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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升:《矿业人必知的50个安全管理法律问题》

申升:《矿业人必知的50个安全管理法律问题》 阳光创译语言翻译
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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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

1、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功的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安全生产立法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2)安全生产立法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

(3)安全生产立法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权利。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这与社会土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4)安全生产立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也有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5)安全生产立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安全生产。
2、什么是危险物品?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什么是责任事故?什么是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4、矿山安全的三同时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安全的三同时原则是指,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而且,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5、国家对哪些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号)第2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我国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关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国家确定的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所必需的规范制度、行为规则、技术标准、安全要求、管理制度等要素的总和。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是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该条规定,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与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企业如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9、哪些行政机关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10、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哪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11、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哪些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7条的规定,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1)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2)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3、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8)、(9)、(10)、(11)、(12)、(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9)、(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上述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受理非煤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45日的期限内。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如何向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多长?期限届满后如何进行延续?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18、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1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1)变更单位名称的;(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3)变更单位地址的;(4)变更经济类型的;(5)变更许可范围的。
19、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变更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0、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但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哪种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0条的规定,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撤销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0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违反该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不具备该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注销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终止生产活动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2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生产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该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否进行转让?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生产、建筑等必须具备的一个证件,是一个资格的象征。而且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和资质联系在一块的,办理资质许可证,需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领取,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的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6、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的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该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该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哪些行为时应当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8、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哪些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29、县级以上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哪些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30、什么是矿山安全员?
矿山安全员是矿山施工现场不可缺少的岗位,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及矿山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在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矿山安全员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矿山安全员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定期对矿山企业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参与制定矿山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对危及工人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
(4)了解作业场所劳动安全条件变化,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6)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事故和违章违纪的统计上报。
矿山安全员必须是矿山安全、采矿、工程管理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持有矿山安全员资格认证。有2年以上的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等;身体素质较好,能吃苦耐劳,能长时间坚持在矿山工作;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独立判断能力、指挥控制能力以及现场处置能力。
31、哪些矿山设计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9条的规定,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32、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技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1)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滑坡、泥石流的性质和规模;(2)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3)矿山设计范围内原有小窑、老窑的分布范围、开采深度和积水情况;(4)沼气、二氧化碳赋存情况,矿物自然发火和矿尘爆炸的可能性;(5)对人体有害的矿物组份、含量和变化规律,勘探区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数据;(6)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7)工业、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质;(8)钻孔封孔资料;(9)矿山设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33、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是否应当同时报送劳动主管部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哪些种类?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2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2)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4)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5)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6)安全验收评价结论;(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7、我国关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何划分?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5)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6)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8、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如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该办法第6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是否需要进行评审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3号)指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简化相关行政许可程序,强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责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及时送交项目设计单位,供其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参考;在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竣工验收前,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申请安全专篇审查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申报资料应包括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所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4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2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3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2、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4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9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44、矿山开采应当具有哪些图纸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矿山开采应当有下列图纸资料:(1)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2)矿山总布置图和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3)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4)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
45、矿山使用的哪些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1)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2)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3)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4)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5)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6)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46、哪些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1)有瓦斯突出的;(2)有冲击地压的;(3)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4)在水体下面开采的;(5)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47、矿山企业必须对哪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18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另外,矿山企业还应当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
48、矿山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2)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3)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
(4)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5)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
(6)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7)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8)溜矿井有防止和处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9)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0)矿山地面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矿井有防灭火设施和器材。
(11)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下列要求:①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②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有足够的间隙;③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④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⑤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⑥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
(13)每个矿井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有综合防尘措施。
(14)有瓦斯、矿尘爆炸可能性的矿井,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并采取防尘和隔爆措施。
(15)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符合下列要求:矿井进风量和风质能满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联通风和污风循环;主要进风道开在矿脉之外,穿矿脉或者岩体裂隙发育的进风巷道有防止氡析出措施;采用后退式回采;④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并采取封闭的排放污水系统。
(16)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排土场、矸石山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矿库有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设施。
(18)有防止山体滑坡和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
(19)每个矿井配置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和有毒有害气体与井下环境检测仪器。开采有瓦斯突出的矿井,装备监测系统或者检测仪器。
(20)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
(21)有更衣室、浴室等设施。
49、矿山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以上项目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50、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作者:申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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