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一条主线。传统中国人认为严刑峻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规范能够真正使人发自内心地认同并践行某种价值、原则或者规则,也就是说道德高尚的人可以轻松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因此,历代法典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与流变
【原文节选】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
【原文释义】
上天公正无私,总是帮助那些品行高尚的人。
【原文节选】
王敬所作,不可不敬德。——《尚书·召诰》
【原文释义】
君王行事,必须要恪守道德。
【原文节选】
别求闻由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弘于天,若德裕乃身,不废在王命。——《尚书·康诰》
【原文释义】
另外,你还要访求上古圣明君王的治国之道,使臣民得到安宁,要比天还宽宏,使臣民体验到你的恩德,不停地完成王命。
【原文节选】
惟我周王,灵承于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尚书·多方》
【原文释义】
只有我们周王善于顺从民众,胜任德教,敬奉上天。
【原文节选】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尚书·康诰》
【原文释义】
你英明的先父文王,能够彰显德教,慎用刑罚。
【原文节选】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阳者岁之主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
【原文释义】
法律是道德的辅助,就像阴是阳的辅助一样,阳才是一年之中的主导。
【原文节选】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原文释义】
德政与礼制是统治与教化的根本,法律与刑罚是统治与教化的运用,这就犹如黄昏与拂晓相继为一昼夜、春季与秋季相继为一整年一样,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合、不可或缺。
【原文节选】
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尚书·大禹谟》
【原文释义】
你来当士,将五刑向百姓阐明,用以辅助五教的实施,期望实现社会的安定发展。
【古今联读】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或法律科学,但古代统治者和思想家们围绕着德与刑、礼与法关系的探讨,也是饶有兴趣且自成体系的。周初统治者汲取夏商两代施暴政、行酷法而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天命观。由此,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是为“德主刑辅”之滥觞。所谓“明德”,首先要求为政者自身恪守道德、为百姓做道德表率,统治百姓应以德服人;所谓“慎罚”,则要求为政者制定法律、适用刑罚应当审慎、适中、宽缓,避免严刑峻法和罪不当罚。在国家及其法制尚在形成和完善过程中的西周,统治者能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体现出了其政治智慧和统治技术的日臻成熟。
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是“明德慎罚”思想的继承者,他们将此发展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更加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董仲舒又融通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学派的观点,进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命题。简单来说,治国理政应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制裁为辅。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德主刑辅”也就成为我国古代法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唐代的“德本刑用”、明代的“明刑弼教”,本质上都是对“德主刑辅”的承继与强化。
古人探讨的德刑关系、礼法关系,实质上都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德”或“礼”是以信奉儒家思想的士大夫阶层的是非、善恶、美丑为评价标准的思想和规范,“刑”或“法”则是惩罚违背此种思想和规范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们都是在维护统治阶层创建的国家与社会秩序。古人所谓“德治”与我们所讲的德治、以德治国,古人所谓“法治”与我们所讲的法治、依法治国,皆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其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时代背景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过,客观地讲,我国古代社会之所以能够取得经济、政治、文化超长时期的稳定发展,我国之所以被誉为“礼仪之邦”,与统治者与知识分子群体信奉、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不无关系。当今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同样面临着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课题,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古人处理德刑关系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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