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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发布两则关于征收的公告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2年第5、11、14、120
征地批次内集体土地
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公告
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矿仓储、交通运输项目建设、依据《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长府拟征函[2022]7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长府拟征函[2022]8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长府拟征函[2022]9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预公告》(长府拟征函[2022]10号),现拟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繁荣村、东山村、日新村、西新村内部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因规划调整,现需对2022年第5、11、14、120征地批次内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公告做出补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1:东至大众街、南至项目用地、西至腾飞大路立交桥、
北至威乐路;
地块2:东至和谐大街、南至项目用地、西至规划路、北至项目用地;
地块3:东至长春越程物流、南至长沈路、西至部队用地、北至日新车身零部件(长府拟征函[2022]7号)
地块4:东至大众街、南至项目用地、西至腾飞大路立交桥、北至威乐路;
地块5:东至建达集团、南至达因轮胎、西至首善大路、北至项目用地(长府拟征函[2022]8号)
地块6:东至项目用地、南至西新大街、西至项目用地、北至富民大路(长府拟征函[2022]9号);
地块7:东至项目用地、南至项目用地、西至常兴街、北至学辉驾校(长府拟征函[2022]10号):东至大众街、南至村界、西至绕城高速、北至村界。(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禁止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备。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13日)起一年内,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办理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广告牌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13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由农业农村、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8队、9队
(2021年第65批次、
2021年第70批次)
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公告
为了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65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0批次,现拟对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项目用地、南至汽车大路、西至项目用地、北至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部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禁止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备。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13日)起一年内,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办理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9月13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由农业农村、街道办事处、规划和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3日
来源: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官网
编辑:刘 瑞 责编:时 巍
审校:钟 梅 审核:韩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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