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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潜在投资风险应对策略

“一带一路”潜在投资风险应对策略 阳光创译语言翻译
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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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搞“一路一带”,是没有类似于美国马歇尔计划下军事占领西欧那样的军事保障的。这意味着,投入到“一路一带”上
中国搞“一路一带”,是没有类似于美国马歇尔计划下军事占领西欧那样的军事保障的。这意味着,投入到“一路一带”上的大量资产实际上很难说有多少强势保护的。如果遇到了撕毁协议、翻脸不认人的流氓,风险极大。沿“带”沿“线”国家本身的政治态势缺乏稳定,会形成很大的政治风险。有些国家譬如泰国出现了民主转型的问题,又如缅甸近来发生的对中方水电站的打压,以及对中方铜矿的围堵,多少都和缅甸的政治转型有着脱不开的关系。有些国家比如巴基斯坦、吉尔吉斯坦、阿富汗,地方势力强大、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盛行。有些国家比如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又面临老人政治走向黄昏,接班人政权交接的问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不少“一路一带”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位置,长期以来一直是诸多大国争夺的重点,因此,这些国家政府政权很容易受到外来势力的强烈影响。譬如中亚几国长期被俄罗斯视为自己的势力范围,譬如印度对阿富汗持续增加的援助,又如美日对缅甸民主转型的介入和对菲律宾的支持。凡此种种,均表明这些国家政局是否稳定,尤其是对华关系是否稳定,对“一路一带”战略及其实施的影响极大。

除了政治风险,沿“带”沿“路”的投资环境也存在法律风险。在“一带一路”上,法律体系上有着分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还有伊斯兰法系等。我们看到,中国对不少“一路一带”国家经济进入的主要方式,到目前为止,往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且集中在基础建设为主的经济行为。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行为,很容易被视为侵入行为,于是有些国家用不同措施来限制中国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帮助国有企业,尤其是在经济效益并不显著的时候,一些国家特别敏感,有时候会把中国“妖魔化”。在法律上,有些国家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往往设有专门的审查制度,个别国家受其政治倾向所影响,在其法律制度上作出对中国或中国人及其企业有所歧视的规定,譬如有专门针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进行特别审查或者安全审查的制度,以所谓安全原因、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垄断、倾销、补贴为由,譬如澳大利亚用所谓“中性原则”,来阻断或妨碍中国企业或其产品的进入。

在历史上,丝绸之路并不仅是经济交流之路、文化传播之路,也曾是战争之路、征服之路。今天“一路一带”上一些小的国家,在古代曾经是我们的藩属,并非我们现在讲的平等伙伴。丝路时代的回忆对于他们来说,可能引起他们的抵触情绪,至少可能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美好。要走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道路,比如我们要修从云南到新加坡的铁路,越南就反对,这不是经济规划的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问题;像菲律宾、越南跟中国有领土纠纷,修高铁等基础设施,他们就要怀疑是不是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中国投资斯里兰卡,印度就担心中国是否建立对它的包围圈。以往中国在非洲、缅甸、斯里兰卡大规模的投资基础设施,已经损失了很多钱,中国无法保证资本安全,教训是深刻的。这一切要求我们,在推进“一路一带”战略的同时,必须对丝绸之路进行现代性的重构,避免那种天朝上国的自大心态,切实打消沿“带”沿“线”国家的顾虑。同时,投资环境还有民族宗教、文化习俗的风险。由于特殊的历史脉络,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华人阶层的国家认同感薄弱,但是泰国、新加坡的华人却具有较强的国家认同。另外,跨境投融资及其经营管理还有其本身的风险,可以说,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任何创新其实都会有潜在的风险,尤其以金融为主的虚拟经济创新蕴含的乘数式风险,需要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觉。因为海外市场深似海,没有大妈只有鲨鱼,一些经济的、非经济的风险因素必须考虑,必须在投资之前做好风险应对的预案,将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凡此种种告诉我们,“一带一路”风险是巨大的,沿“带”沿“路”一些国家的投资环境存在风险。因此,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而投资环境建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在具体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时候,必须密切关注沿“带”沿“线”国家的政治格局,以及这些国家的政权更替或政府政策的重大变动。
在投资环境风险中,政治风险是第一位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前些年的利比亚,今年的也门,就是明显的例子。政治风险带给投资者、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利比亚的政府更迭,至今造成我国企业在当地的重大投资项目上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首先要密切关注沿“带”沿“线”相关国家的政治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潜在争端。在策略上,可以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对国家间关系相对稳定、合作意愿强烈、容易达成共识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而对那些尽管有合作意愿、但达成共识难、前景不明朗的项目,宁可缓期开展,以严格控制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
2
建立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以及多边体制下的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协定并加快其落实。
应当看到,“一带一路”无论是北线、还是南线,有不少国家已经与中国建立了双边投资协定或者双边贸易协议,但仍然有一些国家仍处于没有这样的协定或者尚在磋商过程当中。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与沿带、沿线的相关国家没有双边的投资贸易协定,显然是不利于双边的投资和贸易的。我们需要结合外交推介惠及沿“带”沿“线”国家民众的项目,在和平合作中求和平发展,获得沿“带”沿“线”国家更多的认同、亲近和支持。不仅如此,“一带一路”战略所涉及到的国家众多,有时候,双边贸易投资协定可以解决中国与协定国之间有关投资贸易问题,但不能解决三边或者多边体制下的问题,而解决三边或多边体制下的投资贸易问题,往往需要多边体制下的协商机制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机制,这就需要在多边体制下建立相应的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协定并加快这些协定的具体落实。
3
加强对“一带一路”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相关国家的文化、传统习俗、交易习惯的研究。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需要尊重沿“带”沿“线”各国的文化习俗,促进民心、民意的互通,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加强相互间的民间友好往来,增进民间的相互了解和传统友谊,为开展合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我们知道,“一带一路”战略是通过一个个建设项目去实现的。进行这些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进行十分严谨、周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有时甚至需要对相关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深入飞研究,并且学会相适应,以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4
建立健全有利于“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国家法律法治体系。
“一带一路”是国家对外开放的大战略,战略实施的进度和程度不仅仅取决于中方,更取决于沿“带”沿“线”相关国家的认知和共同努力,因而国家层面的对接十分重要。从国家层面上,政策沟通是关键。我国要与相关国家就“一带一路”战略进行交流,本着求同存异原则,协商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在政策上为战略实施“开绿灯”的同时,法律上要为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需要相关法律予以法律保障,包括企业、投资、融资、项目建设、外汇管理、人员管控、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而且相应的执法、司法要跟上。在这一点上,不妨借鉴学习美国法律上的长臂原则,学会运用现有国际规则,切实保护自己国家的企业、投资人在外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携手合作与发展共赢。
中国周边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对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很大,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有助于对这些国家提供帮助,但必须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对项目严格进行可行性论证,既要考虑需要、也要考虑可承受能力,防止出现后续项目的“无底洞”效应。同时,“一带一路”是一个宏伟的战略规划,需要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进行,但也十分需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这些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资本、向民营企业放开市场。近些年,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非常快,无论在非洲还是东南亚,都是非常成规模的,而且中国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实际上比国有企业更早,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走出去,资本的构成就更合理。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比较有利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PPP模式,可能是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携手合作的较好形式,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可以是BOT、TOT、ROT等不同模式。
6
加强亚投行等多边投融资机构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融资协作与协调功能。
为了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以及推动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等等,应该讲都是为应对新时期新的战略格局变化而提供的长期融资工具。令人欣慰的是,今年上半年我国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上的举措赢得了许多国家的赞赏,使得我国创始的亚投行获得了许多国家的支持和加入。在发展“一带一路”的建设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多边的投融资、协作和协调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亚投行在“一带一路”建设上的重要作用。
7
适时建立“一带一路”多边体制下争议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多边合作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尤其如果是在其他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仅考虑自身利益不行,对方的利益、协调与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无论是双边或者多边投资贸易机制,还是不同国家乃至亚投行的协调机制,都会面临一旦投资者、项目建设者或者当事方之间或者他们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争议,在协调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最终的机制来解决问题,而不能事无巨细全部交到国际法院根据ICSIC规则去仲裁。因此,建立适合“一带一路”自身需要的多边体制下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ADR这一类争议解决的替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陈学斌,国浩律师事务所;原始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走出去服务港”编辑作了删减)
来源: 走出去服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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