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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4期)| 房主“一房二卖”,房子归谁所有?

以案说法(314期)|  房主“一房二卖”,房子归谁所有? 无讼之道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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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姚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田某,

田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9月11日,

姚某通过中介公司又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肖某,

肖某支付全部房款后,

姚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肖某,

肖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但房屋仍登记在姚某名下。





后田某与姚某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

将姚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姚某向其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肖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亦要求姚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姚某协助肖某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结合本案


出现“一房两卖”纠纷,如果两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本案中,田某、肖某与姚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在田某、肖某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确定保护顺序。田某、肖某均已履行向姚某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由于肖某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且并非恶意买受人,故肖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田某,其有权通过向姚某主张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



法官寄语




购房需谨慎,要通过审查房屋是否有出售记录、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等方法,来避免掉进“一房二卖”陷阱。


作者 /秀山县法院 廖宗林  李星谕

编辑 /  赵彬  秦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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