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闪达君和大家聊聊
取暖补贴和自采暖补贴那些事儿~
大家常说的取暖费、供暖补助等指的就是冬季取暖补贴,这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

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
能够获得取暖补贴的主体以及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省市规定也不相同。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在北京享有取暖补贴的主体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的规定: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区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对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以外的单位,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这些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相关约定。因此,这些企业对是否发放取暖补贴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明确提到了“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
对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以外的单位,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这些用人单位若因为“取暖补贴”与职工发生纠纷,如果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自己该项费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补贴,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关于取暖补贴没有约定,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取暖补贴,且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适用《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含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发生取暖补贴争议时,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