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工作中,上级纪检机关受人员少、任务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经常从下级单位借用人员。在解决力量不足、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常年借用、借而不调的问题,影响借调人员的个人和所在单位正常工作开展;也容易促使借用单位部分人员乐于当甩手掌柜,发生依赖借调人员承担主要工作的情形;更加严重的是个别借调人员以上级机关名义,到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办私事等问题。
《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对借调人员监督管理作出系列规定。

借调人员的鉴定材料,要“以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名义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以杜绝审查组在鉴定上存在“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等现象。此外,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有针对性的释放出纪检机关“正人先正己”的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