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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典 | 第9期】“非法人”是什么人

【每周法典 | 第9期】“非法人”是什么人 保利久联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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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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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编解读

定义:

我国以前的民法体系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概念。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设立程序:

设立非法人组织的程序包括两种:

一是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按照相应设立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取得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资格,同时也取得了民事主体地位。

二是设立审批。即某一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设立的,则应当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只有经过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是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可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来源:中国保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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