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人注意了!一项关乎万千矿企生死存亡的重磅政策即将落地!2026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原2017年版解释同步废止。其中最让矿业圈振奋的,莫过于明确规定:因出让人原因导致矿权人受让矿权后无法取得矿业用地开展勘查、开采的,有权解除矿权出让合同!
Attention, mining professionals! A major policy with life-and-death implications for thousands of mining enterprises is about to take effect! Starting from February 1, 2026, the newly released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Mineral Resource Dispute Cases" will come into force, while the 2017 version will be simultaneously abolished. What has most excited the mining community is the explicit provision that if, due to reasons attributable to the transferor, the mineral rights holder is unable to obtain mining land for exploration or extraction after acquiring the mineral rights, they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mineral rights transfer contract!
这意味着,困扰行业多年的“矿合法、地不合法”窘境终于有了明确的司法解决方案。那些曾因拿不到用地手续导致项目停滞、投入打水漂的矿企,终于有了合法的退出和维权路径。今天,我们就来全面拆解这项新规的核心要点、对行业的深远影响,以及矿企该如何应对。
一、直击行业痛点:“有矿无地”有多难?矿企的血泪教训太深刻
在新规出台前,“矿权在手,用地难求”是无数矿企的心头病。我国作为矿业大国,矿业权最多时达十几万个,但矿业用地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许多矿企陷入“矿合法、地不合法”的尴尬境地,轻则项目停滞,重则面临处罚、拆除,巨额投入付诸东流。
这样的血泪教训在行业内比比皆是:西北某地勘单位好不容易发现一处大型铁矿潜力区,取得探矿权后刚开展工作,勘查区域就被划入自然保护区,项目被迫中止,前期投入全部泡汤;华北某砂石矿企投入巨资取得采矿权、建成生产线并完成生态修复后,却因矿区被划入水源地保护区陷入长达四年的停摆,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南方还有矿山因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长期使用临时用地,按要求建成安全监控和全封闭生产线后,又因违反临时用地不得建固定建筑的规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更无奈的是,以往遇到这类问题,矿企往往投诉无门。拿到矿权却拿不到用地,项目无法推进,想退矿权又缺乏明确依据,只能硬扛损失。而随着新《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施行,“矿地一体”改革逐步推进,此次最高法新解释的出台,终于为解决这一核心痛点提供了司法兜底。
二、新规核心解读:这5大要点,矿企必须逐条吃透
此次最高法新解释共23条,除了核心的“用地难可退矿权”条款,还有多项内容与矿企切身利益相关,其中这5大要点最关键:
1. 核心突破:用地无法取得,可解除矿权出让合同
这是新规最重磅的内容!解释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矿权出让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若因出让人原因(比如政府规划调整、未统筹用地指标等),导致受让人(矿权人)受让矿权后不能依法取得矿业用地开展勘查、开采的,受让人有权请求解除矿权出让合同。
简单说,以后再遇到“拿矿却拿不到地”的情况,矿企不用再被动承受损失,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拿回相关投入。这不仅保障了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倒逼出让方在出让矿权时,提前统筹好用地规划,避免“拍脑袋”出让。
2. 矿权流转更顺畅:合同效力不再受转让审批限制
新规明确,矿权转让、出资、抵押或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除国家另有规定、出让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这一规定简化了矿权流转的法律障碍,降低了交易风险,有利于矿业权市场的盘活和优化配置。
3. 公益收回/退出保护区:必须依法补偿
对于矿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因管控要求退出自然保护地的,新规明确作出收回或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为矿企应对政策调整带来的损失提供了明确的补偿依据,避免“无偿退出”的不公平情况。
4. 生态修复到位有保障:避免重复追责
新规特别规定,已经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完成修复并验收合格的矿权人,除有新的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同一勘查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条款鼓励矿企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避免了“修复完还被反复追责”的后顾之忧。
5. 明确无效情形:这些合作勘查开采行为不受保护
新规清晰界定了多种合同无效情形,比如对未设置矿权的矿产资源实施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矿企在开展合作前,务必核查相关资质和区域限制,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损失。
三、实操建议:矿企该如何应对?这3件事必须马上做
新规2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对矿企而言,与其被动等待,不如主动应对。结合新规要求和行业实践,建议矿企重点做好这3件事:
1. 新矿权投资前:先查用地可行性,避免“踩坑”
今后受让新矿权时,一定要把用地可行性作为核心评估指标,不能再只看资源储量。重点核查矿区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水源地保护区等限制区域,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出让方是否能明确用地保障方案。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用地可行性论证,主动掌握主动权。
2. 存量项目梳理:对照新规排查风险,及时维权
对于已经取得矿权但用地手续尚未落实的存量项目,要立即对照新规梳理情况:若因出让人原因导致用地无法取得,可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新规施行后依法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若涉及生态修复,尽快完成修复验收并留存好相关凭证,避免后续纠纷。
3. 合同条款优化:明确用地责任,降低风险
在签订矿权出让、转让、合作等合同时,要主动增加用地相关条款,明确双方在用地保障、规划调整、补偿标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比如在出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承诺用地指标落实,若因出让方原因导致用地无法取得,明确约定退款、赔偿等责任,从源头降低风险。
四、行业影响:“矿地一体”成趋势,矿业发展更规范
此次最高法新规的出台,不仅解决了矿企的燃眉之急,更将推动矿业行业迎来三大变革。对此,深耕矿业领域多年、拥有丰富跨国矿业项目实操经验的阳光创译吕国博士给出专业解读:“这一新规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了长期以来‘矿权与用地割裂’的制度壁垒,为矿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关键的司法保障,其带来的变革将是系统性的。”具体来看,三大变革体现在:
一是“矿地一体”供应模式将加速推广。新规倒逼地方政府在出让矿权时统筹考虑用地规划,避免“先出让矿权再解决用地”的短视行为。此前自然资源部推行的“矿权+土地”组合出让模式(如海域砂石“两权合一”)将得到更广泛应用,实现“拿矿就能开工”,提升矿业开发效率。
二是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新规降低了优质矿权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资金实力雄厚、合规意识强的大型矿企整合资源;而那些盲目拿矿、忽视用地风险的中小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行业发展更趋规范。
三是生态保护与矿业开发更趋平衡。新规既保障了矿企合法权益,也通过明确生态修复责任、限制保护区内开采等条款,强化了生态保护要求,推动矿业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吕国博士补充道,从国际矿业发展规律来看,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平衡是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前提,新规将生态修复责任与矿企权益保障相结合,既避免了“重开发轻保护”的老路,也打消了矿企履行生态责任的后顾之忧,这与全球绿色矿业的发展趋势高度契合。
结语:政策兜底,矿业发展更有底气
从2025年7月新《矿产资源法》施行,到此次最高法新解释落地,我国矿业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吕国博士强调:“这一系列政策的密集出台,标志着我国矿业发展已从‘规模扩张’阶段全面转向‘规范提质’阶段。‘矿权人不能取得用地可退矿权’的明确规定,终于为矿企解开了‘有矿无地’的枷锁,让矿业投资更有保障、更具确定性,也将引导市场资源向优质矿权和合规企业聚集。”
对于矿企而言,新规既是保障也是约束。吕国博士结合行业实践给出建议:“矿企不能只被动享受政策保障,更要主动适应规范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用地纠纷、补偿协商等问题上拿出合规意识;另一方面要严守生态保护和合规经营底线,将合规管理嵌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全流程。”随着“矿地一体”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矿业行业将告别“野蛮生长”,进入规范、高效、绿色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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