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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05期)“挂证”取酬引发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305期)“挂证”取酬引发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无讼之道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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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龙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证。

飞成公司想要承建某处工程项目,

为满足资质要求,

飞成公司与朱龙达成约定:

朱某将其建造师资格证“挂”在飞成公司名下,

朱某不需要参与项目的施工,

飞成公司每个月向朱龙支付2000元报酬。





朱龙本来想着可以轻松赚取点“外快”,

可是把建造师资格证“挂”到飞成公司后,

飞成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向朱龙支付报酬。


索要无果后,

朱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飞龙公司支付报酬60000余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

判决驳回了朱龙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结合本案


本案中,朱龙违反规定将建筑师资格证书出借,影响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朱龙与飞成公司达成的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朱龙据此主张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建筑领域的“挂证”行为既影响工程质量,也扰乱市场秩序。要对“挂证”取酬的行为,坚决说“不”。


作者 / 黔江区法院  黄晓娟 王瑞霞

编辑 / 赵  彬  秦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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