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工作,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员工差旅费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检查、调研、汇报工作或会议、培训等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常驻地是指本单位所在的市、县等,各单位可依据各自情况自行定义常驻地以外地区。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员工出差应按管理权限报批。出差审批单必须明确出差天数、地点和任务,并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员工出差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备注:
1. 领导层成员包括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股份公司管理层成员、集团公司副总师及相同职级人员。
2.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局级干部执行高级管理人员标准。
(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员工出差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订购折扣票。对于同时具有头等舱和公务舱的机型,高级管理人员乘坐公务舱。科级及以下员工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遇到紧急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升舱的,应说明原因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所称单位领导,是指总部机关和所属企业具有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的处级及以上领导。
第七条 抵达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在确保安全、保证工作的情况下,出差人员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所属企业已集中统一投保意外伤害险等险种的员工,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员工出差住宿,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一)住宿标准执行下表规定:
备注:
1.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特区仅指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和海南省。
2. 本办法所指的沿海开放城市仅指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等10个沿海城市。
(二)员工出差住宿应当在对应类型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系统内宾馆。出差地没有系统内宾馆的,可选择安全、便捷的系统外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员工出差如遇重大会议、重大赛事、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影响,住宿费超出上限标准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制定统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定期调整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下表:
第十四条 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对方单位未提供伙食的,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和抵达出差目的地后因公发生的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一)赴系统外单位出差。员工出差天数在2天以内的(含2天),市内交通费在200元/人·次的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包干使用;出差天数超过2天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8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使用。
(二)赴系统内单位出差。各级机关员工赴所属企业出差,往返机场、车站、码头的(在途期间)交通费在200元/人·次的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或包干使用。
第六章 其他情况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七条 院士、技术专家、外部董事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士无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比照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二)集团资深高级技术专家、集团高级技术专家岗位人员,比照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三)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参加会议发生的会议费和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在途期间)的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参加系统内会议,按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不报销会议费和资料费。会议主办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议费和资料费。
(三)参加系统外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议费、资料费的,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和发票据实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员工经单位批准参加培训,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在途期间)的交通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按照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员工到外埠基层单位实习,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出差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往返机场、车站、码头(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实习标准执行。
员工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基层单位实习,不报销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员工到外埠基层单位实习,实习期超过半年的,每半年可报销一次往返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实习期不足半年的,只报销一次往返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员工调动发生的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员工调动工作,凭发票和工作调动函,按出差标准报销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至调入单位之间的差旅费。
(二)随同调动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可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执行,只报销单程路费。
(三)员工调动工作,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户按3,000元上限凭货物运输业发票及工作调动函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费用自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按照1,000元上限凭货物运输业发票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四)员工调动发生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临时借调人员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到上级部门或同级单位工作、未办理长期借调手续的临时借调工作人员,在借入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执行,由借出单位负责报销。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在同一地市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临时借调人员在借入单位出差,执行借入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由借入单位负责报销。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会议、培训或检查、调研、汇报工作等公务出差行为外,其他(如探亲、工伤或职业病就医等)出差行为涉及差旅费的,应按国家或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对相关费用票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出差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的订票费、退票费及改签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超标准的,超额部分自理;特殊原因造成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等有效审批单据、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员工出差应凭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发票或出差审批单等有效审批单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自带车出差的员工、驾驶员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员工出差发生住宿或城市间交通费而无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未经有效审批的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相关领导确保出差业务的必要、真实,财务人员确认票据的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标准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从事差旅活动,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第三十一条 员工出差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住宿,由接待单位承担差价的;
(二)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出差人员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但报销时仍领取伙食补助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应承担纪律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集团公司违规违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标准均为上限标准,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成本承受能力,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