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更愿意用“民主问责”而不是“民主”
首先,我想建立一个概念性的框架,来了解各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以及它们在未来的发展。在我看来,现代政治秩序有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国家能力、法治和民主问责。
社会学家马基雅维利将国家定义为合法地垄断或独占一定领土内的权力。这个定义至今依然很有用,因为它确定了国家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区别。在这一定义中,最重要的是权力,国家即力量,合法地产生、利用权力来执行法律,保护国民免于遭受来自国内外的暴力,提供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中的人民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国家便是产生并利用权力的能力。
第二是法治。我想,在英语中,rule of law(法治、依法治国)与rule by law(以法治国)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别。以法治国是让法律成为君主命令的代表,君主制定法律,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与现代政治理论之一的法治存在差别,法治意味着君主本人也遵守法律。君王也可以是最有权力的政治人物,即国家元首、总统、国王、帝王、总理,如果他们不受法律所制,这便不是法治。政治权力受到限制,这是法律的最基本定义。法律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权力的限制,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法治要求国家是要在监督下运行。国家是要使用权力,而法治从根本上来说则是要限制权力,确保国家使用权力,并使其符合整体国民的利益。
现代政治秩序的第三个部分是问责,在英语中我更愿意用民主问责而不是民主。民主关系到一定的程序,如选举出统治者,但这些程序的目的是要确保政府应为全体人民负责,而不是一部分掌管政府的精英。选举等程序只是机制,确保实质性的问责。即使在没有选举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实现部分的问责。
国家能力、法治和民主问责三要素的某种平衡造就成功的政治体系
这三部分之间需要某种平衡。在我看来,一个成功的、机能正常的政治体系必须达到某种平衡。一方面,你必须使一个国家、一个政治体系有权力做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国家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运转,就将出现独裁或暴政,这将会破坏公民的自由与生活。因此,在我看来,政治体系必须达到某种程序的平衡。权力必须受到两个制度的制约,一个是法治,一个是某种形式的民主问责。
你可能会在一个或两个方向上脱离平衡。如果只有国家,而没有限制的制度,你就只会有独裁。另一方面,如果只有限制,而没有国家,就会出现像叙利亚或利比亚这样的状况,或完全分裂、无政府状态,每个人都会手拿AK-47,组成武装集团,占领财产和土地,很明显,人们的生命便会受到影响。但也有其他政治体系,有一定程度上的国家状态,但却很有限。我认为这是当今世界一些国家贫困、欠发达的最重要原因,它们无法、没有能力提供最为基本的公共必需品或发展。纵观全世界,尼日利亚、马里、也门、叙利亚、伊拉克等国家出现的暴力,许多都源于国家的崩溃,或者国家的软弱,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安全。
从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国家能力、法治和民主问责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这三个要素之间的组合也可以不同,有的是有国家而没有法治和民主问责,有的是有民主问责而没有国家和法治,等等。这三个要素应该彼此平衡,但并不彼此支持,而是处于冲突状态,比如很多国家有强势的法治和强势的民主问责,太多的制衡,以致国家衰弱。因此,将它们放在一起考虑时便会变得尤为复杂。
在我看来,中国目前拥有高度发达、现代的国家,实际上中华文明早于欧洲2000年形成了类似的现代国家,但法治和民主问责却欠发达。与之相比,美国则是在政治制度光谱的另一端,有着强大的限制机制,宪法和民主选举,但国家在某些方面却软弱,提供某些公共服务产品的能力比较弱。中国和美国的国家能力、民主问责和法治之间的平衡是不同的。
内容分享
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
关注账号
点击右上角——>查看公众号
推荐给朋友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