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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 市场监管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重点关注 | 市场监管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中安和谐集团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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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1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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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4月21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附一图读懂)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标准组织等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日前,总局组织修订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助力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大家了解更多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发布会邀请到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先生、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先生、标准技术司副司长王玉环先生、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李治平先生,请他们介绍整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感兴趣的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


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市场监管部门、对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等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这次修订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厘清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以及采标主体的范围。二是明确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三是强化了遵守版权政策的相关要求。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从三个方面推动《办法》的落实落地:一是强化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有关采标工作的监督。二是推动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人才等方面加大对采标工作的支持力度。三是系统开展宣贯培训,及时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营造积极实施采标国家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此,我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采标国家标准”的概念。采标国家标准,即采用国际标准并将其内容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实际上,我们还有部分国家标准是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制定的,而非采用国际标准。我先简要介绍这些内容。谢谢大家!



中国质量报记者提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


党的二十大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采用国际标准提出量化目标的要求,强调“2025年实现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85%以上”。同时,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组织进一步强化成员严格履行版权保护义务的要求。现行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不再适应当前标准化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是公认的国际标准,《办法》明确,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上述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同时规定,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考虑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版权政策明确要求成员国采用其发布的标准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办法》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是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职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三是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要求。为提高采标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办法》规定了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优先采用基础性标准,减小与国际标准差异等要求。


四是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的制度要求。制定采标国家标准首先应满足制定国家标准的相关程序,同时应满足制定采标国家标准的特有要求。《办法》增设对国际标准的动态跟踪、适用性分析、验证等预研工作要求,细化了对评估、起草、审核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同时《办法》明确缩短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加强采标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实施效果评估、更新等相关内容。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作为WTO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的成员,我国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和技术规则对接、履行国际义务,彰显中国的责任担当。请问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是如何体现上述要求的?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或标准要尽可能以相应的国际标准为基础。这是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国际国外对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关注度显著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不断增强,国际标准范畴不断变化,ISO、IEC等国际标准组织对其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作为WTO以及ISO、IEC和ITU的成员,我国需要根据新形势不断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履行国际义务,彰显中国的责任担当。


新修订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在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对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文本公开等方面明确了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版权政策的要求。此外,对于部分行业领域来说,存在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未制定相关标准或制定发布的标准与我国国情不适用,而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更符合我国实际需求的情况。考虑到不同国际国外组织的版权政策中通常会规定采用政策及规则,而对于我国是否可以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也应遵守相应组织的版权政策。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提问: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均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定位有何不同?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过程中如何适用?有什么新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王玉环: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针对国家标准管理的一般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是专门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特殊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要求,以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立足我国国情,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版权政策,有效衔接《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总局规章为定位,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加强全过程管理、明确特定要求,是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特殊法。


制定采标国家标准应首先满足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同时满足采标国家标准制定的特定要求:


一是增加对国际标准的动态跟踪、适用性分析、验证等预研工作要求。明确对国际标准动态进行跟踪、通报的责任主体和时限,明确国际标准适用性分析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内容,鼓励开展验证并明确验证内容,以确保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二是增强评估、起草、审核等环节工作要求。立项评估时,需评估国家标准立项的基本要求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等;起草标准时,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即《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报批审核时,重点审核适用性分析情况、标准编写规范性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是缩短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是增加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问题和修改建议。



中新社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办法》给出了国际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界定。请具体解释一下可以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范围是什么?与之前版本相比较有哪些变化?有哪些考量?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李治平:


《办法》明确规定可以采用的国际标准的范围为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2001年版的《办法》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且国际标准的范围包括ISO、IEC和ITU制定的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这是老《办法》的规定。


考虑到ISO已不再确认和公布其他国际组织,ISO、IEC和ITU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并且ISO和IEC明确要求成员国采用ISO和IEC发布的标准为国家标准。为了适应国际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新的形势,《办法》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限定在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不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将可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发布的标准范围限定为国家标准,不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标准为国家标准的要求。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要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让企业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会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这对于企业发展会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司长肖寒:


在新修订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鼓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积极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关方参与采标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原则,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政策、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应用采标国家标准是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通行证”。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常常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将国际标准作为评估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按照采标国家标准开展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以及按照采标国家标准开展服务的接待与受理、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各环节。例如企业设计产品时,需要依托产品标准明确设计规范等要求,确认原材料、零部件、接口或分类的相关标准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又如,在生产完成后,产品出厂或交付之前,企业还需要依据试验方法标准开展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


二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尤其是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应用采标国家标准较之于自主研发标准更具经济性和有效性,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重要方法,能使技术水平快速提升,追赶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存在给企业增加负担。谢谢!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

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

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

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

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

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

(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

(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

(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

(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

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

(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

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

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

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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