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
姚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田某,
田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9月11日,
姚某通过中介公司又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肖某,
肖某支付全部房款后,
姚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肖某,
肖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但房屋仍登记在姚某名下。
后田某与姚某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
将姚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姚某向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肖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亦要求姚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姚某协助肖某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结合本案
出现“一房两卖”纠纷,如果两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本案中,田某、肖某与姚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在田某、肖某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确定保护顺序。田某、肖某均已履行向姚某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由于肖某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且并非恶意买受人,故肖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田某,其有权通过向姚某主张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法官寄语
购房需谨慎,要通过审查房屋是否有出售记录、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等方法,来避免掉进“一房二卖”陷阱。
作者 /秀山县法院 廖宗林 李星谕
编辑 / 赵彬 秦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