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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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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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