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胡军统
集团人力资源经理王冰
培训会议由集团人力资源经理王冰组织并主持,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胡军统做培训内容介绍。培训围绕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具体法律条文修订要点及重点关注事项等,通过新旧法条对比,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进入与流出、三会职能与董监高履职以及新《公司法》溯及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解读和深入剖析。旨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干部对新《公司法》的理解认识,为准确把握公司治理新动向,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供有益参考。

“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
原《公司法》中共计出现10次“半数以上”,其中与董事和监事相关的各为4次,与股权转让相关的1次,与股份公司发起人相关的1次。
新《公司法》下,除股份公司“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外,将“半数以上”全部调整为“过半数”。
《民法典》第1259条的规定,“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半数以上”包括了本数,即≥50%,
“过半数”则不包括本数,即>50%,
从实际应用来看,半数以上通过,表示公司决议时,支持的比例达到50%的时候,该项决议就可以通过。
但极端一点来看,该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假设支持和反对的都是50%的时候,该项决议明显不能通过。
新《公司法》采用“过半数”的表述,契合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避免了产生歧义和争议的出现。
“罢免”改为“解任”
学理上一般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委任关系,与经理之间是聘用关系。新《公司法》中,解除董事职务称为“解任”、解除高管职务称为“解聘”。
“签名、盖章”改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民法典》第490规定,“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任选其一即可代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标志。新《公司法》将“签名、盖章”改为“签名或者盖章”,是与《民法典》的衔接。
“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原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成为“股东会”、股份公司则成为“股东大会”,新公司法中统一称为“股东会”。
“大”字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地位没有本质区别。
事实上,股份公司的人数不一定就比有限公司的多,比如一些大型的有限公司,再比如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变化。
新《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规模通常都是非常小的。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股份公司称“大会”明显不妥当。
统一叫做“股东会”符合客观实际,是立法务实的体现。
“一人公司”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原《公司法》中,一人公司规定在“有限公司”的章节中,一人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
新《公司法》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与前文不同,这里不仅只是称谓变化、词义的精准化,还是对公司制度内涵的重大调整。比如:
1)一人公司的形式不再局限于有限公司之下,股份公司也可以只有一个股东。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一人公司,数量不受限制。
3)不再要求:一人公司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国有独资公司”不属于“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新增“国家出资公司”。
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与一人公司类似,“国有独资公司”不再局限于有限公司之下,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般而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是国资委,事实上,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并不限于国资委,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出资人。
新《公司法》使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更加规范。
“执行董事”改为“董事”
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执行董事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的权利过度集中、决策不够民主。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提法,可以使“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权更加清晰,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提高决策效率。
“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扩大
原《公司法》的选任范围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
新《公司法》的选任范围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所谓“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应该是除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以外的内部董事,也就是说,董事长和执行董事以外的其他内部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上做了进一步扩大。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是一个组织,一般就是指公司本身;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成年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所以两者不是全称与简称的关系。
另外,法人代表也包含临时的、专门事项的代表,故不宜用“法人代表”简称法定代表人。如果非要简称法定代表人,就称为“法代”吧。
股权与股份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章程规定与章程约定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必须与应当
执行董事与单一董事、唯一董事
股东会与股东大会
半数以上与过半数
国家出资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罢免与解任、解聘
同意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部分 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1.议事规则

第二部分 董事会决议

二、过半数通过
1.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2.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3.对经理授权;
4.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上市公司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6.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8.国有独资公司,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的部分职权;
9.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0.公司与其持股90%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董事会决议;
11.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股东会不决议的;
1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13.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5.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16.决定召开股东会;
三、经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17.董监高自我交易;
18.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19.董监高同业竞争;
20.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1.分配利润;
第三部分 监事会决议
一、决议规则

第四部分 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五部分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六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
过半数(超50%)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事项汇总
01
有限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其他过半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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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张表记牢:新《公司法》时间效力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差异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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