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四十三年来首次全面修订
2026 年 6 月 26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第七十七号主席令颁布,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商标法自 1983 年施行以来,先后于 1993 年、2001 年、2013 年和 2019 年进行了四次修改。此次是商标法实施四十余年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首次由"修正"升级为"修订",体现了中国商标立法从局部调整向系统重塑的转变。
新商标法从原有的 8 章 72 条扩展至 9 章 87 条,在规制恶意注册、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完善商标代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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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第一时间为您梳理此次商标法修订对商标申请人的影响。
一、商标公告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商标异议窗口收窄
这是新法中对商标注册实务影响极为直接的程序性变化。
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新法将其压缩至两个月。这一个月的缩减看似微小,实则对品牌权利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申请人而言,获权周期整体缩短,从提出申请到正式注册的时间预期将相应压缩,商标布局的落地效率提升。
对在先权利人而言,监测和异议的响应时间窗口收窄。如果您的品牌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知名度,却尚未对竞品申请建立系统性监测机制,则在新法施行后,一旦有人抢先申请与您品牌近似的商标,留给您发现并提出异议的时间将比以往更短。
提示:申请人在做商标布局规划时,应将公告监测纳入品牌管理的常规动作,而非被动等待通知。
二、新法第五十四条——这些商标申请行为,或将面临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新法中专门针对商标申请行为的全新处罚条款,在现行法律中并无对应规定,是 2026 年修订最具震慑意义的新增内容之一。
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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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商标违反第 15 条、16 条第 1 款仍然申请注册。
其中第 15 条的内容包括「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俗称“心机商标”)、「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抢注热门事件词汇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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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第 19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第 19 条的内容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俗称“囤积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新法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替换了原草案中"恶意"的表述,认定标准更为客观清晰,执法机关判断的自由裁量空间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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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违反本法第 21 条(抢注驰名商标)、22 条(关系人抢注商标)、24 条(抢注在先权益商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这意味着以后申请“心机商标”、囤积商标、抢注他人享有正当权益的商标等行为在新商标法框架下将面临直接的行政处罚风险,一旦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商标执法部门有权直接给予警告并处最高十万元罚款,而无需等待司法程序启动。
提示:此条款的落地,标志着商标执法的关口从"注册后处理"前移至"申请阶段干预"。对于合理经营需要之内的多类别、多商标布局,仍属正当的保护策略。
三、商标使用义务强化——注册商标不用等于放弃
新法在多个条款中系统强化了商标使用义务,确立了商标"注册是起点、使用才是归宿"的制度导向。
新法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强化了商标撤销机制。
此外,第七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时,若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权利人不能提供实际使用证明且不能证明因侵权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注册商标若长期处于"躺平"状态,不仅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即便维权时持有有效注册证,也可能因无法举证使用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注册商标的跨境保护——出海企业的新制度支点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为中国企业驰名商标在境外遭遇抢注和侵权时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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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新法进一步规范跨境商标代理行为,对通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境外商标事务的行为强化监管,防止恶意抢注、违规代理等问题向境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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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或计划布局海外市场的企业,上述条款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路径,但仍要强调:境外驰名确认属于事后救济机制,而提前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或当地直接申请进行主动布局,始终是成本最低、效果最优的策略。
应对建议
此次商标法修订距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建议申请人和品牌持有人从现在起着手以下几点准备:
第一,缩短公告监测周期。公告期由三个月压缩为两个月,品牌权利人应将近似商标监测纳入常态化工作,确保有足够时间响应并提出异议。
第二,审查现有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机制在新法下得到进一步强化。对于持有多件注册商标的企业,应梳理哪些商标存在长期未使用的情形,及时整理使用证据或决定是否维持。
第三,评估历史申请是否存在"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情形。第五十四条新增了对恶意申请的行政罚款,建议企业主动自查历史申请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梳理。
第四,审视商标文字与实际商品的对应关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心机商标"处罚适用于使用环节,企业应主动排查商标使用中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公众"的情形。
第五,出海企业优先启动海外商标布局。新法提供了驰名商标境外确认机制,但"事先布局"远优于"事后维权",建议在进入目标市场前完成当地注册。
第六,选择合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新法大幅提升了违规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同步传导至委托人。建议持续选择提供合规、透明服务的机构,共同为您的品牌在新法框架下做好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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