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系某建设公司职工,
岗位为机械驾驶员。
公司只为唐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未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9年9月6日,
唐某驾驶小型装卸机转运水泥时发生事故,
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2019年9月9日,
建设公司向唐某的亲属赔偿了75万元,
其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60万元,
建设公司支付15万元。
之后,唐某的亲属经申请仲裁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建设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
判决该建设公司
向唐某的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20余万元,
扣减已经支付的15万元,
建设公司还需支付105余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合本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是建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建设公司为唐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而免除。某建设公司未依法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法律鼓励企业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多一份保障,多一份安心,但这并不能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陈 佳
编辑 / 翟维玲 秦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