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世界铜精矿主要生产及出口国的贸易法律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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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智利 •主管部门 智利履行关税制准则的职能机构是国家海关署。海关控制着港口、机场货物的进出口,并监督所有关口的税收,此种监督也包括对进口纳税商品的人员的监督。 • 贸易政策 进口商品除需交纳6%的进口税外,还需交纳18%的增值税(智利18.634号法 令)。为了鼓励出口,智利还制定了18.480号法令和18.708号法令,前者简化了出口手 续,后者则规定了有利于出口商的一体化关税体制,以刺激出口。智利对出口不征收任何关税。 智利《海关法》规定,出口产品时,出口商应填写单一出口表格,注明出口商地址、联系方式,并对拟出口产品进行描述(海关分类号、单价、数量或重量)。此外,还要递交报关行资料、运输文件、发票复印件和质检认证。 • 贸易政策 2010年10月,智利议会通过新矿业税法。新法主要内容是从2018年起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royalty)税率5%至14%,根据企业规模浮动;2010年至2012年为过 渡期,税率为4%至9%;作为补偿,已经与智利政府签署过合同并选择适用新税制的公司固定税率期限延长6年(2018年至2023年)。 •新矿业税法案 2010年10月,智利议会通过新矿业税法。新法主要内容是从2018年起提高大型矿业企业矿业特别税(royalty)税率5%至14%,根据企业规模浮动;2010年至2012年为过渡期,税率为4%至9%;作为补偿,已经与智利政府签署过合同并选择适用新税制的公司固定税率期限延长6年(2018年至2023年)。 •新矿业税法案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05年11月,中国与智利签署《中智自贸协定》。《中智自贸协定》纳入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所有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贸易壁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并且将经济、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和工业领域的合作涵盖在内。2008年4月,中智双方签署了《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2012 年9月,双方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投资的补充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相关文本,参见以下链接: http://fta.mofcom.gov.cn/chile/chile_xieyibeijing.shtml。
4.1.2秘鲁 • 贸易政策 秘鲁的税收法律主要有《所得税法》(第774号议会授权法令)、《税法典》(第 816号议会授权法令)、《海关关税法》(第809号议会授权法令)、《普通销售税和 消费选择税法》(第821号议会授权法令)等。其中关税分为两个档次:12%和20%。 对机械设备和零配件等本国不生产或产量满足不了国内需求的产品征收12%的关税, 对纺织品、服装等与本国产品形成竞争的产品征收20%的关税。对若干农产品及其加 工产品的进口征收5%的附加关税;对从事矿藏开采的企业征收矿山使用税,每公顷每年征2美元。 2011年,秘鲁议会通过三个新法案,提高了矿业资源税率并确定新的特殊税(暴 利税),矿业企业税负将从38.5%升至42.7%。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2010年3月,《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 第一个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内容全面的一揽子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 由贸易协定》相关文本,参见以下链接: http://fta.mofcom.gov.cn/bilu/bilu_xdwb.shtml。
4.1.3澳大利亚 •主管部门 澳大利亚矿业由联邦政府和州/领地政府(全澳分六个州、堪培拉特区和北领地) 两级政府管理,澳大利亚税务局为征税机构。 澳大利亚是一个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联邦政府主要征 收的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福利保险税、关税、消费税、银行账 户借方税、培养保证金等;州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目有:工资税、印花税、金融机构税、土地税、债务税,以及某些商业买卖的交易税等。澳大利亚的主体税种为直接税。 •矿业政策 澳大利亚与陆上固体矿产开发利用有关的法律包括《采矿法》、《原住民土地权 法》、《环境保护法》等。 •矿业税费征收 在澳大利亚采矿,企业要向联邦政府、州政府交矿业税。澳大利亚金属矿产资源许可证收税标准在各州/领地不同,基本水平为:1.5%-7.5%的从价税率,或最高为 22.5%的利润税率,并有税收抵扣政策。 •澳大利亚碳税 2012年7月,澳大利亚正式实施碳税法案《清洁能源法》。这一法案强制大约300 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为排放每吨温室气体支付24美元的税款。 •进出口关税 澳大利亚1901年生效的《海关法》是海关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法于1999年7月和 2005年5月重新修订。根据《海关法》,澳大利亚政府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以 及商品和服务税。澳大利亚对煤炭和铀征收出口税,其他产品没有出口税。澳大利亚实行出口退税制度。进口产品复出口,可以要求退还进口关税和消费税。出口新的尚未使用的进口产品、或制成品中含有进口产品成分、或用于加工的进口产品均可以退税。制成品中间接含有进口产品成分(如:油)则不可退税。
4.1.4赞比亚 赞比亚主要的税种包括直接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和矿产资源特许费等。 •矿业(贱金属)所得税 对于来自采矿业的所得,征收30%的所得税;生产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允许在开始生产的第一年进行抵扣;其他资本性支出,允许在发生的当年进行抵扣;亏损弥补期为10年。 进行出口贸易时,出口商必须完整填报出口申报表(赞比亚税务局指定的用于统计目的的标准表格CE20),并附上商业发票原件和海运装箱单。出口运输所需航空提 单或运货单应向货物代理商或承运商索取。赞比亚没有出口税收和费用,但所有未加 工或半加工的矿石出口需缴纳10%的出口税。如果要享受出口目的地市场提供的优惠 措施(例如关税减让),则须获得经赞比亚税务局盖章的原产地证书。 赞比亚发展署编写的《赞比亚投资指南-2012年》中文版,链接:http://zm.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1209/20120908334277.shtml。
4.1.5印度尼西亚 •主管部门 印度尼西亚主管矿业的相关政府部门有:矿产和能源部、贸易部、财政部以及海 关等。 •矿业政策 印度尼西亚于2009年1月12日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新矿法的主要变化如下: (1)对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 (2) 纳税(增加了一项10%的附加税); (3) 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自巳建设矿产冶炼加工厂,或者交给国内其他合法的冶炼厂加工。而持有原有标准工作合同的现 有生产企业则最迟在2014年前要建立上述冶炼厂; (4) 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矿业政策 印尼2009年第4号法律——《矿产和煤炭法》(摘译,可参见链接:http://id.mofcom.gov.cn/article/yinhang/sbmy/201007/20100707032932.shtml)。 2013年2月,印尼颁布了关于敦促印尼国内矿业加工产业发展的2013年第3号总统令,要求经济统筹部、能矿部、工业部、贸易部、财政部、内政部、国企部、环保部 和全国各省、市、县政府共同推动矿业加工产业发展,督促各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 提高矿业加工有关许可证办理效率,严格对矿业领域的开发规范和监管,提高对矿业 加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动矿业下游加工业发展,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促进印尼贸易尽快恢复平衡。 •出口政策(重点关注) 印度尼西亚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根据《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起对自中国进?的产品关税降至8%。 2009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5%降为0。 印度尼西亚将于2014年起禁止所有原矿出口。在此之前,印度尼西亚为防止原矿突击出口颁布了过渡性政策,自2012年5月起,印尼政府对包括铜精矿、金矿、锡矿、 镍矿、铝土矿以及银矿在内的65种矿产品征收20%的出口税。 该条例还指出,印尼矿业商业牌照持有者须提供印尼能矿部的推荐信才能出口原矿。获得推荐信必须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必须持有清洁和明确(clean-and-clear)状态的采矿牌照,即依据2009年矿物法规定的程序合法获得;二是必须依法缴纳税收和各 项费用;三是必须提供在印尼独自建立冶炼厂、与其他企业共同建立冶炼厂或将原矿 产品销给本国冶炼厂的计划书。矿业企业还需提供从2014年起按照2009年矿物法规定 停止一切原矿出口的承诺书。
4.1.6蒙古 蒙古征收的与矿业相关的税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矿产资源开采费、土地使用 费、水资源使用费、暴利税等等。2006年7月,蒙古通过了新的矿业法,并通过了关于铜出口征收暴利税的法律提案,对铜价在高于2600美元/吨以上的部分征收68%的暴利税。 与矿产贸易、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指引文件:《蒙古国矿产法新版》(中文版,可参看链接:http://mn.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0610/20061003589542. shtml);《蒙古国家大呼拉尔有关战略矿的决议》(中文版,可参看链接: http://mn.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0803/20080305429140.shtml );《参与开发蒙古矿产资源须知》(可参看链接:http://mn.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0610/20061003563468.shtml)。
4.1.7刚果(金) 刚果(金)的税收管理分普通税(Taxe)和行政税费(Imp5t)两种,以属地税制为主。刚果(金)出口商品税率详见表4-1。
注:矿产品关税已调高为10% (目前暂按5%征收)。 资料来源:刚果(金)海关 • 贸易管理 刚果(金)对一般商品出口限制较少,但有少数出口商品事先需到相关部门提出申 请,在获得出口配额或许可证后,才能开展此项业务。需要办理出口许可的商品包括: (1)矿产品,包括铜、钴、黄金、钴石、钽铌、放射性矿物质等,需获得矿业部发放的 许可证;(2)木材出口需获得环境部发放的砍伐证、销售证、购买证及出口配额。
4.1.8阿富汗 按《阿富汗私有投资法》规定,阿富汗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即外资公司 和当地公司享有同样待遇和同等纳税义务。除地方税有差异外,阿富汗实行全国统一 的税收制度,共有9种税,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损益税、发票税、 进口关税、固定税、附加税、土地税和市政税。 阿富汗政府鼓励本国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毒品、古董、稀有矿产资 源和其它政府规定的物品。
4.1.9加拿大 加拿大税收主要有联邦税和省区税。联邦税收包括所得税、大公司(资本)税、 能源消费税和商品与服务税。省(区)级税收有所得税、采矿税/权利金、能源消费税 和零售税等税种。 加拿大海关法律由两个主要法律构成:《海关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 税则执行和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关税税则》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关税的收缴与 豁免,并规定进口税减免项目。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简称CBSA)负责《海关法》与《关税税则》的监管执行。 (1)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 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而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商品的用途、功能等进行划分。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NAFTA),加拿大允许原产地为美 国的产品以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口,但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品必须配备NAFTA协定国产地的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 最惠国(MFN)关税税则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适用于WTO成员国中原产地为某 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 (简称BPT)。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CBSA申请获得预先审定手续,这样可确定其原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格按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 (2)关税的计算 《海关法》制定了一整套方法以确定进口商品的关税价值,以这套方法为基础再按适用的关税税率测算关税额。该方法以WTO的估值规则为基准,并与之随时保持一 致。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 格,《海关法》另外规定了变通办法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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