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矿权登记许可管理热点问题及处理
(一)未到中型生产规模矿山申请办理续时,是否正常续?
问:如果有部分矿业权在四轮规划期末,仍未能达到四轮规划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是否无法办理续期?是否需有序关闭退出?四轮规划中没有明确规模的矿种如何执行?
Question:If some mining rights have not met the minimum production scale standards for newly established mining rights at the end of the four-year planning period, will it be impossible to process the renewal?Is an orderly shutdown and exit necessary?How should mineral types without specified scales in the four-year plan be handled?
答: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并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对四轮规划期末,仍未能达到四轮规划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非煤矿山,可以办理采矿权续期登记,但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后续通过实施“三个一批”等措施有序推进关闭退出。四轮规划中没有明确规模的矿种生产规模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建设规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执行。
Answer: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development layout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mining rights holders, non-coal mines that are unable to meet the minimum production scale standards for newly established mining rights by the end of the fourth round of planning can apply for the renewal of mining rights registration; however, mining licenses will not be issued. Subsequently, measures such as the “Three Batches” will be implemented to systematically promote closure and exit. For mineral types without specified production scales in the fourth round of planning, the production scale will be referenced according to the “Notice on Adjusting the Construction Scale of Certain Mineral Mines”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Document No. 208 [2004]).
(二)关于采矿权有效期
问:按照《国士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采矿许可延续需参考生态修复方案服务年限,如生态修复方案服务年限少于延续时间的,需要先编制新的生态修复方案,如未编制新方案,则只能延续至现有生态修复服务年限之内。请明确上述是否正确?
答:1704号文附件《矿业权登记工作指引》明确,采矿权登记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采矿权续期有效期按照1704号文要求执行。
(三)关于证书工本费
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一问一答》,证书印制费由各省自行结算。
(四)关于公告注销矿业权补偿问题
问:对不符合有关部门管控要求的已设矿业权,已公告注销或计划公告注销退出的,是否需要给与矿权人补偿。
答:按照新《矿产资源法》,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关于注销矿业权问题
问:针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矿业权,目前正在开展过期矿权清理工作,按照新规定,是否登记管理机关发布注销公告30个工作日之后可直接清库。
答: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处置。
对一证载两权的旧采矿许可证,按照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对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权证分离的情形,按照1704号文,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公告程序后,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厅发证权限采矿权注销相关工作委托属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六)关于储量评审问题
问:储量评审方面仅评审未备案的,能不能作为编制开采方案的依据。例:探矿权已储量备案,转采过程中因各类管控条件(军事区等),部分区域不能转采且涉及资源量,需重新核定储量做《核实报告》,该类报告因不符合备案大类,无法备案,能不能作为编制开采方案的依据。(临时指南中写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开采方案)
答:探矿权已储量备案,转采过程中因各类管控条件(军事区等),部分区域不能转采且涉及资源量,需重新核定储量做《核实报告》,该类报告可以备案。
(七)关于开采方案是否需要重新编制问题
问:旧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有的未提及三率指标,或者三率指标要求与现行标准不符,缺乏新矿法中“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相关内容,此类开发利用方案在申请登记时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答:目前采矿权各项事项登记不涉及提交开采方案,按照部下发的临时指南,在采矿许可续办理过程中,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涉及重大调整情形的,申请人可提交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此事无需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开采方案编制严格执行1704号文要求,限定在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八)关于矿业权证有效期起始时间问题
问:不动产的起始日如何确定?
答:有效期届满前办结续期登记的,矿业权续期登记实行无缝衔接,有效期起始日为原矿业权有效期截止日次日。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续期申请,因矿业权人办理补正等原因,有效期届满后办结续期登记且超过矿业权有效期时间较长的(如超过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矿业权有效期起始日为审批日。
(九)关于核查意见的问题
问:新矿法将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核查,由原全面核查变为按需核查,按需核查的内容该如何界定?因较难判定某一项核查意见是否发生变化,已经核查过的信息有效期是多久?是否需要对矿业权存在的纠纷进行核查?
答:新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办理矿业权首次登记时,一般不需要下级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已有采矿权申请续期登记,以及新矿法实施前已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申请矿业权登记的,如办理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认为相关信息存在缺失或数据冲突等情况,可以函请下级自然资源部门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计人受理时限。可参照部工作模式,有必要的,可以按照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模板要求出具完整核查意见核查意见时效可以参照512号文,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目前矿业权登记审查要求中未要求审查矿业权纠纷,对涉及法院等有权利部门查封的,在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等涉及查封标的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征求并取得查封单位同意办理的意见。
(十)关于采矿许可变更(开采方式)前置条件问题
问: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矿区总体规划尚未批复确定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方式)申请的审批流程及前置条件,需结合规划批复进展进一步明确。
答:煤炭采矿权,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办理登记先决条件,如煤炭矿区总规未批复,暂不能办理开采方式变更,如批复煤炭矿区总规中已明确开采方式发生变化,市自然资源局可按照采矿许可变更(开采方式)要件清单依申请为采矿权人办理开采方式变更许可。
(十一)关于坐标转换导致矿区范围重叠问题
问:在日常登记过程中,存在因坐标转换导致矿区范围重叠问题,且面积均不大,建议厅级主管部门针对此类问题可否明确在不涉及储量变化的情况下,对坐标进行调整,无需重新编制相关力案。
答:对因坐标转换导致矿区范围重叠的,在不涉及储量变化的、且不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变更缩小矿区范围方式对坐标进行调整,不再重新编制相关方案,但调整后坐标范围不得超出原采矿权范围。
(十二)关于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问:依据相关文件及采矿权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非油气矿山剩余服务年限结合续期申请时保有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确定。确定年限时直接用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是否需要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采矿平均损化率、采矿平均贫化率等因素?
答:目前通过非油气采矿权按照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确定采矿权续期有效期,暂不考虑回采率。
(十三)关于报盘问题
问:报盘软件问题。采矿权登记报盘中坐标,默认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已设采矿权坐标大多数均为小数点后四位。
答:建议采取最小变化原则修改坐标,修改后坐标范围不得超出原采矿许可证范围。
(十四)关于新老系统数据库兼容问题
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图形分析中涉及生态红线等相关数据库分析时,老系统不重叠,新系统重叠。
答:此种重叠情形实际为坐标转换等原因形成的技术误差,如市级主管部门再次发现该类问题的,可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推进解决。
(十五)关于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问题
答:1.出让合同的定位。矿业权出让合同重点就“权”的基本信息和出让收益缴纳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并作为矿业权登记的依据。
2.需要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3类情形,一是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探转采。二是以往未签订过矿业权出让合同,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补充签订。三是扩大勘查区城范围,需在扩大区城出让后,签订新的出让合同。
3.需要变更出让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2类情形,一是扩大开采区城范围、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等涉及采矿权基本信息的变更,且涉及出让收益事项变化的情形。二是因动用未有偿处置资源量,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内容变更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转让时,因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随之转移,因此矿业权转让无需变更原矿业权出让合同。
(十六)关于采矿权转移要求采矿权投产满1年问题
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转采采矿权应当满足的条件中包括“矿山企业投人采矿生产满1年”,由于目前国务院令第242号尚未废止,该要求仍需继续执行。
(十七)关于新旧规定衔接问题
答:一是总体遵循“不变不换”原则,新矿法实施前已颁发且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不需要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二是新矿法实施前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需要办理抵押的,需要同步办理换证。
需要注意一点,申请登记书中的登记类型按照实际办理事项勾选,新设矿业权、探转采的勾选首次登记,其他情形不要勾选首次登记
(十八)哪些情形下无需取得采矿权?
答:1.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用材料的砂、石、黏土。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自然资发[2023]57号文,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以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需要取得采矿权。
3.国务院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什么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
答:2种情况下需要收回矿业权。
一是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
二是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二十)关于采矿权登记与许可在流程上衔接问题?
答:对新直接出让的采矿权,首次申请设立采矿权的,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收益后,办理采矿权首次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后,按照规定编制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后,办理采矿许可。
对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首次申请采矿许可,以及采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的,可与采矿权首次登记、变更(含续期)、注销一并办理。
(二十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权限分级负责情况
答:1.厅负责评估事项,共2类,一是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明确委托或要求省(区、市)开展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二是省(区、市)出让登记权限内,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底价参考价评估,其中,委托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出让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评估。
2.市局评估事项,共4类,一是省(区、市)委托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场出让矿业权的,涉及底价参考价的评估。二是省(区、市)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情形。三是退还价款(出让收益)的评估。四是其他情形。
(二十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及要求?
答:1.确定评估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矿业权有偿处置情况,确定评估项目,明确评估范围评估目的及要求。
2.委托评估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和工作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第三方机构确认应依法合规,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对评估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接收、公示、公开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实行接收、公示、公开制度。①接收。评估结果不低于市场基准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接收。2公示。接收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需要注意,通过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出让底价参考价的评估报告不得公示。公示期间内自然资源部门收到异议人提出的书面意见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交由评估机构逐条研究答复,评估机构采纳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报告以及修改情况说明需要重新公示。评估机构不采纳的意见需要做出书面说明,自然资源部门与异议人沟通后,异议人不撤回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书面说明和原报告重新进行公示。③公开。评估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估报告等,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二十三)关于城镇开发边界与矿业权重叠问题处置
答:1.新设、已设探矿权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探矿权人应当与当地旗县政府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并提出具体措施保障城镇安全。
2.新设、已设地热、矿泉水、煤层气等水气采矿权由于选址特殊性、矿藏埋深等原因,确实无法避让城镇开发边界的,由矿业权人申请并提出明确的减缓不良影响措施,经当地旗县政府同意并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后,可以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但当地盟市、旗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督促监管矿业权人履行重叠范围内地面沉降等责任。
3.新设采矿权原则上不得与已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重叠,城镇开发边界内已依法设立的其他采矿权,原则上不得与已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重叠,可以在矿业权范围不变或缩小的情况下,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矿业权人名称、转让、注销。下述3种情形,在明确设定与城镇建设的防护边界,保障城镇建设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旗县政府并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后可以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经旗县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重叠范围实际为矿山工业广场及其配套生产设施,②依托矿产资源,在采矿权范围内实施矿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等工业项目,③其他确实无法避让的情形,在旗县政府充分论证后,明确重叠范围并由矿业权审批部门对重叠区域设定为禁采区,但不得进行开采活动。
(二十四)关于城镇开发边界与矿业权重叠区城管理要求
答:1.与城镇开发边界重叠的探矿权,可以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开展勘查活动,但旗县政府要与探矿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与城镇开发边界内重叠的采矿权,采矿权人需向旗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编制采矿权对城镇开发边界重叠影响论证报告,对采矿权确需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实无法避让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采取设立禁采区、留设保护煤(岩)柱、观测地面沉降等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管。当地旗县政府要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行业专家对重叠影响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论证结论真实有效,提出的措施合理可行,并出具初步审核认定意见报属地盟市政府同意。二是监督矿业权人将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安全,做好对重叠区域地面沉降的监测管理。
阳光创译介绍
如果您对我们的矿业咨询服务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开创矿业领域的新篇章
阳光创译的核心定位已经由最初的“阳光创译=矿业翻译”——中国地质矿业翻译领军品牌逐渐延伸扩展成“阳光创译=中国国际矿业服务大平台”,涵盖矿业翻译、矿业会展、矿业咨询、矿业猎头、“一带一路”矿业商会、矿业媒体等国际矿业服务板。
热文推荐:
● 西芒杜铁矿项目迎重大突破:2025 年 7 月钢轨落位,全球铁矿格局加速重塑
相关业务需求即可致电下方相关责任人
| 吕国博士 | 董事长 | 1127203572@qq.com |
| 电话:13401184506 | 微信:suntrans-mining | |
| 孙玉梅 | 总经理 | 853495100@qq.com |
| 电话:010-82865216 | 微信:853495100 | |
| Gary | 矿业外语猎头 | 582934973@qq.com |
| 电话:13311203631 | 微信:suntrans222 | |
| Bruce | 英语翻译 | 1935014417@qq.com |
| 电话:13693672413 | 微信:13693672413 | |
| 刘鑫 | 论文翻译 | 1749173384@qq.com |
| 电话:13683660873 | 微信:lvy_09260312 | |
| 苗菁 | 地矿报告翻译 | 2534271235@qq.com |
| 电话:13683661813 | 微信:zyy-suntrans | |
| Jerry | 口译 | 2268356581@qq.com |
| 电话:13681439112 | 微信:miningtranslation | |
| 范瑞瑞 | 媒体合作 | 1985130191@qq.com |
| 电话:17310253590 | 微信:suntrans2014 | |
| 张逸远 | 总经理助理 | 347562171@qq.com |
| 电话:15210897852 | 微信:15210897852 | |
| 赵宏 | 矿业咨询部主任 | 1583289628@qq.com |
| 电话:13683660097 | 微信:suntrans_1543 | |
| 程波 | 矿业咨询部副主任 | 490148863@qq.com |
| 电话:13683660397 | 微信:13683660397 | |
| Mary | 矿产贸易总监 | 1529169438@qq.com |
| 电话:17310657953 | 微信:ha15313128283 | |
| 吕彦锦 | 翻译 | 3602237436@qq.com |
| 电话:15701297623 | 微信:suntrans_6787 |
|
打造中国地质矿业翻译领军品牌
阳光创译的核心定位已经由最初的“阳光创译=矿业翻译”——中国地质矿业翻译领军品牌逐渐延伸扩展成“阳光创译=中国国际矿业服务大平台”,涵盖矿业翻译、矿业会展、矿业咨询、矿业猎头、“一带一路”矿业商会、矿业媒体等国际矿业服务板块。
文章版权声明:本文来源 :龙旺地矿集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不代表阳光创译立场,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各位阅读者交流参考之目的。本号所转载内容没有任何商业宣传目的,仅供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主编删除(主编微信:suntrans2008),另外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立刻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尽请谅解!
商务合作:请加编辑微信suntrans2008(添加时请您标明“公众号商务合作”意向);联系电话:15313128281
图片版权声明: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或者对版权有疑问,请联系邮件1943581358@qq.com,我们会尽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