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足球市场火热,中超的薪资早已非昔日可比。可就在资本大量涌入国内足球市场的时候,也有很多人担心这会不会是又一个泡沫?当所有人都在为国内足球市场担忧之时,另外一个新问题又摆在决策者面前:国内的资本借着到国外购买球员和收购球队的名义转移资产该如何监管?高薪外援的薪水到底如何支付,是否有偷漏税的嫌疑呢?
外汇去哪儿了?
文|体坛+记者 王勤伯
中国政府金融和外汇管理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警告中国企业在海外收购足球俱乐部的行为。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7”上,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出席并发表题为“跨境资本流动:挑战与应对”的演讲。

他说到:“去年一年中国企业在海外收购了很多足球俱乐部。如果说,收购有利于提升中国的足球水平,我觉得是好事。但是,情况是这样的吗?有很多企业,在中国的负债率已经很高了,再借一大笔钱去海外收购。有一些则在直接投资的包装下转移资产。”
有关中国企业收购海外足球俱乐部的问题以及转移资产的嫌疑,体坛已此前已在“央行行长发话:投资海外球队对中国没好处,米兰双雄这就尴尬了...”(点击链接跳转)一文中分析,这里不再重复。

这里还是说说球员天价薪水的支付问题,比较有意思的一条消息来自潘功胜局长讲话后国内媒体的反响。大号“侠客岛”在相关文章中还举出了这样的例子:“一位资深足球从业者告诉岛叔,一些国内的俱乐部为了避开国内的外汇管制,在给这些球员支付薪水时,经常会先把钱打到球员所在国从商的中国企业户头,再由这些企业转移支付给球员。而像有的省份,以前一年往外流的外汇没多少,但是在成立中超足球俱乐部、并且大手笔收购国外球员之后,单个俱乐部就能用掉该省接近八成的外汇额度。”
外援薪水的支付方式是最值得怀疑的地方。中超外援天价薪水,按照中国国内目前的税制,同样需要缴纳近45%的所得税。那么,是否有企业采取阴阳合同、海外分公司支付等多种形式来躲避中国国内税务系统呢?

实际上,在阿内尔卡、德罗巴和上海申花的合同纠纷中,就已经可以发现逃税的痕迹。德罗巴的薪水一大部分是通过“广告代言”获得的,而广告代言又是和中国大陆之外的公司签订的。更早还可以追溯到孙吉的官司,球员在上海踢球,却和一家香港公司签订“训练比赛合同”。
最要害的是,资本外流的巨大压力绝非今年的新鲜事,中国足协在天价薪水面前作为管理部门并未作出一些必要的应对措施,例如对绕道支付、阴阳合同进行严厉惩罚的具体规定。

中国足协去年出台的禁止阴阳合同举措,根本没有说明劳资双方谁应该为阴阳合同负责,这个新规定仅仅是帮助足协脱离责任,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矛盾,足协可以说:“不关我的事。”
尽管《基本要求》规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必须交足协备案,但并未明确规定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哪一方需承担此义务。甚者,《基本要求》没有明确警示和规定“阴阳合同”要受处罚,反倒出现了一句帮足协推卸责任的话,“未备案部分,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将不被承认和保护。”

刘健案的阴阳合同问题着实让公众大跌眼镜。
也就是说,俱乐部财大气粗,让运动员在利益诱惑下签订阴阳两份合同,一份交足协备案,接下来发生合同纠纷,必定是运动员败诉——因为足协不承认俱乐部有意不送去备案的阴合同——看似打击阴阳合同,实际是鼓励俱乐部老板们有钱玩任性,阴阳合同尽管签。这难道不是给所有球员打了一针毒疫苗?
欧洲五大联赛,职业联盟对合同备案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俱乐部的义务。若俱乐部没有完成此义务,不仅会被罚分罚款,相关负责人还会被长时间禁入足球。
当年某中国国脚自由身前往国外踢球,曾咨询一位欧洲律师,“若俱乐部拿出另外一份没备案的合同说我仍有约在身怎么办?”律师答,“那他们注定在国际足联输掉官司,受罚,并牵连中国足协。”

国际足联对球员的保护,其实是基于欧洲劳工法精神。在欧洲司法界看来,劳资之间存在天生不平等,资方可以凭借手中物质资源诱惑乃至胁迫劳动者签下严重有损个人利益、身心、隐私的条款。因此,法律必须朝劳动者一方倾斜,严格规定和强调资方的义务和责任,才可能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达到共赢目的。
若没有重罚俱乐部的条款,阴阳合同必定会继续存在下去。中国足协这份《基本要求》,里面不乏教练员有义务“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带领球队取得好成绩”等空洞条款,和当年卡马乔合同里“使中国足球队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口号条款如出一辙。
在一个现代国家,足球已成为体育产业的重中之重,如果没有健全严谨的税务意识,为俱乐部逃税留出空间,绝对是管理者无能所致。
编辑|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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