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新建及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铅冶炼企业的作业环境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的要求。
铅锌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七、规范管理
(一)铅锌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锌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编制《铅锌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和项目(单独再生铅冶炼企业和项目执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本规范条件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铅锌冶炼设备后从事铅锌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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