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系作者在《孔见地质工作规律》《勘查阶段属性渐变规律及其现实意义》《深化规律认识促进地质工作市场化进程》等文稿基础上综合而成。其中, 《孔见地质工作规律》文稿曾获2012 年中央国家机关优秀公文一等奖。
把握和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是做好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乃至矿产资源管理各方面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早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那么,地质工作规律究竟有哪些内涵?核心又是什么?尽管此前已有众多的文章曾给出过不少的说法,但我以为还远没有从根本上全面地揭示地质工作规律的实质,尚需进行广泛深入的探索。
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并且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和稳定性特征。推而广之,地质工作规律则是地质工作主客体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地质工作的客体是自然界的地质体,以及地质体的存在状态、时空分布特点及其运动演化趋势。对地质体的认知水平与地质工作的主体———地质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技术手段密切相关。地质工作主客体的互动就形成了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地质工作规律。地质工作的客体十分广泛,为方便讨论,本文仅限以找矿为目的的地质工作范畴。前人对地质工作规律的研究和认识成果十分丰富,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
(一)地质工作的自然规律———循序渐进
矿产资源的时空分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从其成因来看,矿产资源的产出却有其内在的自然规律可以遵循,这就为地质找矿工作提供了前提。
不同地质作用形成不同矿床。外生矿床主要与沉积作用有关。以化学沉积矿床为例,由于成矿元素及其化合物的性质、迁移能力、搬运和沉积方式的不同,随着离岸边剥蚀区距离的增加,在介质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它们按一定顺序沉积下来,当达到相关工业指标后即形成相应的矿床。离岸边剥蚀区由近及远依次为氧化物、磷酸盐、硅酸盐、碳酸盐、硫酸盐和氯化物(图1)。

图1 化学沉积分异示意图
内生矿床主要与岩浆作用有关。不同类型的岩浆岩有不同的矿床组合。如铬铁矿、镍矿、铂矿、铜矿、矾矿、蛇纹石矿等与基性、超基性岩有关;钨矿、锡矿、钼矿、铋矿、稀土矿等与酸性岩有关;铜矿、铅矿、锌矿等多金属矿与中酸性岩有关;锂矿、铍矿、铌矿、钽矿等稀有金属矿与伟晶岩有关。
变质矿床主要与变质作用有关。含有用元素较高的原岩或矿石,经过变质作用改造,使有用元素迁移聚集成新的矿床,如石墨矿、金刚石矿、铁矿、铜矿、硼矿、磷矿、稀有金属矿、稀土金属矿、菱锰矿等。在变质成矿作用过程中,温度起主导作用。温度升高可使矿物重结晶,如沉积的氢氧化铁,经高温脱水作用和重结晶,变成赤铁矿以至磁铁矿。矿石中的蛋白石重结晶为石英,从而形成条带状磁铁石英岩。
由矿产资源的成因规律进一步衍生为矿产资源的时空分布规律。在时间上,不同成矿期有不同的矿床组合。如前寒武纪成矿期以亲铁元素为主,加里东期至燕山期以亲铜元素为主,燕山期至喜马拉雅期以亲石元素为主。石炭纪、二叠纪为最主要的成煤期,二叠纪是最重要的成盐期,中新生代是最重要的成油期等。
在空间上,富铁矿主要分布于南半球,北半球贫铁矿居多;有色金属矿在太平洋成矿带内广泛分布,其中南北美洲拥有世界铜资源量的58%;金刚石主要产在非洲;金矿主要产在南非、俄罗斯、美国、加拿大等国,其中南非拥有世界金储量的60%。
总之,矿产资源的形成、分布与发展变化都是在相关的地质作用下实现的,都有其内在的自然规律。随着对这些自然规律的不断认识、归纳和总结,逐渐升华为地质调查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矿产勘查则由面到点、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进而实现由未知到已知的循序渐进的法则。由于这个法则源自自然,我把它称之为地质工作自然规律———循序渐进。
(二)地质工作的管理规律———划分阶段
矿床的赋存状态十分复杂,通常深埋地下,不能为人们所直接全面观察,很难了解其全貌。因此,矿床自然分布的复杂性、隐蔽性,决定了人们对矿床认识的曲折性和渐进性。为了增强地质工作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内外都将分阶段管理作为地质工作管理的主要模式。即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逐渐缩小矿产勘查范围,不断提高研究程度,以期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勘查工作效果。
我国各时期的勘查阶段划分不尽相同。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采用苏联的两分法方案,将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和勘探两个阶段,前者又细分为初查和详查,后者又细分为初勘和详勘。1987年颁布的《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采取三分法,将矿产勘查划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3个阶段。1999年12月实施的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1997年《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中踏勘、普查、一般勘探和详细勘探的划分方案相呼应,增加“预查阶段”,形成四分法,即预查、普查、详查、勘探。(2019 年底,出台《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规〔2019〕7 号), 取消预查阶段, “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为保持原稿框架结构起见, 本文仍按4个阶段叙述。)预查阶段的勘查目的在于筛选找矿远景区,确定找矿的方向;普查阶段的勘查目的在于发现矿床,在“有矿”和“无矿”之间进行抉择;详查阶段的勘查目的在于评价矿床的工业价值;勘探阶段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图2)。

图2 矿产勘查各阶段关系示意图
西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阶段划分与市场结合得更加紧密。按照“边探边采”的原则将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草根勘查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草根勘查通常包括在未知有矿化的地区从踏勘开始的野外勘查及初步轮廓性钻探工作,类似于我国的预查和普查阶段;可行性研究是进一步圈定矿体,直至完成矿床评价全部工作,相当于我国的详查和勘探阶段。其产业分工十分明确。草根勘查阶段属高风险勘查,主要由初级勘查公司完成;大型矿业公司不再进行高风险勘查,而是从初级勘查公司收购有一定成熟度、控制了规模资源量的项目,再投入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直至建矿生产。国外大型矿业公司20世纪90年代从风险勘查领域退出,与我国大型矿业公司于21世纪初开始进军风险勘查领域形成鲜明的对比,其内在的原因值得深思。
无论是我国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分法,还是国外的草根勘查、可行性研究两分法,各个阶段都是一个依次衔接、逐步深化、阶段递进的过程。主要反映了矿产勘查工作由面到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疏到密、由近及远和由中间到周边的一般性规律。
(三)地质工作的认识规律———“阶梯式发展”
地质矿产部部长、中国地学哲学创始人朱训先生认为,矿产勘查认识过程所反映的认识运动表现为“阶梯式发展”。他主张如果把矿产勘查各阶段作为认识运动的一个完整过程进行研究,就会凸显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每一个阶段都包含着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各阶段连贯起来看,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第二,各阶段的认识都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并伴随着各阶段勘查工作的顺序推进,对于矿床的认识是逐步提高的;第三,各阶段的野外观察及室内分析对于全面认识矿床地质情况和规律都是相辅相成的,野外观察是认识的基础和积累,室内分析是认识的上升和升华;第四,各阶段勘查工作必须借助于与之相适应的物化探、钻探、取样、测试等测量方法来实施,各种测量方法既是人类感官的延伸,也是经验系统与数值系统的统一和决定论与概率论的统一(图3)。
总之,矿产勘查认识过程的总趋势是前进式发展上升。但并不是呈直线式前进上升的,而是随着一个阶段接着一个阶段勘查工作的顺序推进,犹如上了一个台阶又上一个台阶似的发展上升。朱训先生认为,“阶梯式发展”是矿产勘查过程中认识运动的主要形式。“阶梯式发展”作为认识运动普遍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与“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曲折性与前进性的统一。其不同之处则在于“阶梯式发展”没有“波浪式前进”那种波峰与波谷之分,也没有“螺旋式上升”那种前进式上升与复归式上升之别。

图3 矿产勘查认识过程“阶梯式发展”示意图
P—野外观察研究;K—室内分析研究
地质科学博大精深。相对数千年的地质科学发展史和遍及全球的地质工作实践探索而言,任何对地质工作规律的解读都只能是局部的、片面的,甚至是暂时的。除了前述已知的地质工作规律以外,还存在一个矿产勘查属性渐变的规律。
从20世纪50年代“地质工作有无工程性质”的大辩论,到80年代“地质工作是强体力与强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的论断,再到今日“地质工作异同于建筑工程”的争执,整整半个多世纪对地质工作规律认识的演进,几乎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这其中有对地质工作自身发展变化的反映,也有经济社会对地质工作需求变化的反衬问题。一方面,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地质工作技术装备和工作手段在不断更新换代的同时,新的技术手段不断被发明创造。地质科学水平也进入了由“定性分析”向“定量描述”发展的快车道。反映到地质工作实务上,直接的野外观察和通过人脑思辨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数量和频率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断提升,对矿产资源需求程度呈刚性上升趋势,矿产勘查开发的强度与日俱增,相对基础地质工作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两个方面的发展趋势给人们留下的表面现象是,在地质工作领域内,机器逐渐代替手工,电脑日益淘汰人脑,甚至产生“钻探进尺决定一切”的思潮。其实,上述观点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混淆了地质工作各阶段的区别;二是忽视了电脑是人脑的扩展、机器是人类肢体的延伸的常识。
(一)不同勘查阶段的属性差异
单就地质找矿而言,广义地质工作从基础地质工作到矿产开发工作,一般划分为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矿产开发3个大的阶段。前者属研究性质,后者属工程性质,这是广泛的共识。而矿产勘查又细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4个阶段。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特征,各阶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预查阶段的地质工作特征是面上定向,研究性工作为主,辅以少量的浅表地质工程,为其研究工作提取信息和佐证,确定找矿方向;普查阶段的地质工作特征是面上求点,研究性工作与工程性工作并重,施以少量的地质勘查工程,求证有矿无矿;详查阶段地质工作特征是点上深化,为验证有矿推断,工程手段运用较多,研究性工作为辅,重点是加密勘查工程,加深对矿体的认识;勘探阶段地质工作特征是点上扩展,主要是工程性工作,查明矿体的全部数据及其开发条件。总之,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的属性呈现研究性递减、工程性递增的规律。是一个从科学研究逐步演化为工程技术的过程。这一过程与人们对地质工作规律认识的发展轨迹是类似的,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现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各阶段的关注度不断后移的变化。需要强调的是,地质找矿从研究起步到矿山开发阶段,工作的研究性质递减,但研究工作并未终止。伴随着矿产开发工作的发生发展直至终结,地质科学研究工作从指导开采逐步转变为总结成矿规律、成矿类型,建立成矿模型,进而指导周边、深部及其他地区的新一轮地质找矿工作,更深入的研究又开始了。科学研究性贯穿于地质找矿始终,循环往复。
综上所述,地质找矿与建筑工程有着本质的区别。就风险勘查(通常指预查、普查阶段)而言,当属于研究性质较强,工程性质较弱的阶段。其研究的目的是确定找矿方向和解决有矿、无矿的问题;涉及的工程主要有大比例尺物化探、浅表揭露工程及少量钻探工程等。其研究与工程之间的关系具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在各类勘查工程布设之前,已对区域成矿规律、找矿潜力及区域地质、物化探资料进行过较深入的研究,并在此研究基础上圈定出找矿靶区。
二是选定并布设的勘查工程及其施工次序的安排,都是为了提取找矿信息、加深研究程度,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三是根据勘查工程持续获取的新信息,不断调整后续工程的设计及部署,直至取得致矿信息。
一言以蔽之,矿产勘查就是对某个具有成矿潜力区块有没有矿、储量多大、产状如何、开采技术经济条件怎样等,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其核心成果是勘查报告和同步形成的相关地质资料,勘查全过程都是在判断,并未开采和动用矿体。
(二)矿产勘查的风险分布特征
矿产勘查是高风险行业。影响矿产勘查实施和成败的因素很多,如政治、经济、技术、法律、市场等因素,这些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而地质风险则是其区别于其他行业风险的最主要风险。这些因素若集中反映在某一个勘查项目上,则表现为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不少西方地质经济学家甚至把矿产勘查说成是一种赌博,且是世界上最大最刺激的赌博:赌注几百万元,赢钱数十亿元。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教授L.B.斯利科特认为“找矿是世界上最大、最好的赌博事业”。他认为“赌博破产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从事矿产风险勘查事业的指导理论。他认为,在未来,即使最强大的公司也不会有足够的资金能够满足按理想的规模进行矿产勘查的要求,所以他建议进行联合投资开展大规模矿产勘查活动,以保证勘查的成功。
据苏联学者帕什克维统计,苏联地质部1959—1969年的10年,通过地质调查发现了12211个矿点,其中进行普查评价的为4296个,占总数的35%;认为有初勘远景的有602个,但实际进行初勘的只有367个,占矿点总数的3%;进入详勘的260个,占总数的2%。地质勘探各阶段实际比例为100∶35∶3∶2。
据国际原子能机构1973年公布的数据,美国调查了10万个放射性异常,结果仅4000个是矿点,其中700个属于矿床,异常与矿床之比为143∶1,成功率为0.7%。
加拿大联合矿冶公司在1927—1969年所调查的1000个矿权地中,只有78个可执行大的勘查计划(每项计划经费在10万加元以上),最终只有7个成为可赢利开采的矿床,成功率为0.7%。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麦克劳克林大型金矿床(金储量近100t),则是在1979—1981年,通过踏勘检查1111个矿点,详细勘查58个矿点,靶区评价14个矿点,矿体目标评价3个矿点之后才发现的。
加拿大矿产经济学家麦肯齐(B.W.Mackenzie)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全球矿产勘查成功率在1%左右。发现并经勘查证实一个可赢利开采的工业矿床,是以对99个找矿目标的勘查失败为代价的。一个勘查成功的矿床的平均勘查成本,应该是被发现矿床的勘查成本与99个失败的勘查目标的勘查成本的总和。
经对上述实例进行简单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矿产勘查从预查、普查、详查到勘探各阶段,呈现风险递减、成功率递增的趋势;二是各阶段勘查风险和成功率的大小与该阶段的特点相一致,各阶段风险分别为:99%、95%、67%和趋于0,各阶段成功率分别为:1%、5%、33%、和近于100%;三是各阶段的风险和成功率分布不均匀,预查、普查与详查、勘探之间的风险落差明显大于其他阶段之间的落差。这也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往往选择在普查阶段之后介入的原因(图4)。

图4 各勘查阶段风险和成功率趋势示意图
曾在必和必拓公司(BHP)任职24年后又率领钮雷克斯特团队荣获1992—2005年世界金矿勘查最为成功的团队的丹伍德(DanWood)认为,勘查是高风险的工作,即使是成功发现了矿床,也不能确定所发现的矿床是否足以补偿公司为找矿而支付的资本和承担的风险。他将勘查风险划分为4级:中、高、非常高和极高。对已知矿床进行进一步勘查(相当于详查),寻找已知矿床延伸部分的风险为中等风险,成功的可能性为10%~20%;寻找已知矿床附近的隐伏矿体或盲矿(相当于普查—详查或危机矿山找矿),它的风险为高风险,成功的机会因矿床类型不同而各异,有可能达到10%;勘查工作一般都在矿化区内进行(相当于普查),这类找矿通常要承担非常高的风险,成功的机会一般不会大于1%;在非常规地区进行勘查(相当于预查或更基础),要承担极高的风险,但如果取得成功,所发现的矿床往往是大矿。他认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首选,是把发现矿床的机会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成功机会在1%以下的勘查计划必须放弃,而成功机会接近10%的勘查计划最受欢迎(即普查阶段之后)。
(三)国外化解勘查风险的主要模式
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特征,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10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普遍做法。在这一体制下,商业性矿产勘查以企业为主体运作,通过盈利得到发展,从而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而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展前期工作,减少了风险,奠定了基础。
矿产勘查工作实施之前,首先必须确定找矿的远景区。为此,就必须研究已有的地质图、采样记录、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资料、航空照片和卫星图像等。这些资料的获得,必须依赖政府地质调查机构。以寻找地表上难以发现的隐伏矿和深部矿为目标的现代矿产勘查工作,对政府地质调查机构提供的区域地质图件和基础地质研究资料有着严重的依赖性。
矿产勘查化解风险的模式与勘查项目所处的阶段密不可分。
(1)预查、普查属高风险阶段,通常采用私募和风险投资等方式融资降险。勘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判断,选定找矿靶区并获得许可证后便可以开始找矿。资金筹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勘查者自己出资独立开展工作;二是通过资助或贷款获得,如有发现,出资者可分享利益;三是矿业公司投资雇佣私人或小勘查公司开展普查工作。对于大多数大中型矿业公司而言,它们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勘查队伍,每年都有相对固定的勘查投入,这些公司有时也选择购置有一定勘探成果的矿区。对于单一的勘查公司或找矿者而言,他们进行矿产勘查的动力就是通过转让矿权或参股取得股权而获利。
(2)详查、勘探阶段风险适中,一般采用合资协议等结构化方式融资降险。资金筹集有2种方法:一是组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按授权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筹集所需资金;二是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作价给较大的、有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公司来进行必要的勘探。这样,该大公司便成了矿业权的经营者,原矿业权人只能获取未来矿山开采一定比例的净收益或矿业权的参股利益。我国现阶段民营矿业公司与国有地勘单位的合作多属此类。
(3)开发、生产阶段风险相对较低,普遍采用债务性及其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降险。资金筹集可选择的面很宽,主要取决于投资股民对矿产地和盈利前景的预期。这主要涉及企业的信誉、技术和管理水平及详细的勘探成果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此阶段,筹集资金办法主要有:一是发行新股,重组公司,通过新公司来控股老公司,然后上市;二是负债融资,即发行债券或信用债券。
各国政府在努力做好前期公益性地质工作以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的同时,还按照本国的国家需求,通过融资市场为社会资金做好支持工作。勘查项目的高风险性使其很难或根本无法取得债务资金(银行贷款),针对这种局限性,许多国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鼓励勘查和某些矿业开发项目,主要措施包括税收优惠、信用担保和财政补贴等方式。
(1)税收优惠。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在矿业税收制度中给予诸多的优惠,允许勘查活动产生能比其他风险较低行业更高的收益率。例如,美国对长期投资的收益采取差别税制,允许资本收益和损失互相冲抵,对于经核准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冲抵8年内的一切资本所得,同时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减税25%;新加坡政府则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2)信用担保。在一些国家,为了使其矿业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或世界银行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政府会出面为其提供担保,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例如,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行贷款担保计划,规定限额10万英镑的贷款,若企业不能偿还,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70%的贷款;美国由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25.0万美元的担保85%,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
(3)财政补贴。勘查补助作为国家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起到种子资金的作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实施过此项政策。例如,德国在1971—1990年为了弥补金属矿产资源的不足,实施了矿产勘探补贴政策,为其国内外矿产勘查项目提供高达50.0%~66.6%的投资。若勘探项目没能获得有价值的矿床,则资助核销;若获得有价值的矿床,则补贴转为无息贷款,矿山投产一定时期后再分期偿还。
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使用的一种调控手段。当勘查市场不够活跃、商业性投资出现低谷,或者某种矿产资源缺乏,而又不能完全由市场手段解决时,政府就会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或投资的方式鼓励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20世纪,美国政府针对国内缺乏的36种矿产发放25%~50%的勘查补助贷款。勘查开发成功,每年从收益中定期偿还;勘查失败,则予以免除。通过调整补贴的矿种、比例、方式,达到政府调控的目的。补贴的比例一般不高,但要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拉动商业性勘查投资。日本也曾对国内矿产勘查分阶段提供财政补贴,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勘查风险下降,补贴的比例也相应下降。
日本、韩国、德国等资源短缺的工业化国家,通过设立海外风险勘查基金的形式对本国企业或机构进行财政补贴,支持海外勘查开发。其做法有以下特点:一是基金建立一般均取自财政预算,通过立法明确基金的筹集方式、运行机制、经营管理、亏损补充,基金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管理、回收及补贴的比例和方式等。二是补贴的对象。德国海外风险勘查基金资助的对象为勘查公司或矿业公司。韩国和日本的做法是,基金由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海外勘查开发的非营利性事业机构管理,韩国为矿业振兴公社,日本为金属矿业事业团,事业编制,执行国家预算,费用实行核销制。前期高风险阶段由这两个机构操作,全额补贴;进入风险稍低的高级勘查阶段,则交由企业执行,基金予以补贴。三是补贴的比例。德国为50%;日本对钻探和坑探费用补贴50%,其他地质工作补贴60%;韩国对钻探和坑探费用补贴80%~100%,项目可研阶段补贴80%。四是运作方式。若项目成功,则必须偿还(可以要求一定溢价),项目失败则予以免除。补贴申请一般有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德国是由企业向经济部提出数额申请,经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后,企业与经济部签合同并接受监督。日本和韩国则委托金属矿业事业团和矿业振兴公社进行管理。
法国的做法与日本、韩国、德国有所不同,其设立的海外风险勘查基金由地质矿产总局运作,相当于政府直接投资,由地质矿产总局在非洲、南美洲有关国家设立的分(子)公司按市场机制开展海外勘查开发业务。
总之,政府财政对矿产勘查风险的承担方式或支持方式,除了国家出资组织的基础地质工作为企业提供科学咨询和信息外,还有直接的财政支持和间接的财政支持。各国财政支持方式的不同,主要取决于各国地质成矿条件、矿产资源丰度、矿业经济发展阶段、私人矿业资本实力,以及国家产业结构等诸多因素和条件。显而易见,商业性矿产勘查,虽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准市场化机制。
研究与工程的本源是科学与技术。将科学与技术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习惯性思维。在我国科技立法体系中,诸如科技投入法、科技机构管理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法等,这种混同立法的做法贯穿其中,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对科学与技术的本质认识存在认识模糊问题。包括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他的《技术和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一书中,也未对科学和技术加以区分。可以说,科学与技术不加区别已司空见惯于各个领域。其实,科学与技术在其各自的任务、目的和实现过程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范畴,科学的任务是通过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揭示自然的本质和内在规律,目的在于认识自然,实现的过程是研究;技术的任务是通过回答“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目的在于改造自然,实现的过程是工程。科学上的突破叫发现,技术上的成果叫创造。科学是技术的归纳和升华,技术是科学的演绎和应用。因此,研究与工程和科学与技术相对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对辩证统一体。
管理研究性工作和工程性工作的思维、方式、方法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说来,研究性工作重发现,工程性工作求质量。研究性工作是一种复杂的创新性脑力劳动,其产出与投入往往不成正比,其工作过程具有发现性和唯一性的特征。研究性工作投入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往往得到不同的成果,有的可能成功,有的甚至失败。无论是发现一个规律或定理,还是提出一个新思路、新观点,大多是长年累月刻苦钻研的结果,而且这种劳动具有探索性和开拓性,没有工程性工作的重复性和可复制性。这也是取得巨大成就的地质科技人员大多年龄较高的原因所在。
研究性工作的成果应归属于“知识产品”范畴。“知识产品”理论认为,“知识产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知识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它的个别创新劳动的时间和质量决定的。由于生产“知识产品”的创新劳动在质量上差异较大,加之有“灵感”的偶然性,因此,生产不同“知识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
地质报告是地质工作的主要产品,而矿产勘查特别是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知识产品”的特征。其中所承载的勘查科技人员的智力、知识、经验及其所独有的激情和灵感是勘查报告质量的决定因素。承认并运用这一规律在当前地质找矿突破的实践中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一)智力贡献应分阶段兑现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分配原则。地质工作者对地质找矿成果的智力和知识贡献理应遵循这一原则予以兑现。在具体操作中,应视地质工作各阶段特点加以区别。不同阶段的研究性质和工程性质的比例有所差异,贡献大小也就不同。仅就矿产勘查四阶段而言,预查阶段勘查成果智力贡献最大,普查阶段次之,详查、勘探阶段依次降低。以预设期权的方式,承认并兑现地质技术人员在地质找矿过程中的贡献,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因为,其贡献大小、知识水平高低及工作激情如何,都集中反映在找矿成果之中;同时,以这种方式兑现其贡献也包含了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含义和风险共担的理念。从某个角度说,地质工作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双重投入,找到矿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双双得到回报,找不到矿只收获其体力劳动所得,而其脑力劳动则无偿,合情合理。
(二)准入制度应阶段有别
矿产勘查的准入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十分成熟,核心是视风险大小确定准入政策。如前所述,矿产勘查的风险是预查阶段最高,普查阶段次之,详查、勘探依次风险降低,排除矿种和成矿类型的因素,则风险越高,准入门槛越低。预查、普查阶段往往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详查、勘探阶段通常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入。对高风险的低门槛准入主要表现为:
探矿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般按照申请者优先原则执行,先来先得。若有两个申请人确实是同时申请同一区域的探矿权,无法确定申请的先后顺序,则采用抽签的方式决定。南美洲一些国家甚至采取探矿权申请不排他原则,谁先发现归谁,大大提高了找矿发现的速度和竞争性。
对申请探矿权人的主体不加限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均可以取得探矿权。针对自然人,许多国家的矿业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只要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有合法居所的人,在申请探矿权方面没有限制,也不受原来经营范围的限定。
探矿权准入成本低。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的准入成本,仅体现在租金(相当于我国的矿业权使用费)上,并且探矿权的有偿取得原则,也全部体现在这个租金上。租金的费用一般情况下也仅是名义上的,征收的费用很少。
(三)宏观管理应阶段各异
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特征,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10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普遍做法。在这一体制下,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全社会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其中包括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展前期工作,降低勘查风险;商业性矿产勘查以企业为主体运作,通过盈利得到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都有稳定的投入,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拨款。政府基本上不再直接出资开展所谓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政府出资支持的矿产勘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在矿种上有比较明确界定,即所谓的“战略矿产”。有的国家是专指特别短缺的矿产,有的则指特别优势的矿产。二是个别国家在区域上也有较明确界定。例如,专指在规划中的“国家矿产保留区”内的矿产资源。
国外商业性地质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与金融业紧密地融合,逐步形成完善的资本市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一些矿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都是由企业和民间通过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筹集的。一般有3种来源:一是小型勘查公司资金投入;二是矿业公司投资;三是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矿产勘查化解风险的模式与勘查项目所处的阶段密不可分。预查、普查属高风险阶段,通常采用私募和风险投资等方式融资降险;详查、勘探阶段风险适中,一般采用合资协议等结构化方式融资降险;开发、生产阶段风险相对较低,普遍采用债务性及其他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降险。
各国政府在努力做好前期公益性地质工作以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的同时,还按照本国的国家需求,通过融资市场为社会资金做好支持工作。许多国家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鼓励勘查和某些矿业开发项目。主要措施包括税收优惠、信用担保和财政补贴等方式。
对商业性矿产勘查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使用的一种调控手段。当勘查市场不够活跃、商业性投资出现低谷或者某种矿产资源缺乏,而又不能完全由市场手段解决时,政府就会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或投资的方式鼓励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一般对矿产勘查进行分阶段提供财政补贴,随着勘查程度的提高、勘查风险的下降,补贴的比例也相应下降。
纵观各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方式,基本呈现相同的趋势,即基础地质工作由国家财政包揽,矿产勘查则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对市场的调控方式区别风险大小,采取直接和间接不同的经济手段予以支持。
(四)矿政管理应符合阶段属性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将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都定位为“用益物权”,但在实践中,探矿权人并不具备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采矿权则完全符合“用益物权”的定义。至于探矿权属于什么权,应由地质学家和法律学家重新厘定。而在现实矿政管理中,将探矿权和采矿权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进行相同理念的管理,成为当下矿政管理诸多矛盾和问题的症结所在。
如前所述,矿产勘查属研究性工作,其勘查成果是在不动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对指定区块“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矿产资源进行的判断,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其成果受益人应该是探矿权人,而不应是该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矿产开采是采矿权人的权力,采矿过程就是动用国家矿产资源的过程,从而实现享有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只能在采矿阶段兑现,且应该按照“谁动用谁交、何时动用何时交、动用多少交多少”的原则兑现。
地质工作规律涉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如遵循规律与找矿突破问题、遵循规律与追求速度问题、遵循规律与管理方式问题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在实际工作中,能否切实遵循规律,决定了工作的顺逆和事业的成败。
正所谓遵循规律一帆风顺,违背规律逆水行舟。
本文选自《科学思维的力量》,程利伟著
程利伟,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自然资源部原总工程师。1983年于长春地质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1996年于南开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长期专注地质勘查、矿政管理和资源战略研究工作。多次获得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地质学会十大地质找矿成果。历任中国地质博物馆馆长、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司长、自然资源部综合司司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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