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今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为议题,发布了《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
为什么该报告重要到可以定调互联网金融?原因有几点:
第一,该发布机构前身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研究成果的政策价值历来很高;
第二,该报告由中央网信办信息服务管理局牵头,已确定为每年发布一次的常设项目;
第三,该报告研究过程吸收了大量监管层领导、从业人员和学者和意见,近一年的研究过程带有总结性质。
在《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报告(2015)》中,互联网金融被划分为四个大类、14个子类:
1.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包含三个子类:互联网银行、互联网券商和互联网保险。
2. 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包含四个子类: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小额商业贷款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3. 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包括两个子类:P2P和众筹。
4.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五个子类:在线投资社交、金融产品搜索、个人财务管理、在线金融教育和个人信用管理。
上述分类中,与以往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把P2P和众筹放在单独一类中,并使用『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这样的中性描述,厘清了互联网金融众多模式的边界。有以下三个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P2P和众筹长期利好。原因是两者没有被归入金融信息服务。如果要求P2P和众筹与风险经营彻底分离,成为单纯的信息流转平台,固然不会产生用户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资产纠纷,可同时也会降低这两种新型融资模式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在我国金融体系必须从银行独大转向多元化金融生态的大背景下,这样的选择具有现实合理性,但也同时大大提高了监管难度。想要避免这样的困境,重点是提高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监管水平。
第二,P2P和众筹短期利空。被拎出来单独组成一类,而不是与小额贷款和消费金融归为一类,P2P和众筹单独享受特殊监管关照的可能性非常高。不归入“传统”和“全新”这两个已经足够覆盖所有模式的定义,有点像面对存量改革时常用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可以为新的监管方式改革留下了足够发挥的灵活空间。
第三,互联网金融还远没有定型,随着各种模式的新陈代谢仍然有新机遇。例如,在区块链技术逐渐被互联网金融各个分支学习借鉴的同时,比特币本身却在陷入越来越多的争议,互联网货币也没有被列入定义的子类。未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区块链技术的影响力或将超过最早引入该技术的比特币。
随着官方最高规格互联网会议对互联网金融的正式定名、定义、定位,整个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天花板”都逐步清晰地展现出来。如何在若隐若现的红线之间取得增速与安全的均衡,将是创业者和从业者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最大挑战。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在论坛开幕致辞中表示,央行正在加快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办。
郭庆平指出,在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措施层面,保监会已经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也正在积极推进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加快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筹办工作。
下一步既要顺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趋势,支持并且规范第三方支付、众筹和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同时又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转变发展方式,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型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文章转载自:IFA互联网金融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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