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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
《化工企业氯气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2、增加了危险区域人员数量的要求(见4.2.2、4.2.3);
3、增加了异常工况处置要求(见4.2.4);
4、增加了使用碳钢材质的氯气管道作业时温度限制的要求(见4.2.5);
5、增加了液氯钢瓶充装前进行抽空的要求(见4.2.9);
6、增加了证实方法(见4.4、5.5、6.3和7.10);
7、更改了排出三氯化氮设施的要求(见5.1.1,2008年版的4.6);
8、增加了电解装置事故氯吸收装置的要求(见5.2.3);
9、增加了分组电压超限报警联锁的要求(见5.2.5);
10、增加了控制湿氯气温度的要求(见5.3.5);
11、增加了液氯气化应采用全气化工艺的要求(见5.4.1);
12、增加了液氯储罐区应设置SIS的要求(见6.1.2);
13、增加了事故氯吸收装置泄漏量应考虑的因素[见6.1.3b)];
14、更改了储罐气、液相工艺接管双阀设置的要求(见6.1.6,2008年版的6.3.2);
15、增加了氯气泄漏应急处置的要求(见第7章);
16、增加了配备应急物资的要求(见7.2)。
适用范围有了较大变化: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和使用氯气的化工企业。
注:本文件所指氯气包括液氯。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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