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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要求,着力构建多部门联动、全方位覆盖、多举措并用、全过程扫描,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系统完备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充分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综合监管新格局,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隐患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负责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但投资额超过50万元养老机构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与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制定有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探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食堂“明厨亮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检查,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公安、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银保监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民政、地方金融监管、公安部门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方案》(吉政协调办〔2020〕75号)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应急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依法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二、落实监管措施
三、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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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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