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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骑红马读福柯《规训与惩罚》

我身骑红马读福柯《规训与惩罚》 真实影像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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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瘟疫模式采用一种精细的分割技术,是一个被规训的社会。瘟疫模式的特征在于:“一种广延性权力以一种确定无误的方式统治着每个人的肉体,使该城镇变得静止不动。这就是一个治理完善的城市的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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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着惩罚变化的是权力技术学中另一手段——规训手段的普遍运用。福柯讲述了纪律作为一种全新的支配方式,如何作为一种微观的权力形式施展权力并扩散到现代社会各领域,如医院、学校、军队和工厂。“规训‘造就’个人。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它特有的简单有效的手段。包括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

这些纪律的出现,标志着个人化的政治轴心被颠倒的时代。权力的行使所借助的是监视而不是盛大仪式,是观察而不是纪念性文字。

瘟疫状态代表了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对瘟疫的处理则变成了一种理想状态想象的依据。人们开始尝试用规训技巧应用于以麻风病人为其象征性居民的排斥领域(比如流浪汉、疯子、乞丐等)。“一般来说,一切实行对个人的控制的权力机构都按照双重模式运作,即一方面是二元划分和打上标记(疯癫/心智健全;有害/无害;正常/反常);另一方面是强制安排,有区别的分配。”(他是谁,他应该在哪里,他应该如何被表述)。直至今天布置在非正常人周围的、旨在给他打上标记和改造他的权力机制,都是由这两种形式构成,都间接来自这两种形式。

本文内容部分转自“媒影谈”,作者罗晗晓,有修改。


20世纪极富挑战性和反叛性的法国思想家。福柯的大多数研究都致力于考察具体的历史,由此挖掘出众多富有冲击力的思想主题,从而激烈的对现代理性话语进行自己反传统的批判;同时,福柯的行文风格具有鲜明的文学色彩,讲究修辞,饱含激情。

福柯的思想可以按照权力—知识—主体这三条轴线的发展线索,大体上分为三个发展阶段:60年代的知识考古学时期,70年代的权力谱系学时期,以及80年代的主体的伦理实践时期。福柯的权力谱系学批判的第一个成果就是《规训与惩罚》。它为尼采的“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给出了最好的注解。他发现并探讨了现代性给人类所带来的生存困境。这本书的研究过程可以看作是福柯对西方社会所倡导的理性精神进行揭露与批判的过程,但与其说他给我们呈现出一个悲观绝望的世界,不如说他正在带领读者探寻一个出口,一个通向自由的出口。

《规训与惩罚》副标题为监狱的诞生,介绍了从君主专制社会所采用的公开酷刑到现代规训社会所实施的规训化训练和监督,乃至最后监狱作为刑罚机构被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整个惩罚手段的演变。很多民众,乃至启蒙思想家都将之归结于现代民众反抗与推翻专制君权的重要成果与标志。但是,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对这 些观点进行了批判与反驳,福柯提出,以监狱为基础的惩罚机制事实上行使着一种规训化的权力,制造出驯服的肉体,而且这种规训体系本身就是统治阶级维持秩序与纪律,用以更有效地压迫底层阶级的工具


第一部分 酷刑


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


1、惩罚的变化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刑罚中出现了显著的变化,第一个进程是“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的消失”。
其中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层面上是酷刑的消失,即肉体已经不再作为刑罚的主要对象。在君主专制时代中,惩罚直接针对的是罪犯的肉体,通过绞刑架、断头台和裂尸刑等等方式增加罪犯肉体上的痛苦,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惩罚开始变得有节制,身体只是惩罚的一个工具或者说是媒介,肉体痛苦已经不再作为刑罚的一个必然的因素。
第二层面是惩罚的隐蔽性,惩罚日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一部分。这种变化意味着,惩罚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改变,他们已经不再是肉体,而是人们的灵魂;不仅仅是具体的罪行与行为,而且还包括罪行背后的精神与性格。
2、本书的宗旨与原则
福柯所著本书的宗旨就在于“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
在本书中,福柯遵循几个原则:
(1)不仅看到惩罚的消极方面,也看到积极方面,将其视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
(2)不仅将惩罚方式看做是立法后果或社会结果表征,而是视为其他行使权力方式的更普遍的领域里具有自身特色的技术,将其作为一种政治策略;
(3)不是将刑法史与人文史分别看待,而是将他们看作是“认识-司法”母体的衍生体,将“权力技术学”变成刑罚系统人道化和对人的认识这二者的共同原则;
(4)试图发现灵魂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及科学知识进入司法实践究竟是不是权力关系干预肉体的结构。
3、微观权力的概念及特点
传统权力研究从权力的中心入手,关注的是运行权力的核心部位,探究权力自上而下的路径,从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规律。这是一些宏观权力。
现代权力对人体展开全新的探究。肉体作为一种生产力而受到权力及支配关系的干预,只有它被征服和控制后,才能形成一种劳动力(比如,奴隶)。这种征服可以是暴力,可以是力量对抗的结果。这样就有可能形成一种有关肉体功能运作的科学。这被福柯形象的称为一种“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纪律是微观权力的实行途径。
4、权力-知识关系
福柯认为,“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起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福柯一再强调的“权力技术学”其实就是权力-知识关系强化互动的结果。一方面,各种权力(包括司法领域中审判权力、惩罚权力、规训权力等)借助自己长期摸索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知识谱系(包括医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得到不断巩固、细化,变得更加富于技巧、无微不至、令人信服;另一方面,后者也借助前者的淫威不断地巩固、丰富、强化自身“权力-身体-知识”,福柯的关注点在于“政治肉体”,“它们作为武器、中继器、传达路径和支持手段为权力和知识关系服务,而那种权力和知识关系则通过把人的肉体变成认识对象来干预和征服人的肉体。”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1、酷刑
何谓酷刑?首先,酷刑是一种技术,而并非一种无法无天的狂暴表演;其次,酷刑应当成为某种仪式的一部分;最后,公开酷刑是最引人瞩目的,其被设计成一场宣告胜利的凯旋仪式
作为技术的酷刑满足三项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死刑也是一种酷刑,因为它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存权,而且它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最后,极刑是一种延续生命痛苦的艺术,它把人的生命分割成‘上千次的死亡’,在生命停止之前,制造‘最精细剧烈的痛苦’。
酷刑属于肉体惩罚的一部分,从功能上讲,其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调查工具的酷刑,二是作为公开处决方式的酷刑。
2、作为调查工具的酷刑
纳入酷刑的法律仪式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向一切人宣告事实真相,“确立事实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绝对排他权力”。这就可以解释古时司法调查的两种仪式,一是宣誓,二就是酷刑。两者用以保证“真实”与“自愿”。不难看出,在调查中,酷刑的使用已经将调查与惩罚结合在一起了。
一种惩罚怎么能作为一种调查的手段呢?这必须回到古典司法产生真相的“真正”方式中去寻找。在真正的司法调查中,“每一个证据片段都会引起对疑犯一定程度的反感。对罪行的认定不是在所有的证据都汇在一起时才开始的。而是随着每一个可能使人认定罪犯的要素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逐渐升级的原则。当人们的推理达到某种程度时,人们就完全有理由展开一种具有双重作用的活动: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以获得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
3、作为公开刑罚的酷刑
在公开处罚中,肉体再次作为酷刑实施的对象,之前秘密调查程序中所揭示的一切,再次经由肉体做出公开的展示。作为政治仪式的公开处决。在古代法律中,犯罪行为除了冒犯了受害者,还被视为冒犯了君主,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君主的力量。“君主的物质-政治力量是通过法律体现的......在最普通的刑罚中,在最微不足道的法律形式的细节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活跃的报复力量。”由此,公开处决就具有一种“司法-政治”功能,“它是重建一时受到伤害的君权的仪式”,是“用于表现权力失而复得的重大仪式”,“它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使君权受辱的罪犯实施无坚不摧的力量。其宗旨与其说是重建某种平衡,不如说是将胆敢蹂躏法律的臣民与展示其威力的全权君主之间的悬殊对比发展到极致。”“公开处决并不是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4、人道的处罚为何会取代残暴的处罚?
福柯认为首要需要分析的原因是民众的角色问题。民众角色的转变。“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但在这种场面中,民众的角色是多义的。
民众的第一个角色是观众,见证的权利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民众的第二个角色是参与者。第三个角色中,成为否定判决、否定权力的攻击者。“这些处决仪式本来只应显示君主的威慑力量,但却有一个狂欢节的侧面,法律被颠覆,权威受嘲弄,罪犯变成英雄,荣辱颠倒。”第四,“最重要的,也是这些不利之处为何具有政治危险性的原因是,民众在展示罪恶的恐怖和无敌的权力的仪式中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那些受到刑罚的人,而且与那些人一样,民众感到自己比任何时候都更严重地受到不受限制的合法暴力的威胁。”因此,聚集在处决现场的民众成为一种间接的“受害者”。



第二部分 惩罚




1、有关人道的处罚取代残暴处罚的进一步讨论
(1)改革派的思路
18世纪后期,对公开处决的抗议越来越多,改革者提出了很多理由,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公开处决“为国王暴力与民众暴力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它是具有危险性的”,这是一种双重的危险。另外,改革者还提出来,“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西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
这显然是启蒙思想的作用,古希腊哲人普罗塔格拉斯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又重新被提出来,不过这次,人成了衡量权力的尺度。从历史上看,18世纪刑罚放宽的过程与一个历史时期同步,即犯罪的暴烈程度似乎减弱了。这是一个双重运动,却有着深刻的背景。
因此,改革的首要目标在于:“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许应该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
(2)非法活动与刑法改革
“非法活动”是该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福柯眼中,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属于特定人群的行动趋势,甚至是“当时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运作的一个条件”,即“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   
而在资本主义膨胀的早期,资本主义是需要逃税、走私等这些非法活动的,因此,对非法活动的态度由容忍变成了鼓励,比如走私。但是到了后期,情况发生了逆转,在这个时间段,社会从“司法-政治压迫”变成“剥夺劳动手段-剥夺劳动产品”,而犯罪的目标从人身变成了财产,这却成了资本主义所无法允许的,因此非法活动必须受到惩罚。
(3)惩罚权力的符号化
在刑法改革中,契约论是一种重要的理由。罪犯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契约,成为整个社会的公敌。因此,“惩罚权已经从君主的报复转为保卫社会了。”但是并非民众都同意对罪犯实施无节制的惩罚,这实际是另一种向至上权力的回归。因此,有必要给惩罚进行必要的限制。惩罚的落脚点究竟是过去——犯罪所造成的结果,还是未来——日常违法活动增加的可能性?这一点很快达成共识:“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的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也不再有仿效者。因此,惩罚应该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是形象化的公开“惩罚剧场”。
“在使用公开酷刑和处决的刑罚中,展示了制服罪行的君主权力。现在惩戒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而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倾向于颠覆整个现世性的刑事活动领域。”即一种从“形象化”到“符号化”的变化
2、监禁的变化
福柯考察了有关拘留的英国的范例、阿姆斯特丹的范例、费城范例等等,这些范例中均不同程度的加入了“教养”机制,还有“观察机制”。福柯对此予以总结,这些教养所与改革者所设想的惩罚之间有一些相同和不同。
共同点(1)在惩罚的时间方向上都与过去有所不同。‘教养所’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它们的宗旨不在于抹去一种罪行,而在于防止重演。(2)人们实施惩罚,不是为了消除罪行,而是为了改造(实际的或潜在的)罪犯;惩罚应伴有某种教养措施。(3)均采用“因人而异”的做法,刑罚体系应该包容关于个人的各种变量的考虑。
不同点:改革者关注的是刑罚应该在“观念”上施加压力,获得对人的控制。惩罚应强化这套符号体系的作用,使之每时每刻都发挥作用。罪犯成为该符号体系的连接点,用以连接犯罪与惩罚。而教养机构则认为惩罚的作用点不是表象,而是肉体、时间、日常行为态度。
总结:在18世纪出现了三种权力技术学:
(1)旧君主的惩罚方式,使用报复的方式对罪犯的肉体实施暴力;
(2)改革家主张通过法律话语、形象化的惩罚场景、罪犯的烙印和公众流传的话语等符码灌输,铭刻进民众(潜在的罪犯)的头脑、观念中,是一种表象式的社会共同体权力;
(3)监狱制度构想者则主张惩罚作为对人实行强制的技术,通过在习惯行为中留下的痕迹,施展训练肉体(而不是符号)的方法。
事实是,第三种技术学获得的胜利,为什么会这样?



第三部分 规训



第一章 规训的手段


伴随着惩罚变化的是权力技术学中另一手段——规训手段的普遍运用。福柯讲述了纪律作为一种全新的支配方式,如何作为一种微观的权力形式施展权力并扩散到现代社会各领域,如医院、学校、军队和工厂。
“规训‘造就’个人。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它特有的简单有效的手段。
1、层级监视
“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反之,强制手段能使对象历历在目。”金字塔型的监视比环形的监视更有效、更可行。
“分层的、持续的、切实的监督......的暗中扩展使与之相关的权力机制变得重要。通过这种监督,规训权力变成一种‘内在’体系,与它在其中发挥作用的那种机制的经济目标有了内在联系。它也被安排成一种复杂的、自动的和匿名的权力。因为虽然监督要依赖人实现,但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网络的作用。这个网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的与横向的。这个网络‘控制’着整体,完全覆盖着整体,并从监督者和被不断监督者之间获得权力效应。
“规训‘造就’个人。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它特有的简单有效的手段。
2、规范化裁决
规训系统中的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任何规训系统中都包含一种小型的处罚机制。“纪律确立了一种‘内部处罚’。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第二,规训所特有的处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破坏了人为构建起来的“秩序”。第三,“规训惩罚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因此它实质上应该是矫正性的。”第四,“在纪律中,惩罚仅仅是奖——罚二元体制的一个因素。此外,这种体制是在训练和矫正过程中运作的。”通过对行为进行精确的评估,纪律就能‘实事求是’地裁决每个人。
这种功能与司法刑罚完全不同。“后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虑一系列可观察的现象,而是诉诸必须记住的法律和条文。它不是区分每个人,而是根据一些普遍范畴来确定行为。规训机制掩藏一种‘规范处罚’。就其原则和功用而言,它不能划归法律刑罚。
3、检查
“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在规训程序的核心,检查显示了被视为客体对象的人的被征服和被征服者的对象化。权力关系和认识关系的强行介入在检查中异常醒目。”而且,检查也是知识形成的中介,这在学校的考试中表现的非常明显:通过检查保证知识从老师流向学生,也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反馈给老师。
检查将知识形成类型与一种权力行使方式联系起来。1.检查把可见状态转换为权力的行使。考试可以说是这种客体化的仪式。2.检查也把个体引入文件领域。留下了一批按人头、按时间汇集的详细档案中。3.由各种文牍技术所包围的检查把每一个人变成一个“个案”。描述不再是供未来回忆的纪念碑,而是供不备之需的文件。
这些纪律的出现,标志着个人化的政治轴心被颠倒的时代。权力的行使所借助的是监视而不是盛大仪式,是观察而不是纪念性文字。

第二章 全景视主义


1、瘟疫模式与麻风病模式
在发生瘟疫时,普遍的做法是封闭城市和街道,并建立持续的监督、检查以及一系列的卫生防疫工作。瘟疫模式采用一种精细的分割技术,是一个被规训的社会。瘟疫模式的特征在于:“一种广延性权力以一种确定无误的方式统治着每个人的肉体,使该城镇变得静止不动。这就是一个治理完善的城市的乌托邦。”
瘟疫状态代表了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而对瘟疫的处理则变成了一种理想状态想象的依据。人们开始尝试用规训技巧应用于以麻风病人为其象征性居民的排斥领域(比如流浪汉、疯子、乞丐等)。“一般来说,一切实行对个人的控制的权力机构都按照双重模式运作,即一方面是二元划分和打上标记(疯癫/心智健全;有害/无害;正常/反常);另一方面是强制安排,有区别的分配。”(他是谁,他应该在哪里,他应该如何被表述)。直至今天布置在非正常人周围的、旨在给他打上标记和改造他的权力机制,都是由这两种形式构成,都间接来自这两种形式。
2、全景敞视
作为监狱改革的提倡者,边沁提出来全景敞视的建筑模式,其构造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在中心设置瞭望塔,四周为环行建筑,后者被分为若干小囚室。与以前监狱的封闭、剥夺光线和隐藏三个原则不同,其只保留第一个,并用有效的监督将后两者隐藏。这一切都以“监视”为核心。
全景敞视建筑的主要后果则是:“全景敞视建筑是一种分解观看/被观看二元统一的机制。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全景敞视主义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基本原则。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
从瘟疫的空间隔离到全景敞视监狱,我们看到两种规训意象:从一种异常规训的方案转变为另一种普遍化监视的方案,从封闭的规训—社会“隔离区”—无线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17至18世纪,规训机制迅速扩展,规训社会逐渐形成。
规训体制的扩展是各种更深刻进程的最醒目方面。这些进程包括下列方面:(1)纪律的功能转换:最初纪律用于消除危险,束缚无用的或躁动的居民,现在他们被要求起一种积极作用,纪律能够加入某些重大的社会职能中,工厂生产、知识传授、战争机器等,增强个人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2)规训机制有“自由”流通的倾向:封闭机构给自身内部的特定功能增添为一种对外监视作用,在自身周围形成一个边缘控制地带。(学校通过走访家长,进行监督),规训表现为观察中心在整个社会的散布。(3)国家对规训机制的控制:18世纪现代警察制度在英国建立。警察组织的监督使人们生活在一个无限的监督世界里,整个社会机体在这种权力下变成一个感知领域。



第四部分 监狱



1、监狱被人接受
作为“拘留”犯人的封闭场所,监狱早就存在。但是过去的监狱并不明显的具有“改造人”的功能。随着刑法改革的进行,监狱的功能也出现了修改,而且一下子就被人接受,成为一种“不言而喻”的合理性存在。其理由为:
(1)在个人自由受到越来越重视的年代,它采用剥夺自由的简单方式,相对于剥夺金钱,它显得更为公平。(2)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3)监狱的角色被想象为一种规训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这使得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它太像学校或者兵营了。
2、现代监狱的特征
(1)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
(2)工作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
(3)监狱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惩罚的期限能够准确量化刑罚,根据情况划分刑罚的等级。这一点使得监狱实施“规训”的性质更为明显,这实际在监狱内设立了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奖-惩”机制。
3、教养技术
(1)在历史上出现了对这种控制对犯人“减刑”权力的争夺,但是没有人去否定这项权力。因此,这成为监狱教养中的第一个技术。
(2)监狱成为观察受罚者的场所,对其的认识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随即产生。
(3)有关受罚者的记录的产生,成为评价改造效果的重要依据。
(4)通过第二与第三项技术,罪犯被对象化了。“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监狱依靠该系列矫正技术完成了从刑罚执行机构到教养机构的角色转换。
4、过失犯
过失犯(delinquent),是指因环境恶劣和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者,其与罪犯的区别首先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教养若想有效,必须完成这种角色转换,“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第二种区别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由于过失犯是从生活方面考虑的,过失犯成为了一个特殊的、可识别的阶层,并由此产生了犯罪学。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之前的法律判决并不关注这些“过失性”,现在却不得不正视它。
5、监狱
福柯把“监狱体制”的最终形成日期定为1840年1月22日,这是梅特莱(Mettray)农场开始使用的日子。理由在于,梅特莱是最极端的规训机构,它是“修道院、监狱、学校、兵团”的混合模式。梅特莱的长官们混合了这些角色中权力的干预机制,而罪犯也成为教徒、犯人、学生、士兵甚至学徒工的混合体。但梅特莱既是监狱又不是监狱,它既接受被法庭宣判为罪犯的少年犯,也接受虽无罪但被家长送来代替家长管教的寄宿生。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有法律之外的监禁,但事实上,这确实存在。在刑法领域之外,有一系列机构构成了以梅特莱为代表的“监狱群岛”。它们通过监狱为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惩罚手段相结合,另一方面与规训机制相统一。
监狱对犯人进行禁锢、监视、认识、治疗,它是惩罚和规训两种权力技术学手段综合运用的极致,被视为彻底而严厉的制度。但是监狱的效果值得怀疑: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从拘留到获释的处境造成了累犯;监狱导致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所以从根本上说,监狱并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为了区分出它们,某种程度上造就它们,并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监狱代表的所谓“正义”其实是阶级统治的借口和工具。
在刑事司法中,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一种教养技术,而“监狱群岛”则把这种技术从刑罚机构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
编:李呼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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