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龙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证。
飞成公司想要承建某处工程项目,
为满足资质要求,
飞成公司与朱龙达成约定:
朱某将其建造师资格证“挂”在飞成公司名下,
朱某不需要参与项目的施工,
飞成公司每个月向朱龙支付2000元报酬。
朱龙本来想着可以轻松赚取点“外快”,
可是把建造师资格证“挂”到飞成公司后,
飞成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向朱龙支付报酬。
索要无果后,
朱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飞龙公司支付报酬60000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了朱龙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合本案
本案中,朱龙违反规定将建筑师资格证书出借,影响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朱龙与飞成公司达成的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朱龙据此主张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建筑领域的“挂证”行为既影响工程质量,也扰乱市场秩序。要对“挂证”取酬的行为,坚决说“不”。
作者 / 黔江区法院 黄晓娟 王瑞霞
编辑 / 赵 彬 秦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