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典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小编解读
01
《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的清算程序的规定:
法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02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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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
强制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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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
债权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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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
企业法人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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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满足以下情况的: 1、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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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机构 |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
清算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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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清算组 |
构成 |
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个人担任。 |
公司股东、董监高优先考虑;一定情况下,可指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指定公司股东、董监高与其共同组成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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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1、接管债务人的财物; 2、尽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开支、是否继续或停止营业; 4、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5、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 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7、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欠税及新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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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欠税;清偿债务;剩余财产股东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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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小编解读
一般将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至清算完毕前的法人称为清算中法人。此时,法人人格并不消灭,但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内,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法人主体资格存续,涉及清算中法人的诉讼应以该法人为诉讼主体,以法人的名义进行。但此时,因清算组接管法人决策和执行机关的相应权力,故由清算组在清算组目的范围内,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小编解读
破产清算,是指对于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我国,破产程序还包括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程序中,一般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事务。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从而使破产法人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法人在依法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后终止,对于未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
信息来源:中国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