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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丨100万元!爬取直播数据,抖音维权获法院支持

竞争案例丨100万元!爬取直播数据,抖音维权获法院支持 知产宝IPHouse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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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成文娟

审   判   员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书记员 王梦露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788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585号211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秀容,运营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

二、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附:相关阅读


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2914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788号3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585号211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丁秀容,运营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该公司股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专家辅助人:XXX。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界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扒块腹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微播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微播公司的涉案数据。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举行了听证,并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获取“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数据。六界公司不服,于同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9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因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本院于同年3月24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合议庭审理。六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25日作出(2021)浙0110民初291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六界公司不服,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5月17日作出(2021)浙01民辖终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经当事人申请,本案于2021年5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微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郑金晶,被告六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是轶群(现已撤销委托),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林,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至六界公司住所地组织现场勘验。本案于2021年9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微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郑金晶,被告六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潘莹,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镝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微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包含涉案数据的“小葫芦大数据”产品及服务;3.判令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小葫芦大数据”微信公众号、“小葫芦大数据”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4.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5.判令六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微播公司变更第1项诉请为: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使用“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变更第4项诉请为: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并放弃第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抖音”App(以下简称“抖音”)系由原告微播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旨在帮助大众用户表达自我、记录美好生活。自2016年上线以来,抖音不断为用户创造丰富多样的体验服务,让用户在生活中轻松快速产出优质短视频。截至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已超过6亿,日均视频搜索量突破4亿。


2017年抖音上线抖音直播,截止目前抖音直播主播总数超千万,日活跃主播数十万。202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该报道显示,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数千万个直接就业岗位。”


近期原告发现,六界公司开发运营的“小葫芦”产品(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未经原告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


六界公司抓取的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系抖音用户和主播在使用抖音平台直播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个人数据及经营数据。其中,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在展示某一用户打赏对象、打赏时间、打赏金额的同时,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喜好及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主播收益数据反映了某一主播的粉丝群体、受喜爱程度和流量变现能力等重要经营信息。原告基于自身运营投入对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的同时,根据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本案中,六界公司采取破解、伪装、欺骗等不正当技术手段,突破原告数据防护措施,绕过原告反扒系统,非法从抖音平台抓取并售卖涉案抖音用户打赏及收益数据,该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破坏了抖音直播产品运营逻辑和运行秩序,导致涉案数据丧失管控,严重违背了抖音平台及其用户、主播的主观意愿和隐私期待,导致抖音产品及其用户、主播数据控制权益的丧失,引发了大量抖音用户及主播的不安与投诉,严重损害抖音产品用户体验及数据安全,直接导致抖音产品主播及用户流失、流量受损、打赏行为减少,增值收益降低。


综上,六界公司的行为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威胁其数据安全,违背原告用户数据期待,致使抖音产品用户体验下降,流量受损,已严重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经营者用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用智慧和劳动创造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直接抓取涉案数据进行售卖的行为,违背了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行业健康发展及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扒块腹肌公司在“淘宝网”平台上开设店铺,推广、宣传、销售包含“抖音”直播平台打赏数据内容的“小葫芦大数据”产品子账号。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平台运营商,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便利。因此,扒块腹肌公司、淘宝公司与六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六界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六界公司没有实施数据抓取行为,更没有抓取抖音非公开数据。六界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在未登录的状态下通过OCR软件,即光学字符识别直接识别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根据识别在后台形成数据后,自己经过整合加工,形成了小葫芦产品数据包。获取过程与真人观看抖音直播是类似的,只能获取到主播在直播室的公开信息,也不会触发原告所谓的真人校验机制及绕开所谓的反爬系统。现场勘验时也未出现该种情况。技术的获取过程,是在没有登录抖音的情况下从直播间获取的,没有与抖音签订用户协议,

自然也不应受到抖音用户协议的规制。而且六界公司并未对抖音

进行全量数据抓取,直播数据不可能做到全量识别,只是识别了其中比较热门的主播。涉案数据也是不准确的,这在原告提供的证据23中也能很直观地看到。正是因为六界公司获取的公开数据是有限的,所以最后分析得到的数据产品也是不准确的。这从侧面证明,六界公司并非像原告所猜想的那样采取非法技术进入抖音直播间窃取数据。因此,六界公司采取的技术手段完全是合法正当的。


第二,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六界公司的行为是正当的,并不构成侵权,原告无权主张损害赔偿。其次,即使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主张450万的损害赔偿,也远超合理范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数据进行了开发,也没有投入任何开发成本,自然也没有损失可言,故六界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是没有损害的。六界公司使用OCR软件时,并不会对抖音的客户端或者服务器造成任何负担,不会破坏其正常运行。被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远远抵不过前期高昂的研发成本。最后,六界公司的小葫芦数据产品与抖音没有竞争关系,两者在消费群体、盈利模式等方面没有任何重合或关联。小葫芦产品不会对抖音形成实质性替代。而且在庭前,六界公司在收到行为保全裁定后,已经按要求删除了服务器上的所有涉案数据,六界公司关于停止侵权以及停止销售小葫芦账号的诉讼请求,已经不能得到支持。


被告扒块腹肌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删除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的证据主要是扒块腹肌公司提供的发票,原因是涉案淘宝店铺的运营者系公司代理商,其要求扒块腹肌公司开具发票,才会显示是扒块腹肌公司开具的发票。目前已经停止了宣传和推广。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诉前已经删除了案涉链接,被告六界公司根据保全裁定已经删除了所有链接及服务。三、淘宝公司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通知了卖家,及时检查了案涉店铺,确认案涉链接已经移除,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微播公司、被告六界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扒块腹肌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结合双方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微播公司提交的证据10(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74号公证书,与证据11无法对应,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4【律师函】,未提供相应快递凭证,六界公司确认未收到,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6【(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385号公证书】,该些投诉发生时间是在原告准备诉讼之后,无法确认是否为真实投诉,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2【公证费发票】,部分公证书存在重复公证的内容,本院酌情考虑,公证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在本院认为一节陈述;证据26【抖音平台充值协议公示位置展示(视频光盘)】,系录屏,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被告六界公司提交的证据1【抖音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本案并非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不影响本案原告作为“抖音”APP的经营者主张权益,故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关于抖音等105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根据该份通报,抖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并无证据显示该违规行为与涉案数据有关,故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抖音客户端截图】,观看人数并非本案原告主张权益的数据,故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被告OCR软件演示界面】,具体以现场勘验为准;证据9【百度OCR账号情况截图】,根据庭审勘验,六界公司提供的两个账号在被控行为发生期间调用次数极少,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余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状况


“抖音”APP系短视频分享平台,使用手机在应用商店下载“抖音”APP,应用详情显示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下载后点击“设置”-“关于抖音”-“营业执照”,显示微播公司营业执照。


抖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突破6亿;截止2020年12月,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对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共有2097万人通过抖音平台从事创作、直播、电商等工作而直接获得收入,其中许多都是从事互联网营销师和直播销售员的新职业。”“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综合测算,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抖音短视频APP曾获易观之星“年度最受欢迎APP”、搜狗“年度最具影响力APP类大奖”等荣誉。


2020年2月20日生效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1.导言“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抖音”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同时含其简化版等不同版本)以及相关网站(www.douyin.com)向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5.用户行为规范5.1用户行为要求您应对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负责,除非法律允许或者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得具有下列行为:5.1.1使用未经公司授权或许可的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5.1.2利用或针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非法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4)使用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账号;……6.“抖音”信息内容使用规范6.1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用户、第三方均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他人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中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2)擅自编辑、整理、编排“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信息内容后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10.知识产权10.5公司为“抖音”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


2020年9月15日更新的《“抖音”隐私政策》载明:1.2播放浏览a.为保障推荐内容的质量并向您推荐可能感兴趣的视频及相关信息,抖音可能会收集相关必要的日志信息。b.上述日志信息包括:您操作、使用的行为信息: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您主动提供的信息:反馈、发布、点赞(喜欢)、评论,地理位置信息……1.3.1信息发布a.您发布音视频、图片等内容或进行评论时,我们将收集您发布的信息,并展示您的昵称、头像、发布内容和信息。e.用户因使用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而被我们收集的信息,例如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含有您的部分信息(如:在评论、留言、发布图文、音视频中涉及到与您相关的信息)。3.1.1共享原则a.授权同意原则:未经您的同意,我们不会共享您的个人信息,除非共享的个人信息是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信息,且共享第三方无法重新识别系类信息的自然人主体。如果第三方使用信息的目的超越原授权同意范围,他们需要重新征得您的同意。5.我们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a.我们非常重视您个人信息的安全,将努力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防止您提供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丢失或泄露。目前,抖音已经通过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和备案,并通过了国际权威的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及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认证。


根据微播公司2021年1月25日的公证,点击“抖音”APP“钱包”进入充值页面后,点击“充值即代表同意《用户充值协议》”,显示《充值协议》,载明:本抖音充值协议由您与抖音平台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一章服务规则1、“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本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具体可购买产品和服务请查看相应产品、服务页面说明),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四章附则1、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主管部门要求、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的更新与变化,本平台将适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该等修订内容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本平台将通过本平台发出更新版本,您可通过“抖币”充值页面随时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充值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请您立即停止充值。根据微播公司2021年4月13日进行的公证,《充值协议》载明:第一章服务规则7、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产品服务,平台会收集记录您充值购买抖币并在本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您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等产品或服务、打赏主播及创作者、发红包、加入粉丝团及其他在抖音及关联平台使用抖币所产生的行为信息,以及您的账号、背包内未打赏礼物、抖币余额等账号信息。


在“抖音”APP上视频直播需要点击《直播主播入驻协议》,载明:本直播主播入驻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您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签订。2.4……除非有相反证明,您知悉、理解并同意,……针对您个人的人身形象(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下合称“人身形象”)及身份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昵称、艺名、肖像、签名、声音、符号、动画图标等,以下合称“身份标识”)以及您的账号内容,您同意授予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通过多层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表演和展示等权利),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4.4无论本协议因为任何原因终止的,对于您在公司平台账号中的全部数据或您因使用公司平台而存储在公司服务器中的数据等任何信息,公司可将该等信息保留或删除。


二、被控侵权行为


2020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xiaohulu.com”,查询到网站名称为“小葫芦官网”,主办单位六界公司。使用免费版账号登录该网站,查看到有包括抖音、快手、斗鱼、虎牙等9个平台在内的“直播红人榜”,通过选择“礼物贡献收入榜”,“所属平台:抖音”“维度:礼物收入”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收到贡献值”从高到低排序的主播及其具体的“收到贡献值”金额。点击其中几个主播,均可查看到其昵称、抖音号、简介,点击“直播数据分析”,有“今日”“昨日”“近7日”“近30日”等选项,选择“近7日”,显示“近7日共进行过11场直播”及具体礼物收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送礼人数、直播时长、总观看数及峰值在线,并配有近7日直播礼物收入的曲线图及具体直播记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直播时长、观看数、峰值在线、收到贡献值、送礼人数等信息),主播直播数据下有“近7日送礼土豪”,按照给该主播的送礼金额从高到低排序。点击其中一个“送礼土豪”昵称,提示:“该功能仅限基础版及以上版本使用购买或升级会员版本来获取权限”,点击“前往购买”,付款99元购买“基础版”,依次点击不同“送礼土豪”的昵称,显示其昵称、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喜欢主播,点击“送礼详情”,可显示“近30天”“近一年”及“上一年”的相应送礼曲线图,并可查看“Ta打赏过的主播”及送礼占比、贡献值。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864号公证书。


202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手机,利用手机淘宝,在掌柜名为“tb4576529250”、店铺名为“蝉妈妈数据分析会员店”的淘宝店铺购买“小葫芦数据官方授权土豪排行多平台榜单直播人气抖音快手虎牙会员”的商品(豪华版月卡)一件,实付款188元。客服为其开通小葫芦官网(xiaohulu.com)高级版账号。经向客服索取发票,其开具盖有扒块腹肌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一张。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984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75号公证书。


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利用前述购买的高级版账号登录小葫芦官网,同样可查看到“直播红人榜”下主播的收到贡献值及其不同时间维度的礼物收入及其曲线图、每场直播的“收到贡献值”、给其送礼金额从高到低的土豪及其具体送礼金额;“土豪”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近30天”“近一年”及“上一年”的相应送礼曲线图、打赏过的主播及其送礼占比、贡献值等信息。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177号公证书。


2021年1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使用高级版账号登录小葫芦官网,首页“全网红人”下显示“小葫芦数据已涵盖全网6611.07万主播,3.12亿视频作者”。“小葫芦官网更新公告”载明:“小葫芦官网2020年4月8日更新详情:1.新增抖音平台主播直播数据;2.抖音直播数据主要包含:抖音直播收入榜、抖音直播土豪榜和抖音直播指数榜;3.抖音直播主播详情页包含:主播的直播数据、短视频数据、电商数据、舆情分析和用户画像。”“小葫芦数据产品介绍PPT(附权益表)”显示:其版本分为免费版、基础版(99/月)、高级版(199/月)、豪华版(899/月)、专业版(1699/月)、全家桶(3999/月),可查看数据权限依次增加;“小葫芦大数据新官网使用说明文档”下载明:“小葫芦直播红人榜单主要提供主流直播平台主播的礼物收入情况、弹幕互动情况还有小葫芦独有的小葫芦指数,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能更清晰地查看主播的每日直播数据”,“土豪榜主要是查看各平台送礼的一些头部粉丝的基本信息,包含土豪昵称、土豪等级、平台及金额。”回到首页,查看到“直播红人榜”项下,通过选择“礼物贡献收入榜”,“所属平台:抖音”“维度:礼物收入”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收到贡献值(即周期内粉丝送给主播的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其收到的具体礼物总价值,翻到最后一页显示“您目前的版本高级版可查看当前列表的前1000条数据,升级会

员版本可查看最多5000条数据”;“红人商业价值榜”下“礼物星光榜”项下,通过选择“所属平台:抖音”“红人分类:全部”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星光值(由红人直播过程中收到粉丝赠与的礼物贡献值*各平台分成比例估算得出,代表粉丝对红人直播的喜爱程度)”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其具体的星光值;“土豪排行榜”项下,通过选择“所属平台:抖音”“送礼价值:全部”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累计礼物贡献值(周期内土豪送给主播的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及其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点击其中一位打赏用户,可查看其送礼详情,包括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总额、喜欢主播及不同时间内其打赏过的主播头像、昵称、所属平台、直播时间,并按照其送礼占比和贡献值依次排名,另有按照送礼时间(近30天、近一年、上一年)和送礼金额为维度的送礼详情曲线图;点击其打赏过的其中一位主播,显示其直播数据分析,包括抖音号、简介、不同时间内进行的直播场次及其礼物收入、送礼人数、直播时长、总观看数、峰值在线及以上数据与上周期的增减值,以及

礼物收入在周期内的曲线图、一定时间段内的直播记录(包括是否带货、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直播时长、观看数、峰值在线、收到贡献值、送礼人数)、一定时间段内的送礼土豪排行榜(土豪昵称、送礼金额)等。以上内容,公证处出具(2021)浙杭东证字第735号公证书。


2021年1月1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浏览了小葫芦官网上呈现的多个抖音主播的直播数据。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93号公证书。


2021年3月1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手机校准时间、下载并安装“抖音”,登录后点击“直播”,进入“直播”页面浏览当时正在直播的多位主播页面内容;同时登录小葫芦官网,均能一一搜索查看到该些主播及其直播数据分析。其中部分主播能够显示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如13:57能够查看到“玲儿吖等你”13:00的礼物收入数据,14:08能够查看到“爱唱歌滴格格”13:40的礼物收入数据;14:15能够查看到“江儒雅”13:20的礼物收入数据等。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026号公证书。


2021年1月1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进行电子数据浏览、提取、下载。显示2021年1月12日,其利用手机下载登录“抖音”APP,于20:09至22:59观看了“歌手格格”的直播,过程中点击查看了“在线观众”,直播结束时显示“本场累计观看人次26.9万”。2021年1月13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在“全网红人”项下搜索“歌手格格”,显示其直播数据分析:近7日共进行过9场直播,其中2021年1月12日直播开始时间20:08:17,结束时间22:50:45,总直播时长2.7h,观看数26.35万、峰值在线4515、收到贡献值8.25万、送礼人数180人等数据。以上过程,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298号、第00314号公证书。


2021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在“平台礼物排行”下筛选时间为3月16日、3月12-14日,显示“抖音”的排名及具体礼物收入。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100号公证书。


2021年3月2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除不同版本会员不同的收费标准外,“数据服务”还包括“全平台直播数据报表”(包含综合、企鹅电竞、网易CC、虎牙、Bilibili、YY直播、斗鱼、繁星直播、快手、抖音)50000/月,套餐A(包含综合、虎牙、繁星直播、YY直播、斗鱼、Bilibili、网易CC、企鹅电竞)27000/月,套餐B(包含综合、快手、企鹅电竞、网易CC、抖音)23000/月。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076号公证书。


2021年9月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下载安装“Seal”程序,连接VPN网络后,登录抖音后台“Aeolus”并进行搜索,显示主播id为98743551630的主播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01:57:30,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3:04:56,打赏虚拟币66314(6631.4元);主播id为64388824491的主播直播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19:04:59,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2:59:11,打赏虚拟币836733(83673.3元);主播id为73838190950的主播直播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20:59:41,结束时间2020年12月15日23:42:00,打赏虚拟币2124473(212447.3元);主播id为96475110741的主播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23:30:2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01:02:29,打赏虚拟币为166594816(16659481.6元)。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76号公证书。


根据微播公司提供的相应公证书,小葫芦官网显示主播id为98743551630的主播相应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02:04:0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2:58:48,收到贡献值6875.10元,与原告后台数据差额约为244元;主播id为64388824491的主播相应直播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0:08:17,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2:50:45,收到贡献值8.25万元,与原告后台数据差额约为1173元;主播id为73838190950的主播相应直播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21:13:31,结束时间2020年12月15日23:38:24,收到贡献值21.37万元,与原告后台数据差额约为1253元;主播id为96475110741的主播相应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23:37:01,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00:59:44,收到贡献值1665.98万元,与原告后台数据差额约为318元。


2021年9月2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下载安装“Seal”程序,连接VPN网络后,登录抖音后台“Aeolus”并就(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177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93号、(2021)浙杭东证字第735号公证书中浏览的共计19名主播的直播数据进行搜索,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62号公证书。经对比,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该些主播相应时间段内“收到贡献值”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0.1-3500元不等。


三、现场勘验过程


2021年7月30日,本院两名工作人员、双方诉讼代理人及微播公司专家辅助人前往六界公司住所地现场勘验。六界公司陈述根据观众需求首先会准备一个主播列表,并且每天补充更新,量级约是几千个,并展示了当日主播任务列表,内容包括roomID、主播昵称、URL。其陈述URL的获取方式为通过抖音APP进入到某个主播的主页,分享该主页,复制分享的链接,粘贴至浏览器地址栏,即可获取该主播的URL,任务列表显示当日监控的主播数量为5001个。


勘验现场有60台手机真机(六界公司陈述此前也用过虚拟机,但因为效果不好,所以改为全部使用真机),每台手机连接主机,主机内设置自研群控系统“小葫芦移动设备管理平台”及自动化控制手机软件APPIUM,APPIUM是开源自动化框架,由自行编写的脚本语言控制,以此控制手机访问前述列表中的URL,并进行自动化的拟人操作,包括点击、滑动、截图、储存。现场显示60台手机以未登录状态对“抖音”直播间进行轮巡,每台手机都没有手机卡,仅进行联网,六界公司陈述每台手机每天有固定数量任务,当天只轮巡该固定数量的主播,轮巡周期一般为5分钟左右,如果网络有延迟,为15分钟左右。首先进主页查看左上角头像处有无开播,如果开播就进入直播间,如果未开播,就进入下一个主播的主页。每出现一个新的页面就会截图,每个新页面截图的数量为1张。“小葫芦移动设备管理平台”管理手机真机,并同步显示手机上显示的画面。截图后,通过OCR识别程序把图片上的信息转化为数据文字输出,输出的内容包括:点赞数、关注数、粉丝数、作品数、主播喜欢作品数、主播昵称、主播简介、性别、年龄、是否开播。已经开播的主播还包括本场直播当前点赞数、当前在线观众等。六界公司陈述识别完后,图片会被销毁,以减轻程序压力。进行识别后,会进行数据筛选分析,包括数字化运作和人工操作,对无用的信息继续筛选和清洗。


六界公司陈述OCR技术是外购的百度OCR技术配合自己的OCR技术一起识别。每天百度会有5万的免费调用次数,有时候如果超额,会另外购买超额次数包。


六界公司陈述当日进行OCR程序处理的服务器有11台,至于之前处理的服务器数量会多一些,但是不会多很多,大约也是十几台。


关于微播公司指控的主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与前述完全一样的技术原理获取,并通过“抖音”主播直播页面榜单上出现的音浪值进行换算得出相关收益数据和打赏数据。具体需要通过点击直播页面右上角在线观众人数,翻看列表,获取在线用户打赏音浪值(具体呈现方式为阿拉伯数字)。但因勘验当时微播公司已对“抖音”APP进行改版,取消在直播页面显示音浪值(微播公司确认系2021年6月25日改版),故无法现场演示。微播公司陈述此前处理涉案数据时,真机数量约为200台,虚拟机数量不清楚,但比较少,每天处理的数量级也是5000左右。一位人力就可以完成ID和URL获取。数据收集分析整理完成后于第二天上传到小葫芦官网(后经庭后核实,六界公司陈述针对不同主播有不同监控规则,有些主播数据更新为T+1天,有些不是)。


四、其他事实


1、“抖音”APP设置了真人身份校验机制,以抖音广告为例,真实手机设备可正常访问;修改手机设备号后访问,系统不返回相关信息;反复多次发起同一访问请求后系统不返回相关信息。


2、听证时,微播公司代理人当庭展示“抖音”直播间实时直播情况,直播主播的用户昵称及头像在屏幕左上角显示,点击下方“小时榜”,显示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头像及昵称,但未显示任何其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屏幕右上角显示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头像及昵称信息、音浪值,未显示其打赏具体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小时榜右侧有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未显示礼物价值。


3、2020年9月23日及25日,微播公司通过邮件向六界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以任何方式获取及在“小葫芦”网站等处提供“抖音短视频”直播的送礼价值、礼物收入等信息及数据。六界公司于同月27日回复:“已收到贵方相关需求,我司正在按需修改相关的内容展示,修改完毕之后会回复处理结果。”但六界公司仍在此后继续在小葫芦官网上提供相应数据。


4、六界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


5、原告为维权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六界公司在其经营的“小葫芦官网”提供“抖音”主播直播收益数据及用户直播打赏数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六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六界公司在庭审中称“抖音”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微播公司,且大部分抖音用户都不可能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导致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采集数据,故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不享有任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抖音”APP的运营者系微播公司。用手机下载“抖音”APP后查看应用详情,显示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下载后点击“设置”-“关于抖音”-“营业执照”,显示微播公司营业执照;在“抖音”APP显示的多份与用户的协议,包括《“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等,均明确载明协议一方为微播公司。


其次,涉案数据具备商业价值。抖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突破6亿;截止2020年12月,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


显示:“对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共有2097万人通过抖音平台从事创作、直播、电商等工作而直接获得收入,其中许多都是从事互联网营销师和直播销售员的新职业。”“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综合测算,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尽管单一的直播系由具体的用户开展,其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就该些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并通过运营该些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该些数据整体能够为微播视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微播视界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音产品的运营及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最后,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用户注册登录“抖音”APP、在“抖音”APP上进行充值、直播时均需同意相应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明确载明”抖音”可能收集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等用户必要的行为信息、用户主动发布的信息及其昵称、头像等;《用户充值协议》明确载明“抖音”平台会收集记录用户充值购买抖币并在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及创作者等行为信息;《直播主播入驻协议》明确载明平台对主播个人的人身形象、身份标识以及账号内容拥有权利,且有权保留主播因使用平台而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鉴于直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系“抖音”直播功能运行中必然产生的数据,且微播公司收集涉案数据征得了用户同意,微播公司基于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综上,微播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六界公司系小葫芦官网(www.xiaohulu.com)的经营者,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本案中,微播公司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认为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手段合法合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关于法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该法的一般条款,其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在该法第二章的具体条款能够规制被控行为的情形下,不应再适用第二条的规定。故首先应考察被控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案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前三项情形,故考察是否违反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评判六界公司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六界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数据运营方难以掌握数据获取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数据的直接证据,而数据获取方对此清楚知晓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该种技术手段的证据。因此,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据六界公司的自述,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抖音直播间数据当无疑问。尽管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六界公司系通过突破微播公司技术防护措施直接从其后台抓取涉案数据,但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六界公司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诉讼过程中,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真机或虚拟机的方式进入“抖音”直播间,用预设程序操控真机或虚拟机以拟人自动化操作方式不断轮巡直播间并截图,并通过OCR技术识别截图中信息,以此整理、计算得出涉案数据。但首先,就每个直播间的轮巡周期,六界公司在现场勘验时陈述约为5-15分钟轮巡一次,每出现一个新的页面就会截图1张,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约为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其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其次,关于OCR识别,六界公司陈述系运用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如按照每日5000个主播,每个直播间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即使每次轮巡只截图一张(实际按照六界公司陈述应为每出现一个新的画面截图一张),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144万张;按照每个直播间1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48万张,在六界公司自述自研OCR能够每日识别约十几万截图而百度OCR每日免费调用次数有限的情况下,六界公司如何通过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处理该些截图,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且六界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被控行为发生期间调用百度OCR的有效证据;最后,将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主播某场直播收入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对比,偏差较小,如按六界公司陈述系按每个直播间约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的频率,如何实现该种数据的精确度,六界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就以上事实,六界公司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六界公司辩称其获取数据方式合法合理,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就行为后果而言。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就本案而言,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无法查看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的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可查看主播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不显示礼物价值。可见,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虽然六界公司公开的数据并未展示用户真实姓名,但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综上,六界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三、六界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界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抖音”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利,故六界公司还应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考虑到在案证据显示的六界公司侵权的行为方式与范围,其应在其经营的小葫芦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微播公司主张的在其他载体上刊登声明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微播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六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六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到以下事实:1、根据小葫芦官网更新公告,“抖音”平台直播收入榜、直播土豪榜于2020年4月8日更新,本院对六界公司作出行为禁令时间为2021年3月8日,六界公司自述2021年3月10日删除涉案数据,但2021年3月17日小葫芦官网的“平台礼物排行”项下仍有“抖音”平台上一日礼物总收入金额显示;2、小葫芦数据产品分为免费版、基础版(99/月)、高级版(199/月)、豪华版(899/月)、专业版(1699/月)、全家桶(3999/月),另有包含抖音数据的两种数据服务套餐(同时包含其他平台)分别为50000/月、23000/月;3、2020年9月,微播公司已通知六界公司停止获取、展示涉案数据,六界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停止侵权;4、微播公司明确合理费用仅主张公证费,但本案存在部分重复公证或并非必要公证的情形。综上,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微播公司已在庭审中放弃针对扒块腹肌公司及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本院不予评判。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


二、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44元;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成文娟


审   判   员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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