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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出台《标准》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标准》起草的总体思路和框架是?
设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用情形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三条是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用情形,共包含5类,其中大部分情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个别情形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许可和备案有明确要求;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许可和备案条件中,也明确了从事相关业务经营的经营者、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符合备案规定,是对相关市场主体从事运输服务的最基础要求。如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可能导致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法保障安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主要考虑是: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是保障运输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如企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主要考虑是:1)“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表明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安全技能明显不足,已构成安全隐患,如企业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途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则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容易导致隐患叠加、风险放大而诱发事故。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及《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中规定的一次计10分及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等,共14类。如驾驶员存在这14类情形中的一类,企业在未严肃处理的情况下仍安排其继续上岗作业,将纵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构成重大安全风险,易诱发事故。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设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七条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2.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3.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上述三类情形引发的后果均较为严重。未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容易导致乘客踩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容易引发列车脱轨事故,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保护区制度不到位的容易引发保护区结构垮塌事故,以上事故后果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另一方面,与重大风险范围保持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踩踏风险”“城市轨道交通载客列车脱轨相撞风险”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风险”三类重大风险,针对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即为重大隐患。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九条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主要考虑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可能导致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安全要求。为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主要考虑是:“一键报警”功能可确保乘客或者驾驶员在发生人身受到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报警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要求,网约车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设置一键呼叫功能。为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设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设置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部法制司、公路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科技司、应急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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