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关于侯建国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采矿用地办理临时用地的政策的建议》,对于优化采矿用地管理程序,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该建议由自然资源部单独办理,经认真研究,给出《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938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源部答复中指出,矿山建设项目中符合《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的临时用地范围的,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可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对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条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自然资源部已开展的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提出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二是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三是做好计划指标保障。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明确,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四是压缩用地审批环节。2023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以及露天煤矿接续用地等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所提建议涉及相关规定情况
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明确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以及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侯建国代表提出的有关采矿用地建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号文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矿山建设项目中符合2号文规定的临时用地范围的,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可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对于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建设用地。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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