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筑牢产业技术基础根基,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审核发布、运行、动态管理、附则等6章22项条款,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等;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To accelerate the advancement of new industrializ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foundational support for industrial technology,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cently issued a new revis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Public Service Platforms for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This document includes a total of 6 chapters and 22 articles, covering general principles, application, review and publication, operation, dynamic management, an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nd will take effect on December 5, 2025.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stipulate that application units for service platforms must specify the service industry areas and scope of services they are applying for. Key industries and areas of service include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petrochemicals, steel, non-ferrous metals, building materials, light industry, textiles, food, pharmaceuticals, next-genera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iotechnology, new energy, new materials, new energy vehicl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metaverse, and brain-computer interfaces. The scope of services mainly includes measurement and testing, standards verification and testing, quality and reliability testing and assessment,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industry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工信部科〔2025〕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筑牢产业技术基础根基,我部修订了《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5日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所属服务平台的创建、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
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等;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
(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
(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
(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
(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
(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申报通知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审核发布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审核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有关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开放水平,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
(一)年度评价。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年开展评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综合评审。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并对成绩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成绩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成绩仍不合格将移出名录,并公布。
第十九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一)无故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
(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对其已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将移出名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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