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典
本期“每周法典”,小编为大家解读何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用十二字总结就是:主体适格、表意真实、内容合法。具体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解读
主体适格
实施主体需具备与所做出的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均无效。
实务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民通意见》第6条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民法典》第145条删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保留了“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需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独自接受赠与的(无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需通过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完成。
法理探究:为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民事行为也要被认定为无效?
大体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该问题:
1.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成熟的法律规定会被借鉴。
2.无行为能力人并无急迫的交易需求需在监护人不在时做出,并且,监护人的职责不仅在于使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更多的法律上的利益,监护人还应关心被监护人身心生长,需判断接受馈赠对被监护人的成长是否存在不利。
3.《民法典》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为八周岁,第三人对不通过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而需直接向不满八周岁儿童赠与的需求降低。
表意真实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对于保证行为人正确实现行为目的至关重要。应当注意,此处的真实应做扩大解释,实际上还包含了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自由的含义。例如,在因欺诈、胁迫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中,受欺诈人、受胁迫人的意思表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非其内心自由意志的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具备完全有效的效力。
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不违反公序良俗”为兜底条款。“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目前我国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尚未有统一概念,《民法典》也未对公序良俗作出定义,也未作列举式说明。
按史尚宽先生所言,“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谓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
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中的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信息来源:中国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