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矿业法调整什么?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调整矿业活动的主要法律是2010年第291-IV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底土和底土利用法》(2010年6月24日)。同时在哈萨克斯坦也有很多调整具体底土利用活动的法令。
矿业活动通过授予矿业合同(截止1999年8月通过授予许可并进一步缔结矿业合同)来调整和监管,矿业合同通过竞争性程序或者直接谈判由如下主体获得:(i)一些哈萨克斯坦国有企业(TauKenSamruk MiningCompany JSC, KazGeology JSC, 社会创业企业);或者(ii)由政府专家确认参与完成商业发现的开发权所有者。
广泛地说,矿业活动监管可参考如下具体矿产进行分类:
常见的矿物质(沙、黏土等)
请注意,除非特别指明,在本章我们不涉及油气以及常见矿物质。
1.2. 哪些政府机关管理矿业?
取决于矿产种类,有三个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具体来说:
投资和发展部管理固矿合同(2010年3月12日至2014年8月6日为油气部,2010年3月12日之前为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投资和发展部也通过其下属部门地质和底土利用委员会监管矿业活动。地质和底土利用委员会下设的地方部门为:
YuzhKazNedra (南部)。
产品、工程和职工的本地含量,以及硬矿物的采购活动由投资和发展部在参照当地成分发展国家局的意见基础之上进行管理。
(来源; 臧洁妹律师Kazakh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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