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
2024年09月初至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2块广告灯箱中使用了“林清轩 山茶花抗老修护专家”的广告宣传字样,同时2块广告灯箱中分别有当事人销售的“林清轩 山茶花修护平衡精华肌底液”、“林清轩 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化妆品的图文描述。至2024年10月24日,当事人停止使用“山茶花抗老修护专家”字样。“林清轩”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商标,上述品牌系列化妆品均无抗老功效。
当事人提供了由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抗老修护专家”专家评审结论》(以下简称《评审结论》)。同时当事人出具了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作出的《证明函》及由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作出的《关于同意成立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的批复》(中抗衰会[2021]18号)(以下简称《批复》)。《证明函》表示:“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认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具备化妆品认定与评价能力,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上海林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老修护专家”专家评审结论文件,为本会认可的结论。”《批复》表示:“经我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同意成立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
经查询,中国抗衰老促进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信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咨询服务。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及其同意成立的中国抗衰老促进会化妆品产业分会不具备化妆品功效评价与认定的业务范围。同时,北京国妆科创自然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对化妆品的认定与评价不应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规定的功效宣称范围。故其出具的《评审结论》不能作为当事人宣传“抗老”功效的科学依据。
另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放置有“护理体验 深层清洁 98 提拉拨筋58 抗衰慕斯118”字样的广告牌,广告牌中的内容是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的生活美容服务,其中“抗衰慕斯”服务项目在服务过程中使用“林清轩山茶花多肽抗皱弹嫩修护面霜”和“林清轩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两款化妆品。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林清轩山茶花多肽抗皱弹嫩修护面霜”的功效宣称为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林清轩山茶花抗皱修护精华油”的功效宣称为滋养、修护、保湿、抗皱、紧致、舒缓。上述两款化妆品均无抗衰功效。
2025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21234.5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上海春椿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为孙来春,为上海林清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公司。孙来春为林清轩品牌创始人。
化妆品功效法律法规现状
时代消费实验室了解到,“抗老”“抗初老”“抗衰老”等功效宣称不是《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禁用语、可宣称用语,不属于《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中列举的功效宣称。也就是说,“抗老”“抗初老”“抗衰老”等功效宣称处于无法备案,无法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无法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没有权威的试验技术导则,但实际部分品牌自行开展实验测试,大部分化妆品品牌在实际销售中大量使用的情况。
以“抗老”“抗初老”等为关键词,在京东、淘宝、天猫、拼多多、抖音商城、快手、小红书等平台搜索,均有多个相关品牌和产品推荐。
以京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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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抖音商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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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红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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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淘宝商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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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现状
通过查找、分析典型案例的形式,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对“抗老”“抗初老”“抗衰老”等功效宣称的处罚,散见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处罚的案例。
关于上海欧蔚梵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对商品的功能表示不准确的广告案
2022年1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该案,对于当事人在商品网页广告中,在产品标题中使用“抗衰老”广告语,在广告图片中使用“持续抗老紧致”的广告语的行为,依据《广告法》作出处罚,构成了发布的广告对商品功能表示不准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对商品的功能表示不准确的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监局处罚3万元。
处罚依据是尽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海外实验报告数据显示,该商品对皮肤的皱纹的长度、深度、体积均有减少作用,但报告中没有该产品具有“抗衰老”相关依据或试验数据。且该产品目前未在国内进行检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具有“抗衰老”功能的检测报告。该产品的“抗皱”功能仅针对皮肤老化进行改善,不能以偏概全称之为“抗衰老”。当事人为推广产品、增加销量,在该产品没有“抗衰老”功效的充分科学依据时,将这款产品的“抗皱”功能宣传为“抗衰老”,对商品功能的表示不准确。
杭州泊律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当事人于2022年4月起通过抖音店铺销售一款眼霜产品,抖音页面展示的商品名为“英国eternaleaf/泊律诗胶原舒纹眼霜抗初老淡化细纹提拉紧致”。2022年9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该案,对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eternaleaf泊律诗旗舰店”进行网上核查,发现此商品的抖音页面对该眼霜产品宣称“胶原赋能,高效抗衰”“抗初老”“抗老”“轻松3步,高效抗衰老”“专注肌肤抗老”等功效用语。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该眼霜产品实为一款普通化妆品,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知,该眼霜的化妆品备案资料显示,并无上述功效宣称作用,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依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又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该案。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又妍旗舰店”发布“又妍抗糖水光护肤十三件套精华水精华液面膜面霜抗衰祛黄提亮淡纹”“抗老、促进微循环”等化妆品宣传内容,对“抗糖、抗衰老、祛黄、淡纹”等功效无相关证明材料,是当事人作了虚假的宣传介绍,构成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