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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问答】违规使用公车的“领导责任”和“管理失职”如何区分?

【党务问答】违规使用公车的“领导责任”和“管理失职”如何区分? 前线理论圈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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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崔某某,某国有企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2016 年11 月至2017 年8 月,其多次使用单位公车探望父母。此外,崔某某对单位公务加油卡管理不严,导致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某(另案处理)在2014 年4 月至2017 年8 月期间,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车累计加油61 次,共计消费人民币1.4 万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崔某某的违纪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崔某某公车私用,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同时,他在公务用车及加油卡管理上失察失管,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职,因此应当认定崔某某构成两项违纪。

另一种意见认为,2016 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不仅规定了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领导责任,崔某某对其本人公车私用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对吴某某擅自使用公务加油卡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因此,

崔某某的违纪行为只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行为,对其处理只适用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



案例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种意见更准确地把握了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领导责任”与公车“管理失职”的区别,对崔某某违反廉洁纪律、工作失职的违纪行为分别认定、合并处理,处置更为恰当。


本案争议的核心就是如何理解适用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该条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根据这一条款,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4 个方面:


第一,违纪主体。此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领导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党员,包括实施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行为承担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


第二,违纪客体。此类违纪行为侵害了廉洁自律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破坏了国家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主观方面。违反公车管理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规, 将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仍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这里的领导责任必须以存在主观故意为前提,对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事实必须是明知。比如,决策(或参与决策) 超标购买、更换、装饰公务用车;明知本单位超标配备公务用车,还不管不问,甚至使用;同意下属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都构成此类违纪的领导责任。过失不构成此类违纪行为。


第四,客观方面。根据2016 年《条例》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年12 月5 日施行),此类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我们再来看工作失职的违纪责任。2003 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2003 年《条例》)专章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的违纪责任, 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2003 年《条例》将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分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暴力取证等31 种,情形较为复杂,但很多违纪构成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存在相似性。


从违纪构成来分析,如玩忽职守类违纪, 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且该行为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其违纪构成要件与玩忽职守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只是因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故仅在纪律范围内处理。


2016 年《条例》直接设立纪法衔接条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对失职类违纪,应当参照玩忽职守的相关规定, 适用2016 年《条例》第二十八条追究纪律责任。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违反公车管理的领导责任管理失职在违纪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区别,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故意,而管理失职则属于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违纪。


本案中,崔某某个人使用公车办理私事,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违反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 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但崔某某对吴某某擅自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的行为并不知情,对该违纪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故不应当按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追究其领导责任,适用2016 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玩忽职守责任。


因此,崔某某存在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玩忽职守两个违纪行为,应当依据2016 年《条例》第一百条、第二十八条分别确定违纪行为各自处分档次后,再按照2016 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两个违纪行为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作者单位:朝阳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任丽红)

来源:《是与非》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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