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加元
设立
公司
资本金
在加拿大设立公司没有法定注册资本的要求,无需向政府机关提供资金证明。因此常见的说法和实践是1加元即可作为股本设立加拿大公司。尽管没有法定资本金的要求,但任何公司的创设和运营都需要资金,或入股或借贷。由于股权的融资成本低,因此初设公司更多地通过发行股权的方式获得资本金。
加拿大联邦和各省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股权的前提是认股人必须已经支付了股权的对价(包括现金、资产或已经发生的服务)。公司发起人/董事会在没有收到股东支付的股价之前不能发行股权,而确认资本金到位的义务不在于公司的注册机构,而是依赖于公司的发起人/董事会并体现在董事会决议中。
解案释惑
两个合作伙伴X和Y计划运营一家旅游咨询公司,聘请律师在BC省注册了ABC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资本金为1加元,但X和Y预计公司初始成本和未来一年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万加元。这20万加元的融资可以通过股东入股也可以通过对外借款(包括股东贷款或者向第三方借款)的方式获得。鉴于初创公司不拥有资产和利润,很难取得银行或者第三方的贷款,因此X和Y商定各自投入10万加元作为公司的初始资本金。
X资金雄厚,可以直接投入10万加元的现金,而经济不太宽裕的Y则希望以一定的资产(办公设备和家具)以及未来对ABC公司付出的服务作价投资。依照BC省公司法,ABC董事会必须在获得了股东X和Y的资本金后,才可以向股东发放股权证。现金投入较为简单,在X将10万加元打入ABC的公司账户后,股权即可发售给X。但以资产为对价的资本金投入,董事会则需要对资产价值进行确定并在Y将资产的权益转入ABC公司后,方可授予Y以该部分资产为对价的股权 。
就服务而言,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发生了的服务才可以授予股权。因此,Y在没有对公司履行相关服务(如行政管理、业务拓展或财务融资等)之前是不能获得以这部分服务为对价的股权的。

普通股
优先股
股权结构
加拿大公司的章程和设立文件中都必须明确规定公司的授权股本结构(authorized share structure),包括股权种类和类别、发行数量和票面价值。以BC省的Notice of Articles (章程通告,类似于但不同于中国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对公众明示公司存在的法律文件。)为例,很常见股权结构描述为:
“No Maximum Common Shares Without Par Value Without Special Rights or Restrictions attached” —— 无最大发行量无票面价值无特殊权利和限制的普通股。
普通股(common shares)赋予股东最重要的权利是投票权——即选举公司董事并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与普通股相对的是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优先股一般不被赋予表决权,但在分红等利润分配方面的权利往往优于普通股。
特别指出的是公司如果设立优先股,则必须对优先股的名称、类别、特定权利和限制、股权对价、可否转为普通股以及赎回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给予明确的规定。公司的Notice of Articles 中要对公众披露优先股的事项,常见的描述为:
“No Maximum Preferred Shares Without Par Value With Special Rights and Restrictions attached” —— 无最大发行量无票面价值有特殊权利和限制的优先股。
解案释惑
还是以ABC公司为例,X和Y作为创设股东,持有公司的普通股,他们同时出任公司董事和高管,参与决策和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业绩和价值都有较大的提升,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ABC公司需要新的融资,但创始股东不希望让渡控制权,也不希望付出较大的成本(如利息支出)。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发行优先股——发行价格一般高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却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分红(具体的权利和限制应当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这样的设计,引入的优先股股东即成为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但可优于创始普通股股东获得利润分配。
优先股亦可作为对员工和高管的奖励机制,在核心员工取得了特定业绩后,公司可以授予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优先股,激励他们与公司同进退共奋斗。优先股也常常被作为税务筹划的架构和工具。

谁的
权利
更大
董事会
加拿大公司法与中国最大的差异之一是中国公司的管理核心为股东会,而加拿大公司是以董事会主导的法律实体。众多在中国公司法项下赋予股东会的权力在加拿大是由董事会执行的。
以BC省的非上市公司为例,除非在股东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可以包括:(i)发行/增发新股;(ii)回赎/撤销股权;(iii)批准股东出售或转让股权;(iv)对外借贷或发行债券;(v)变更公司名称(如果公司章程许可);(vi)资产抵押、按揭或提供担保;(vii)在一定额度内增选或替代董事;(viii)设立子公司;(ix)分红;(x)依照期权计划发放期权;和(xi)申请债务重组程序(CCAA Proceeding)等。
在没有股东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中对于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权力仅限于(i)参加公司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ii)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确定审计师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等;以及(iii)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投票决定公司法规定的、需要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变更公司章程,变更授权股本结构,公司合并分拆,处置公司重大资产、资本、债务等,股权置换,变更公司司法管辖地,申请公司解散或清算等。
习惯了中国公司法中股东为大规则的中国投资者常常惊讶于上述法律设置。更为甚者的是标准的BC省公司章程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i)除非董事会或股东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同意,否则公司股东无权检查或取得公司的财务信息或账簿;(ii)任何股权的转让或处置都必须事先取得董事会的同意,而董事会可以在不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同意股权转让。这些规定基本上将非董事的股东排除在公司日常事务管理和权力决策之外。
加拿大公司的董事会权力远远高于中国公司,而在没有股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只能通过其委任的董事参与和干预公司的常规事务。由于公司的董事会一般由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导,因此加拿大公司法上述法律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这样的情况下, 签署股东协议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变得至关重要。由于篇幅的关系,笔者在此不对股东协议进行过多的阐述,但将就此专题另外撰写一篇文章。

公司
的
“黑本”
公司文档
加拿大公司法对于公司自律性有很高的要求,其中的重要体现之一是要求公司自主依法合规地保存公司所有的重要文档。公司文档的法律术语是 records book,因为其通常为黑色的活页文件夹,因此俗称为公司“黑本”。
以BC省公司法为例,公司黑本中必须包括至少如下文件:(i)公司设立协议(incorporation agreement);(ii)公司章程(articles);(iii)公司成立文件(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通告(notice of articles);(iv)中央证券登记簿(central securities register类似于中国的股东名称,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取得股权的方式、价款等信息并时时更新。) ;(v)董事/高管名册;(vi)担任董事/高管同意函;(vii)所有股东会决议;(viii)所有董事会决议;(ix)财务/审计报表;(x)股权证正本/副本或注销股权证;(xi)公司年报;(xii)股东协议;以及(xiii)法院判令等文件。
由于公司黑本的合规性很高,因此许多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保存和更新公司文档;但也是因为公司黑本无需提交到政府部门,因此实践中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小型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并不重视公司文档的维护。笔者曾经遇见过若干家设立了一年或几年的公司董事尚不知道公司黑本为何物,而留存的公司文件则仅仅包括公司注册部门颁发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 和notice of articles 。
公司黑本的维护和更新是公司法的合规性要求。如果公司进行包括融资、上市、借贷(尤其是银行借贷)和并购等重大交易时,审核公司文档的合规性是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如果平时不注重保存,那么临时抱佛脚不仅非常被动而且可能影响交易对方对于公司合规性的质疑。
本文仅是一般性信息,不应作为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加拿大设立公司,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