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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第2.2消防救援设施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前室以及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GB55037第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对于前室的有关要求,新规范同样做出了一些调整,一是前室直通室外的走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是单一的消防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较原规范没有变化,合用的前室使用面积要求仅说明了单个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条文如下:
GB55037,7.1.8.7(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GB50016,6.4.3.3(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一类高层住宅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按12.0m²还是6m²?
强制性条文被废止,是否意味着其不在具有规范的作用?其所援用的其他条文是否同样被废止?
有关专家在宣贯时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并不是直接作废不再执行,而是转换为普通条文,否则标准将出现大量空白,丧失完整性。
也就是说对于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情况仍应按12m²执行,公摊面积一点也不少。

一是将每层停靠改为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二是对于防水措施要求不应低于IPX5;三是在首层入口处,增加了设置明显的标识;四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由不燃改为A级,对标GB8624更加严谨;五是除了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外,增加了轿厢内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2022-5.3公共安全系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14.3视频监控系统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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