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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通用实施规则》)和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这是我国首个系统性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文件。该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构建全国统一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工作取得关键突破。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现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25年3月17日
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 (试行)
目的是规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通用要求,与专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适用于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产品可参照使用。该认证以产品碳足迹量化为基础,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实现持续的自主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本文件所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是指以产品碳足迹量化为基础,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的自主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需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开展活动,重点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获得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资质及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试点资格。
建立并实施符合相关标准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数量和专业经历的专职认证人员。
具备10名(含)以上具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但不限于实质参与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科研课题、标准制/修订、排放因子数据库研究、量化与核查、结果评价或报告编写等工作经历。仅有温室气体核查员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不能认定为专业工作经历。
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资信良好,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持续具备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
认证人员应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的行为。
认证依据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认证模式为初始检查 + 产品碳足迹核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单元原则上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同一规格型号作为一个单元,生产场地不同时,作为不同认证单元。具体要求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包括认证委托、受理、认证策划、文件评审、现场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等环节。
对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条件有明确规定,认证委托人需提交一系列委托文件。
认证策划需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组构成及认证时限等。
文件评审、现场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要求和规范,如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等,产品碳足迹核查需依据相关指南和标准实施。
监督方式和频次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监督内容包括企业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降碳计划实施情况检查等。
监督结果的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不符合的则按相应情形处理。
委托文件要求
(1)认证委托书(需明确产品名称、种类、规格型号等必要信息);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不一致时,需提供委托关系证明。当委托人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与生产者(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7)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计量设备清单、投产日期及产能信息,涉及多地址生产的应分别提供;
(8)产品生产的原、辅材料清单;
(9)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数据和信息采集清单(在专用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10)产品降碳方案或计划,应至少包括具体产品的降碳措施;
(11)生产企业按本文件附件 1《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相关管理文件或目录;
(12)其他必需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获证后监督保持有效性,到期需延续使用的,需提出延续委托,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编号规则等有明确规定,证书的变更、注销、暂停、撤销及恢复等情形也有详细规定。
获证企业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标识样式及使用要求明确。
认证机构应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按标准向认证委托人收取费用。
认证机构需按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并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前提下,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执行方案
认证机构要依据能力要求,确保自身具备相应资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及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等,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保持良好资信,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负责。
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使其满足基本能力要求,具备从事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根据具体产品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专用实施规则,明确认证依据、认证模式及认证单元划分的具体要求。
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交委托文件,确保自身及生产企业等符合相应条件。
受理:认证机构对委托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认证策划:认证机构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组构成、认证时限等,确保认证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文件评审:认证机构依据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判断是否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并提出整改要求。
现场检查:检查组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企业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生产场所,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产品碳足迹核查:依据相关指南和标准,对产品碳足迹进行核查,包括数据收集、数据质量评估、产品碳足迹量化等,确保核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编写核查报告。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综合评价文件评审、现场检查、产品碳足迹核查结论及相关资料信息,作出认证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在认证有效期内,按照专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情况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对外公布。
监督内容涵盖企业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产品碳足迹核查、降碳计划实施情况等多个方面,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编号规则颁发认证证书,明确证书的有效期、保持、变更、注销、暂停、撤销及恢复等管理要求。
获证企业按照要求正确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确保标识的使用符合国家认监委和发证机构的管理要求,不得违规使用。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4)暂停认证证书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
(5)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6)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识的;
(7)提供虚假资料、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8)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公示,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
认证机构及时、准确地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信息,并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及认证结果等有关信息。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认证工作的质量。
认证委托人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按照要求整改不符合项等问题。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企业保证能力要求》
职责
企业应规定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企业得到有效建立、实施和保持;
(2)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影响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的重要因素,以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3)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及时跟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依据和实施规则的变化,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4)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或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使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标识和证书,确保加施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标识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文件和记录
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2. 企业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 企业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要求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3年。
4. 企业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如碳排放核查报告、供应链产品碳足迹报告、第三方环境监测报告、企业生产报表、物料平衡表、检验、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外购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发票凭证、统计报表、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
认证变更批准信息、产品质量、环保投诉及处理结果以及其他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等。
采购控制
1.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采购过程加以控制,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2. 企业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3. 企业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企业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账等。
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控制
1. 在确保采购的关键件、能源与资源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保证认证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关键件(指对产品碳足迹具有显著影响的原材料/组成部件等)、能源(化石能源、电力、热力和冷力等)和资源(水、矿物等)的来源、获取方式、种类的选择与控制;
(2)对生产者(制造商)及经销商的选择与控制;
(3)关键件、能源和资源的碳足迹及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获取及准确性的判断与控制。
2. 企业应保存关键件、能源和资源运输的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方式、运输总量、运输距离等。
3.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能源和资源的检验报告,如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矿物含碳量等。
4.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件,企业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生命末期过程
1. 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范围包括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时,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按照产品碳足迹重要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及相关措施对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施加影响,并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2. 企业应对影响认证产品碳足迹的生命末期过程施加影响或进行引导,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生命末期产品的收集、包装和运输;
(2)再利用和回收准备;
(3)生命末期产品的拆解;
(4)破碎与分选;
(5)材料回收;
(6)有机物回收(如堆肥、厌氧消化等);
(7)能量回收和其他回收过程;
(8)焚烧和底渣分选;
(9)填埋、填埋场维护和促进分解的排放(如甲烷等)。
3. 必要时,企业可制定相应措施减少产品的生命末期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如通过对生命末期产品的关键件,以及产品在生命末期产生的物质及能量进行回收利用等方式,持续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
不符合控制(节选)
对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未得到有效保持,认证结果即时失效,获证组织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重新进行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计划外变化导致产品碳足迹量化增加10%以上,且此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以上;
(2)因计划内变化导致产品碳足迹量化增加5%以上,且此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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