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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每周法典”,小编为大家推送民法典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相关条款。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与法人相对的,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自然人,从出生开始获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了解自然人的相关法律概念,是我们应用民法典的基础,有助于我们依法合规进行社会交往与生活。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小编解读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法律规定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即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两个特性:一是民事权利能力不得处分、不可剥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主体地位的法律标志,让与或抛弃权利能力即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使自己不再成为法律上的“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同于政治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在自然人生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丧失、消灭。自然人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都不能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的减损或者消灭。
二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而有差别。
法条延伸
信息来源:中国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