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津巴布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Zimbabwe),原称罗得西亚(1980年前),是非洲东南部内陆国,是非洲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制造业、农业、矿业为经济三大支柱。津巴布韦矿产资源丰富,拥有超过60个矿种,拥有全球第二大铂金矿。主要矿带有:大岩墙(铂金矿、铬矿、金矿等)、拜特布里奇-戈奎-万吉煤层带和马兰吉钻石矿带。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万宝矿产有限公司、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中国企业已进入津巴布韦矿业投资。随着津巴布韦矿业政策的改革,矿业投资环境的改善,未来会有更多的中国矿业企业进入津巴布韦矿产勘查和开发领域。为帮助中国企业对津巴布韦的矿业投资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周泰研究院、周泰全球能源矿冶法律服务团队对津巴布韦的矿业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摘出其中一些重要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津巴布韦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津巴布韦的矿业法主要由《矿产和矿产法》(第21:05章)(Mines and Minerals Act Chapter 21:05)和由此产生的各种法规形式的立法来规范,例如:
*《采矿(综合)条例》(Mining (General) Regulations);
*《采矿(管理与安全)条例》(Mining (Managements and Safety) Regulations);
*《采矿(健康与卫生)条例》(Mining (Health and Sanitation) Regulations);
*《矿产和矿物(定制磨粉厂)条例》(Mines and Minerals <Custom Milling Plants> Regulations)。
其他与矿业开发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包括:
*《劳动法》(第28:01章)(The Labour Act (Chapter 28:01))–规范雇主与其雇员之间的关系;
*《环境管理法》(第20:27章)(th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ct (Chapter 20:27))–确保环境保护;
*《黄金贸易法》(第21:03章)(the Gold Trade Act (Chapter 21:03))–禁止未经授权的人拥有黄金并规范黄金交易;
*《水法》(第20:24章)(the Water Act (Chapter 20:24))–涉及水体的使用和控制以及水许可证的要求;
*《宝石贸易法》(第21:06章)(the Precious Stones Trade Act (Chapter 21:06))–规范宝石的拥有和交易;
*《津巴布韦矿业联合会(私有)法案》(第21:02章)(the Chamber of Mines of the Zimbabwe Incorporation (Private) Act (Chapter 21:02))–规定了津巴布韦矿业联合会的成立,并解散了前身为罗得西亚矿业联合会和商会的实体;
*《市政委员会法》(第29:15章)(the Urban Councils Act (Chapter 29:15))–规定由地方议会,市政和镇议会建立市政和城镇,以及管理市政和城镇;
*《森林法》(第19:05章)(the Forest Act (Chapter 19:05))–规定搁置国有森林并保护私有森林,树木和森林产品;设立采矿木材许可证委员会,以控制用于采矿目的的砍伐和砍伐木材;提供木材资源的保护和私人土地的强制性造林;并控制和控制植物的燃烧;
*《道路法》(第13:18章)(the Roads Act (Chapter 13:18))–规定了津巴布韦道路网的规划、开发、建设、修复和管理,并规定了适用于津巴布韦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修复的标准充分考虑安全和环境因素的道路;
*《公共土地法》(第20:04章)(the Communal Land Act (Chapter 20:04))–改变和规范对公共土地的占用和使用;
*《地区发展基金法》(第29:06章)(the District Development Fund Act (Chapter 29:06))–规定控制和使用用于发展公有土地和部长可能宣布的其他地区的资金;
*《外汇管制法》(第22:05章)(the Exchange Control Act (Chapter 22:05))–赋予与黄金,货币,证券,交易所交易,付款和债务以及财产的进口,出口,转让和结算有关的权力并施加关税和限制;
*《土地征收法》(第20:10章)(the Land Acquisition Act (Chapter 20:10))–授权总统和其他当局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购买土地和其他不动产;并为移民安置所需的农业用地的补偿作出特殊规定;
*《津巴布韦矿产销售公司法(第21:04章)》(the Minerals Marketing Corporation of Zimbabwe Act (Chapter 21:04))–规范了授权在津巴布韦出售矿产的公司;
*《津巴布韦矿业发展公司法》(第21:08章)(the Zimbabwe Min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 (Chapter 21:08))–规定了矿业发展委员会的设立、组织、职能、权力和职责,并规范了“津巴布韦矿业发展公司的财务事务;
*《基本矿物出口管制法》(第21:01章)(the Base Minerals Export Control Act (Chapter 21:01))–禁止或规范和控制津巴布韦的基本矿物出口;
*《土著和经济赋权法》(第14:33章)(the Indigenis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 (Chapter 14:33))–规定了为津巴布韦土著人民的经济赋权采取的支持措施;
*《津巴布韦投资管理局法》(the Zimbabwe Investment Authority Act)–涉及进入该国的投资以及投资者在该国工作所需的必要许可证。
二、津巴布韦的矿政管理机构
根据《矿业法案》,采矿业由以下机构管理:矿业和矿业发展部(the Ministry of Mines and Mining Development)、采矿事务委员会(the Mining Affairs Board)和现在被称为省级矿业主管的采矿专员(Mining Commissioners who are now being referred to as Provincial Mining Directors)。
三、近期的新政
政府已降低了铂金和钻石开采的本地股权门槛,允许外国独资公司持有某些钻石开采企业中49%以上的股权。2018年《土著和经济赋权法》的修正案将外国在钻石和铂金领域的所有权限制为49%。《土著和经济赋权法》的正式修正案可能很快就会出台。
《2020年采矿(综合)(修订)条例》(第22号),对1977年罗得西亚政府公告247号(以下简称“主要法规”)发布的《1977年采矿(综合)条例》中的附表2进行了更新,对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申请费、注册费、勘探费等相关费率进行了调整;《2020年采矿(综合)(修订)条例》(第23号),对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在附表2中再次进行了调整,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变化,收费有所上升。
四、主要规定
(一)矿产资源的权属
矿产资源归津巴布韦共和国总统所有。总统拥有勘探、开采和处置所有矿物,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该规定符合国际规范,在国际规范中,国家代表国家人民持有资源。一个人通过获得许可来获得勘探和使用资源的权利。
(二)探矿权
18岁以上津巴布韦永久居民或其代理人都可以通过支付适当的费用来获得一份或多份探矿许可证。获得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4个月。任何人均可向采矿事务委员会(the Mining Affairs Board)提出书面申请,以授权在保留地上进行探矿。
该许可证提供了勘探矿物和桩钉声明(peg claims)的权利。有两种类型的勘探许可证普通勘探许可证和特殊勘探许可证。
(三)独家勘探令(Exclusive Prospecting Orders,EPO)
任何人都可以在津巴布韦的任何规定区域(包括探矿权保留的任何区域)以有利于他/她的身份向采矿事务委员会提出EPO的书面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支付押金(押金的数额会不时在宪报刊登,详细情况与津巴布韦地质调查局联系)。如果委员会确信申请人是获得该命令的合适人选,并且具有足够的财务支持,可以执行该命令下的业务,并且发出这样的命令符合国家利益,则委员会可以建议部长向申请人签发EPO。
通常情况下,EPO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但部长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将命令延期至不超过三年。根据命令授予的权利应归授权持有人所有,不得将任何此类权利割让或转让给他人。
每位特许权持有人均应提交一份包含计划进行的勘探作业及其成本的工作计划,以供委员会批准。
特许权持有人应执行批准的计划,并向委员会报告该计划所涵盖期间内所做的工作,包括已发生的支出。如果特许权持有人未提交报告,委员会将书面通知他/她的EPO可能被撤销。如果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未收到任何报告,则部长应撤销该EPO。
(四)矿山开发和采矿的权利许可方式
用于矿山开发和采矿的许可主要有四种方式:采矿租约(Mining Lease)、特别采矿租赁(Special Mining Lease)、特别授权(Special Grant)及采矿声明(Mining Claim)。
1.采矿租约(Mining Lease)
采矿地点或邻近的注册采矿地点的持有人(The holder)可以向采矿专员提出书面申请,以向他发出关于这些地点所在的定义区域的采矿租约。采矿租约的持有人拥有在其租约的垂直范围内开采任何矿床或矿产的专有权。
2.特殊采矿租约(Special Mining Lease)
一个或多个连续矿区的持有人打算在其上建立或开发矿山,并在该矿山的投资将全部或主要是外币,投资价值超过1亿美元,该矿山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可以书面形式向采矿专员申请其采矿地点所在的特定区域的特殊采矿租约。
如果委员会认为为了满足津巴布韦矿产资源的开发的需要,则尽管上述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都不满足,但该委员会仍可以允许某人提出申请。
3.特别授权(Special Grant)
矿业秘书(The Secretary)可以向任何人颁发特别授权,以进行煤炭、矿物油或天然气的开采。
4.采矿声明(Mining Claim)
探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以为采矿目的进行采矿声明注册。每一项声明的贵金属采矿区块的最大大小为500mX200m,一个采矿区域可由10项采矿声明构成。由普通探矿许可证持有人提出的贱金属采矿声明不得超过25项,每项声明的范围不得超过一公顷,任何两点之间的直线长度不得超过250m。由特殊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圈定的贱金属采矿区不得超过150项声明,每项声明的范围不得超过一公顷,两点之间的直线长度不得超过2000m。
5.矿权转让
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了任何已注册的采矿地点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时,卖方或转让的人应在交易之日起60天内将交易通知采矿专员(the Mining Commissioner)。卖方应向采矿专员提供以下信息:
(1)出售或转让该位置或权益的人的姓名;
(2)商定的有价值的对价(如有);
(3)交易日期。
该协议应在采矿专员处备案。购买者应按照议会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买卖交易转让税。该税应在六个月内支付。如果付款部分以现金支付,部分以公司股票支付,则应使用股票的名义价值。如果付款取决于未来的某些事件,买方应保证采矿专员满意,他将在对价到期时以固定比率支付转让税。收到费用后,采矿专员将向新所有者发出新的注册证书。
以下情况禁止转让:
(1)采矿地点应被没收或依法追究责任;
(2)与采矿地点有关的关税、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未付清;
(3)拖欠农村地区议会的款项。
矿权只能转让给津巴布韦的永久居民。如果要转让给非居民,则采矿专员必须从津巴布韦储备银行获得保证,确保受让方已完全遵守所有外汇管制要求。
(五)外商投资
2018年《土著和经济赋权法》修正案允许外国实体拥有100%的采矿权,铂金和钻石除外。最近的发展是政府授权钻石开采业的外国投资者拥有钻石公司49%以上的股份。紧随其后的是对法律的修正,财政和经济发展部长在其向国会提交的中期预算审查声明中暗示。
理想情况下,所有向津巴布韦的新外国投资都需要津巴布韦投资局根据津巴布韦投资管理局法签发的投资许可证。
外国人也需要由移民局(Immigration)签发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对现有公司的投资需要获得津巴布韦交易控制局(Exchange Control Authority of RBZ)的批准。
(六)关于勘探和采矿实体税收的特殊规定
所有矿产的采矿业务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专为采矿业务产生的所有资本支出可按100%的税率抵扣。
矿业公司享有无限期结转税项亏损。
允许投资者在当地借贷用于营运资金。离岸借款需要储备银行的批准,债务权益比率最高为三比一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免税。
在采矿项目的勘探阶段,为采矿开发运营而进口的所有资本货物都可享受关税返还。
(七)关于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
应付给国家的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是按生产和出售的矿物的公平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比计算的,具体如下:
宝石–10%;
贵金属-3.5%;
贱金属-2%;
工业矿物–2%;
煤层气–2%;
煤炭–1%。
(八)勘探或采矿权被撤销的情形
国家在许多情况下都有权撤销矿权持有人的勘探和采矿权。原则上,如果不符合特别授权(Special Grant)或采矿租约(Mining Lease)中规定的条件,则矿业事务采矿专员可以采取行动取消。
如果采矿专员有理由相信注册采矿地点的持有人正在使用浪费性采矿方法或冶金工艺,则他应立即检查注册采矿地点并向委员会报告,以取消该采矿权。
如果部长有理由相信某矿山:
■未能在开始采矿操作后的合理期间内声明有产出;
■故意对采矿的产出做虚假声明;或者
■关于他的采矿地点或其产出,违反了《黄金贸易法》 [第21:03章];《宝石贸易法》 [第21:06章]或《津巴布韦矿产销售公司法》 [第21:04章],无论他是否已被法院定罪,部长可以要求取消采矿权。
文章来源:周泰研究院、周泰全球能源矿冶服务团队
撰稿人:牛丽贤 沈斯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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