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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1人!深圳多家外卖门店被查

刑拘1人!深圳多家外卖门店被查 深圳龙华
202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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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平时选外卖

最在意什么?

那必须是食品安全!


就在最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报了一些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有人使用过期食材

有人压根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深圳市坪山区某某餐饮店

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基本案情

今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对三家网络餐饮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仅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在网络订餐平台已上线外卖店铺并提供餐饮服务;其在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市市场监管局许可审查系统比对,查无相关许可信息,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某网络餐饮订餐平台区域经理张某某(化名)主动上门联系三名当事人,利用当事人真实营业执照信息,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至网络订餐平台并对外公示使用。



处理结果

三家网络餐饮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许可证编号及信息上线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法对三名当事人立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网络订餐平台上的店铺。


张某某(化名)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当前张某某(化名)已被依法刑拘


案例二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餐饮店

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2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深圳市龙岗区某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食材库房内摆放的两包“老坛剁椒”食品配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其中一包已开封使用。案发后,当事人当场销毁过期食品,及时完成问题整改。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


案例三

深圳市龙华区某某餐饮店

经营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河豚)案



基本案情

2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单位深圳市龙华区某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家存在经营不符合《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河豚鱼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每一位消费者都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

如果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欢迎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您的每一次发声

都是对“放心点、安心吃”的有力守护!


龙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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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深圳市场监管(公众号)

东方IC

编辑 | 林玲  责编 | 杨雪敏 吴乐思

审核 | 李世钊

统筹制作 | 深圳市龙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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