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石油天然气体制基本架构脱胎于1998年行业重组和体制改革。这次改革正是围绕石油央企的拆分重组而展开的。1998年之前,我国先后成立了四家“国家石油公司”,分别是:1982年成立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和对外合作;1983年成立的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我国中央所属炼油、石化和化纤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实行统一管理;1988年撤销石油部,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上游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控;1997年成立的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这四家国家石油公司中,除新星石油公司是“全牌照”企业独立法人外,其余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是限定在“路上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加工”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专业公司,并且是承担了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政公司”。
1998年7月,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启动了以国家石油公司拆分合并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和产业重组。体制方面,主要是撤销化工部,化工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隶属于国家经贸委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产业方面,则是将化工部和两个总公司下属企业资产重新划分,成立两个特大全产业链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两大集团公司基本上以黄河为界,南北分治,黄河以北的所有的油田、炼油厂归中石油集团,黄河以南归中石化集团。
2000年3月,油气勘探能力较强的新星石油公司整体并入中石化集团。加上原有功能和地位不变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形成了南北分治、三足鼎立的垄断格局。其中,中石油和中石化在油气勘探、开采、炼油、销售和进出口所有环节拥有区域垄断权,中海油则只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节的垄断权。
1998年我国的这次大规模的石油企业拆分、合并与重组,其背景是为了整顿20世纪90年代以来油气行业乱开滥采、成本油走私等混乱现象,但其主导思想则是要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大型国企”,以应对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压力。为了加快这一进程,中央有关部委先后于1999年和2001年制定,并以“国办”名义发布了“38号文”和“72号问文”,明确将国产原油和进口原油销售、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和零售权统一到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企业手中,即使是中海油,当时也只有海上油气勘探开采权。
拆分、合并加上政策的保护壁垒使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企业迅速实现“规模巨变”。2002年和2009年在全球财富500强中位次,中石油从第81位提升到第13位,同期营业收入增加4.4倍,利润增加2倍;中石化从第86位提升到第9位,同期营业收入增加5.1倍,利润增加6.6倍。然而,国家石油公司竞争力提升速度远远落后于规模扩张。以中石油为例,2008年,公司总资产仅为中石油87%的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其利润总收入和利润分别是中石油的2.4倍和4.4倍;从人均利润看,埃克森美孚约为565707美元/人,中石油为6168美元/人,前者是后者的91.7倍。
或许有人会说,国家石油公司要承担非经济职能,不能以商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近十多年来为社会广为诟病的“成品油断供”、“油品质量和标准升级”问题看,我国石油央企在“稳定供应”和“环境质量”两个非经济目标方面的表现是不如人意的。从现实情况看,“商业目标”和“非商业目标”的混淆不清已成我国石油央企在回应社会的质疑运用自如的“太极推手”:你和它谈社会责任,它说我是追求利益的企业;你说它成本高效率低,它说我要还有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第一次国家石油公司的拆分合并的后果与改革之初的目标基本是背道而驰的。由于政策赋予“两桶油”在石油石化行业全产业链的垄断控制权,给石油石化行业,以及社会经济带来大量“负外部成本”。在这种产业和政策架构中,“两桶油”一方面享受着行政垄断带来的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享受着“政策亏损”的政府补贴。两桶油以外,没有原油采购权和成品油销售权的地方和民营企业本质上相当于“两桶油”的加工车间。因此,通常情况下,国内油品市场也只有在两桶油的垄断利润(非竞争利润)得到满足前提下合作(共谋)得以实现“繁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