 / 陈 佳 秦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