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管理制度研究》
煤矿的开采总是伴随着煤矿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发生离不开“人、机、环、管理”四个方面的原因。“机”指设备即煤矿用的产品,产品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各个采煤国家都把矿用产品的管理作为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澳大利亚作为第四大产煤国和最大的煤炭出口国,其煤矿安全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好的,每百万吨死亡率为0.014左右,2004-2006年间甚至做到了0死亡,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的管理制度为其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管理制度首先从法律法规上对矿用产品提出了认证管理的要求,其次由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认证,最后从政府、认证机构、煤矿生产企业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对矿用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1 澳大利亚煤矿法律法规介绍】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具有立法和司法权,安全法规体系不同,但法规内容相似。在法律上联邦政府对矿山生产有一个整体的要求,同时各州政府主管部门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州的煤矿管理法令或规定。
1) 联邦法律法规。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澳大利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自1984年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后,1994年又参照该法制定了《矿井安全与健康法》,并每5年修订一次。除了法律以外,联邦政府还针对煤矿生产出台了《澳大利亚危险区域安装标准》、《矿山设计指南(Mining Design Guide lines,简称MDG)》等有关政府法规。
2) 州政府法律法规。在联邦政府法律法规基础上,各州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本州的煤矿管理法令或规定,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是否符合法令或规定。
如新南威尔士州就分别于1982年、1984年和1986年先后颁布实施了《煤矿规程》、《煤矿(监督监察员、地区监督监察员和电气监察员的选举)管理条例》和《煤矿监督员资格管理条例》;1999年9月还颁布实施了修订版《煤矿规程》。
澳大利亚全联邦共有10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其中6部州法,2部领地法,1部联邦法,1部有关海上作业的联邦法。因为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联邦法律法规是与相应的州政府法律法规配合使用的。比如新南威尔士州对煤矿用钻机的要求包含4个联邦层面的MDG和2个州政府法令:MDG10煤矿井下负载锁定阀门指南;MDG11煤矿井下铝合金使用指南;MDG35煤矿进行锚杆钻孔设备使用指南;MDG1010采矿业风险管理手册;新南威尔士州《煤矿健康安全》2002版;新南威尔士州《煤矿安全卫生规程》2006版。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煤矿生产的安全点,都有具体规定,将采矿安全的每一个细微环节都纳入法律的制约范畴,尽力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在矿用产品管理方面,不论是联邦法律还是州政府法令,都对矿用产品提出了认证的要求,要求煤矿企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采购、安装和使用矿用产品。

【2 澳大利亚矿用产品认证制度】
澳大利亚对矿用电气产品实施强制性管理,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法律法规对矿用电气产品也都提出了认证的要求,要求电气产品必须取得IECEx(国际电工委员会防爆电气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后,方可在煤矿使用。防爆电气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IEC60079(爆炸性环境)系列标准。澳大利亚具有IECEx认证资格的实验室共有3个,分别是Simtars、Testsafe和Tfi。以在Simtars申请IECEx认证为例,认证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制造商提交申请资料、Simtars出具认证方案、双方签署认证合同、进行技术审查与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综合评估、发放认证证书、认证后监督检查等8个环节。但同样的IECEx认证,各州在认同方面还有所区别,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矿用防爆电气产品,只要取得IECEx防爆认证,包括在其他国家取得IECEx防爆认证,就可直接应用于煤矿井下;昆士兰州对防爆电气产品管理较为严格,只有取得澳大利亚认证机构颁发的IECEx防爆认证的电气产品,才能进入煤矿井下使用,取得其他国家的IECEx防爆认证,也需重新再取得澳大利亚的IECEx防爆认证后,方可在煤矿使用。
澳大利亚对非电气设备无强制认证要求,对机械产品、机械部分性能也没有相关认证要求。机械性能由制造商承诺或第三方证明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即可。但用户在采购使用产品之前,有义务按澳大利亚有关标准或法规对设备自行开展检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以验证其设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标准要求。州政府有关部门会对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3 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监督管理形式】
澳大利亚对矿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面:政府监督、煤矿企业自查、认证机构监督。
3.1 政府监督
澳大利亚联邦制政府不直接对煤矿监管,州政府负有对矿山安全监管的职责。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新南威尔士州的矿山安全主管部门为基础产业部,安全监管监察体系由基础产业部领导下的煤矿监察长、监察员、职业安全与健康委员会构成。对矿用产品的测试、评价与审批由监察长、监察员负责,测试、评价的标准为联邦和州政府的相关标准和技术准则。州政府对矿用产品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①核查矿用的设备是否经过认证许可,电气产品需取得IECEx认证证书且证书仍有效,非电气产品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在煤矿使用;②通过监督抽检的方式来核实矿用的电气设备和非电气设备是否满足联邦和州政府的相关标准的技术准则,矿用产品必须符合联邦和州政府的相关标准或技术准则的规定方可在煤矿使用。
3.2 煤矿企业自查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企业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联邦和州政府的法律法规,煤矿生产单位主要通过以下四个形式来对矿用产品进行自查监督:①确保矿用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符合政府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②在矿用产品使用前,对矿用产品使用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③核实煤矿使用的电气产品是否取得了IECEx认证证书且证书仍有效,非电气产品是否经过第三方检验且合格;④在矿用产品使用前,抽取样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核实产品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3 认证机构监督
以在Simtars取得IECEx认证的产品监督为例。矿用电气产品取得IECEx认证证书后,Simtars每隔6个月到12个月,会对取得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考核产品制造商是否按照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核实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持续满足认证产品生产的要求、考察制造商进行生产的记录,计划,整改等情况。同时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会抽取样品进行出厂检验,通过出厂检验考核产品是否符合认证的要求。监督审查结束后,监督人员向制造商出具监督检查报告。若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认证机构会视情节暂停或撤销获证产品的证书,以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流入煤矿。

【4 结语】
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矿用产品必须取得认证,从源头上进行把关,避免问题产品流入煤矿。通过政府监督管理、煤矿生产企业自查、认证机构发证后监督,进一步确保煤矿使用的产品符合认证的要求,避免设备制造商取得认证后,不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的事实也证明了澳大利亚矿用产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对比我国目前的矿用产品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方可在井下使用,还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建议从法律上建立健全矿用产品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确保煤矿使用的产品符合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2) 优化监管监察体系。目前对煤矿生产企业的监管监察由相应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主要核实矿用产品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假冒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不按确认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无法核实。建议监管监察体系把认证机构的人员纳入,可以有效避免假冒安标和不按确认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继续使用。
3) 从法律上确保认证机构地位,没有法律依据,认证机构无法对制造商和在用的矿用产品进行有效监督。
4) 加强煤矿生产企业的自查,对违反规定的煤矿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源自:矿业澳洲mining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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